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程序规则

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程序规则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法定代理人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是针对无诉讼行为能力的罪犯。监狱、看守所接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后,召开所务会或监区长办公会议,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进行审核。同时,由刑罚执行机关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保证义务和需要承担的责任。如果认为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程序规则

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程序包括由谁向裁定或决定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的内容以及申请的具体程序等几个方面。

(一)申请主体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主体主要包括:

1.被告人或辩护人。根据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的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6]即只要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可以成为申请的主体。

2.法定代理人。由法定代理人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是针对无诉讼行为能力的罪犯。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3款的规定,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都属于法定代理人,[7]法定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可以代为向审批或决定机关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3.管教民警或看守所医生。根据2013年11月23日起实施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管教民警或看守所的医生也可以提出书面意见。之所以把管教民警或看守所的医生作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主体之一,是因为他们与罪犯接触较多,对罪犯的情况也较为熟悉。尤其是看守所的医生对关押在看守所的罪犯的身体情况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对罪犯的身体状况是否达到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标准也有比较专业和准确的判断。因此,把管教民警或看守所的医生作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主体之一,有利于出现身患严重疾病等特殊情况的罪犯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以及得到亲属更好的照顾。

(二)申请内容

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向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和监区提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等应当提交的所有材料。

申请人向刑罚执行机关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时,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罪犯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罪犯的姓名、出生年月和出生地等涉及个人的相关信息。申请的事实,主要包括罪犯的犯罪事实和被判处刑罚的情况。申请的理由,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就是罪犯的情况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罪犯出现了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怀孕等不适宜继续在监狱或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特殊情形,这是罪犯能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重要依据。申请主体需要在申请书中明确提出究竟符合何种条件,说明申请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

监狱或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等应当报送的材料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刑罚变更执行法律文书;《罪犯病情诊断书》、《罪犯妊娠检查书》及相关诊断、检查的医疗文书复印件,《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书》及有关证明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治疗、护理和现场考察、询问笔录等材料;办公会议记录,主要包括对会议的参与人、会议形成的结果等的书面记载;《保证人资格审查表》、《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及相关材料。

(三)申请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由罪犯或法定代理人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法院或刑罚执行机关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www.xing528.com)

2.初审。监狱、看守所接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后,召开所务会或监区长办公会议,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进行审核。初审同意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鉴定或者检查。

3.组织病情诊断、检查和鉴别。根据《刑事诉讼法》265条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7条规定,刑罚执行机关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检查或鉴别。对患有严重疾病或怀孕的,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或妊娠检查;对因生活不能自理而提出申请的,由监狱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小组进行鉴别。[8]同时,还要查阅罪犯健康档案及相关材料,询问护理人员及其同一监区两名以上罪犯,询问监狱主管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

此外,还要对罪犯进行现场考察,观察其日常生活行为,形成现场考察的书面材料。鉴别结束后,由鉴别小组对鉴别的情况出具意见,并填写《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书》,经鉴别小组成员签名以后,报监狱长进行审核。

罪犯生活不能自理认定书

抄送:检察院驻监检察机关

4.提出保证人和签订保证书。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11条规定,对于需要办理保外就医的罪犯,要向刑罚执行机关提出保证人,[9]这也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之一。刑罚执行部门依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11条的规定,由刑罚执行机关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填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保证人向监狱提交《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同时,由刑罚执行机关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保证义务和需要承担的责任。

5.评审。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刑罚执行部门应当召开专题会议,对罪犯的病情、改造表现等法定条件进行集体评议并提出意见,经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如果认为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刑罚处(科)收到监区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和规范,罪犯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等方面。审查后,由处(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10]同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评审会议。

6.公示。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如果同意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刑罚执行场所内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并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情况按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11]

7.审批。经过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进行审批。[12]县级看守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