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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学研究》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例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实际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同时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生产、销售普通伪劣产品罪论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学研究》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特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但是,本罪的主体主要为从事生产或销售的自然人和单位。其中“生产者”既包括产品的制造者,也包括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既包括批量销售者,也包括零散销售者,还包括从事产品生产的直接销售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取得了有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此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此外,本罪在主观方面一般还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其中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制度与市场管理制度,同时也包括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一般是除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化妆品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农药化肥、种子以外的普通伪劣产品。但是,如果生产、销售上述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而不构成生产、销售特定种类伪劣品犯罪,并且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也构成本罪。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在对本罪进行认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www.xing528.com)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二是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符合关于伪劣产品的界定,三是生产、销售的金额是否达到了5万元以上。构成本罪,需要行为人明知自己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是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假冒伪劣产品,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且生产、销售金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

2.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药品、食品、医用器材等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140条和第1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药品、食品、医疗器材等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根据法条竞合关系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的犯罪,并且符合刑法典各该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应当按照第141条至第148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特定种类伪劣产品犯罪论处。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生产、销售特定种类伪劣产品的行为不能满足第141条至第148条所规定的各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如果生产、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此外,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销售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予以处罚。因此,行为人生产、销售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实际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按第140条生产、销售普通伪劣产品罪论处,还是按照第141条至第148条生产、销售特定种类伪劣产品罪论处,取决于法定刑的轻重。在生产、销售特定种类伪劣产品犯罪的法定刑重于生产、销售普通伪劣产品罪的情况下,应当按生产、销售特定种类伪劣产品罪论处;但是,如果生产、销售特定种类伪劣产品犯罪的法定刑轻于生产、销售普通伪劣产品罪,则应当按生产、销售普通伪劣产品罪论处。例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实际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同时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生产、销售普通伪劣产品罪论处。因而,在认定某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是构成《刑法》第141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构成第141条至第148条所规定的各特定种类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时,除了应该对犯罪对象予以确认,还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这两个原则进行认定。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40条、第1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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