首页 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法学: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学: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简称平等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使当事人能够平等地进行攻击和防御。

《民事诉讼法学: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简称平等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使当事人能够平等地进行攻击和防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从诉讼地位来看,当事人有原告、被告、第三人之分,但他们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之分。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是通过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的平等得到体现的。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并不意味着诉讼权利相同。比如,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答辩和反诉的权利,虽然诉讼权利的称谓不同,但体现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是对等的。另外,双方当事人还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请求调解、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相对应的,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的同时,还要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例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秩序等。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他们各自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尽相同,但并不意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义务有差异,存在不平等的现象。(www.xing528.com)

2.人民法院应保障当事人能够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中,由于当事人之间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存在差异,有的当事人不知或者不懂得如何行使诉讼权利。此时,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机会、便利和必要的保障。否则,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就成为一纸空谈,不能落实。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计中力求体现人民法院保障当事人能够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比如,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等等。另外,人民法院还要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一视同仁,不能偏袒一方,或者歧视、压制一方,应平等地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

3.在适用法律上对当事人一律平等。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一切诉讼当事人,不能因民族、性别、职业、受教育的程度、财产状况等有所区别,偏袒一方,或者歧视、压制一方,对一切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都应当予以保护,一切诉讼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都应依法予以制裁。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