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秦律研究:秦国君王之令及其影响

秦律研究:秦国君王之令及其影响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之令的最高级别自然是君王之令。上引《恒簋》即是周王之命。秦孝公之令是为求贤强国而发布的政令,应当归属于行政范畴。招贤令、垦草令、逐客令显然是关于国家某一方面的制度性政令。李斯所言,多处“法令”并称,可见,这时的令已具有一般性的规范效力了。秦国变法到秦国统一天下,时值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的变革时期,这种具有稳定的、长期的、普遍约束力的君王之令、皇帝之令的数量应当较多。

秦律研究:秦国君王之令及其影响

行政之令的最高级别自然是君王之令。上引《恒簋》即是周王之命。这种令(命)一般直接面对臣属,针对的都是具体的人或事,不具有反复使用的功能。但是因君主所处的特殊地位,他们发布指示不会仅仅对具体的人或事,也会针对制度性问题。如《史记·秦本纪》:

孝公元年,河山以东强国六……下令国中曰:“……寡人思念先君之意,常痛于心。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于是乃出兵东围陕城,西斩戎之獂王。卫鞅闻是令下,西入秦,因景监求见孝公。秦孝公之令是为求贤强国而发布的政令,应当归属于行政范畴。此令虽是一时之计,不具长期效力,但其所针对的对象却是所有符合条件的贤者能臣,这种令比针对具体的人或事的令的适用范围自然要宽泛,我们可称之为《招贤令》。[9]秦国发布的《垦草令》更具制度性特征,《商君书·更法》:“孝公曰:‘善!……’于是遂出《垦草令》。”[10]秦始皇十年,“大索,逐客,李斯上书说,乃止逐客令”[11]。招贤令、垦草令、逐客令显然是关于国家某一方面的制度性政令。战国时期以国王的名义颁布国家制度的情况还是很多的,这种以国王名义颁布的政令虽属行政范畴,但其法律效力的延展面在扩大。

始皇三十四年,秦始皇置酒咸阳宫,因丞相李斯的建议,引发了焚书令的颁布:

“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制曰:“可。”[12]

违反此令则以刑律惩处。李斯所言,多处“法令”并称,可见,这时的令已具有一般性的规范效力了。(www.xing528.com)

国家最高级别的长官所发布的行政命令,如果具有稳定的、长期的、普遍的约束力,那就与法律没有区别了。因此,这种最高级别的行政命令具有向法律形式转化的潜力。秦国变法到秦国统一天下,时值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的变革时期,这种具有稳定的、长期的、普遍约束力的君王之令、皇帝之令的数量应当较多。随着形势的发展,皇帝之令指向的范围会更广泛,时效性也更长,最终会成为正式的国家制度;如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十八《南郡卒史盖庐、挚田、叚卒史复攸等狱簿》记载,当确定罪行后则引律令判刑,其简文曰:

令: 所取荆新地多群盗,吏所兴与群盗遇,157去北,以儋乏不斗律论。律: 儋乏不斗,斩。纂遂纵囚,死罪囚,黥为城旦,上造以上,耐为鬼薪,以此158当[13]

“儋乏不斗,斩”,此系律条,儋乏不斗是罪名,斩是处罚结果。那么儋乏不斗包含哪些表现呢? 现代多以法律解释的形式来说明,但在当时的形势下,国家则以令的形式告诉人们:“所取荆新地多群盗,吏所兴与群盗遇,去北,以儋乏不斗律论。”在此,令既强调了地域的特殊性,又说明了此时儋乏不斗应当包括的表现形式。故此时令已成为适用法的一部分。这种律令引用形式,汉时依然。《奏谳书》十四所记汉高祖八年安陆丞忠刻(劾)狱史平舍匿无名数大男子种一案,判处的结果是:“平当耐为隶臣;锢,毋得以爵当、赏免。”因为当时令规定:“诸无名数者,皆令自占书名数,令到县道官,盈卅日,不自占书名数,皆耐为隶臣妾,锢,勿令以爵当、赏免,舍匿者与同罪。”此令的内容与形式已很接近于律文,这种情况证明了涉及国家制度化的令愈发具有长期的稳定的效力。当然,这种形式所带来的问题是,有时令不但与国家名义修订、颁布的律相混同,也会与皇帝针对具体的人、事所发布的政令相混同,即哪些令具有长期的、稳定效力,哪些令是针对具体的人或事,不具有延展性,这些在一个较为稳定的朝代是需要加以区分的。故此,令的内涵、令进入法律范畴的程序以及令与针对具体的人或事的政令相区分也就提上议事日程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