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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当事人的称谓解析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在我国大陆,法律对于民事执行当事人的称谓不统一,理论界在此问题上也存在较大分歧。从立法上看,对享有权利的一方执行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有“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权利人”“被交付人”等数种称谓;对应当履行义务的一方执行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有“被执行人”“被申请人”两种称谓。现行《民事诉讼法》将执行当事人称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能体现他们之间地位的对立性。

民事执行当事人的称谓解析

日本、法国、德国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中,民事执行当事人均被分别称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享有权利的一方称债权人,应当履行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但是,在我国大陆,法律对于民事执行当事人的称谓不统一,理论界在此问题上也存在较大分歧。

从立法上看,对享有权利的一方执行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有“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权利人”“被交付人”等数种称谓;对应当履行义务的一方执行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有“被执行人”“被申请人”两种称谓。其中,用得最多的称谓分别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在我国理论界,执行当事人通常被视为诉讼当事人,或者诉讼当事人在执行程序的自然延伸。执行当事人完全失去了自己独立的性格,甚至很少有人提及执行当事人这一概念。(www.xing528.com)

我们认为,从其所处的程序及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具体内容来看,执行当事人不同于诉讼当事人。在具体称谓上,将执行当事人分别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最为恰当。首先,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称谓反映了执行当事人的本质特点,即分别在执行程序中享有实体权利和承担实体义务。其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称谓能够体现执行当事人身份与地位上的对立性。现行《民事诉讼法》将执行当事人称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能体现他们之间地位的对立性。再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称谓不会引起歧义与误解。无论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权利人”与“义务人”,还是“执行权利人”与“执行义务人”的称谓,都有引起歧义、误解以致发生混乱的可能。最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称谓具有较强的概括性,足以全面体现执行当事人在身份和地位方面所包含的全部信息。但是,由于本书系本科生教材,我们仍将执行当事人统一分别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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