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汉令的编辑-秦律研究

汉令的编辑-秦律研究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往学者根据汉令的内容或名称将其分为事项令、干支令与挈令三大类,这三大类大体反映了汉令的类别。对于事项令的定名及立法编辑产生的分歧有缘于对典籍原文理解的偏差,也有因为分析问题所站立的基点不同。但是,作为汉令编辑或令典化的整理,部门令和事项令的分类与名称确实是存在的。学界关于挈字的本义多有争论,但对这类令是某一部门所用之令则是基本赞同的。关于干支令的编辑标准学界至今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

汉令的编辑-秦律研究

汉令名称繁多,历代学者曾就汉令名称做过辑录。以往学者根据汉令的内容或名称将其分为事项令、干支令与挈令三大类,这三大类大体反映了汉令的类别。

所谓事项令就是根据令所规范的事务内容而定名的,这个名称是学者为了研究方便而定的名称,并非当时立法者所确定的分类名称。目前所见,汉令这一类最多,主要有《津关令》《功令》《金布令》《宫卫令》《水令》《田令》《厩令》《兵令》《公令》《养老令》《箠令》等。在传世典籍与出土简牍中还有些令名看似事项令,实是令条,如张家山汉简《津关令》题名为“津关令”,是由二十多条制诏编辑而成,其中的“越塞令”(又称“越塞阑关令”)、“马贾讹过平令”等都是《津关令》中的具体条文。这就启示我们,传世的令名中也会出现这种情况,误导我们将具体的令条当作令名。陈梦家、张伯元、杨振红都已意识到这个问题并作了研究。[53]《津关令》自有编号一至二十三,其中缺损第三到第八、第十、第十一、第十四、第十七到第二十,由此或可推定,大部分事项令都应是单项诏令的汇编。《汉书·儒林传序》:“弘为学官,悼道之郁滞,乃请曰:‘……请著功令。佗如律令。’制曰:‘可。’”注:“新立此条,请以著于《功令》。《功令》,篇名,若今《选举令》。”可见武帝时《功令》已具,只是将公孙弘所请,武帝制可的新令编排在旧有的《功令》后面而已。居延汉简有“《功令》第卌五”,[54]悬泉简有“《兵令》十三”,[55]武威旱滩坡简有“《公令》第十九”“《尉令》第五十五”,[56]这些都应是按时间先后编排并给予数字序号的单篇令集。日本学者冨谷至并不认同这种编排方式,他在论证“胎养令”“马复令”“养老令”时得出的结论是:“这三者均非当时特定的法令名,而是出于方便的所谓通称,因此冠以事项令名的法令并未被制定出来。”并由此推及全部的事项令,“因此在汉令的名称问题上,以‘某某令’事项令名为基础的立法,我认为是不存在的”[57]。冨谷至的文章写于2000 年前,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完整资料在2001 年12 月才由文物出版社出版,此前《文物》1985 年第1期的《概述》已透露有“《津关令》的篇题”可能亦未引起注意。但是,早已公布的“《功令》第卌五”“《公令》第十九”“《尉令》第五十五”等资料也不支持冨谷至的结论。

对于事项令的定名及立法编辑产生的分歧有缘于对典籍原文理解的偏差,也有因为分析问题所站立的基点不同。冨谷至对《汉书·儒林传序》“请著功令……’”的解读是:“作为功令而被明确、彻底周知”,而非“著于功令——在功令中添加”。这样解释自然可以化解“作为新令而制定的诏不是以分属于事项令名的形式进行追加和整理的”矛盾,但对诸条事项令后缀序号的理解还是不够顺畅。随着新材料的出现和研究的深入,汉令最初是以诏令的形式出现,这一说法基本得到共识,这也符合“令曰诏”的政治改革。如果建立在这个基点上谈汉令的名称,那么“作为新令而制定的诏不是以分属于事项令名的形式进行追加和整理的”结论当然正确,“因此在汉令的名称问题上,以‘某某令’事项令名为基础的立法,我认为是不存在的”观点也大体不错。但是,作为汉令编辑或令典化的整理,部门令和事项令的分类与名称(指具体的某事项令)确实是存在的。就是在汉诏令发布的最初时刻,发布者也意识到应将某诏令归属在某令之中;如前举《汉书·儒林传序》“弘为学官,悼道之郁滞,乃请曰:‘……请著功令……’”,公孙弘建议将补博士弟子、选拔人材备郡属的相关规定列入《功令》之中;汉初《二年律令》中《津关令》也有23 条。《功令》《津关令》下达之初始,其形式虽为诏令,但发布者已将其归属在相关的事项令之中了。因此,笔者认为,即使是站在立法之初的基点上,也不能认为汉代“冠以事项令名的法令并未被制定出来”。

学界关于挈字的本义多有争论,但对这类令是某一部门所用之令则是基本赞同的。[58]挈令是按官署或管辖区域所辑的涉及自身事务的相关法令。目前所见主要有《丞相常用(令)》《御史挈令》《太尉挈令》《大鸿胪挈令》《廷尉挈令》《光禄挈令》《乐浪挈令》《北边挈令》等,以上挈令除《北边挈令》《乐浪挈令》外,均根据朝廷的职能部门命名,故这些令应是各职能部门应用的法律。冨谷至关于挈令的两个观点笔者是赞同的: (1)冠以官署的令均属于挈令的范畴;(2)所谓挈令可以视为各官署或郡县、特定地域所持有和保管的相关法令。[59]但是,《兰台令》或《兰台挈令》与其他挈令的情况可能有所不同。兰台为两汉中央档案典籍库,其性质并非行政管理机构。《兰台令》可能是全国所有令的汇集,既有中央职能部门的,亦有事涉地方事务的。“王杖十简”诏文“明在兰台石室之中”,诏文最后书:“兰台令第卅三,御史令第卌三。”兰台收录令文是其“掌图籍秘书”的职能所决定的。[60]故此,《兰台令》中具体某一令的性质,应据该令的内容而定。按照这个思路深入分析,兰台收入哪些汉令,以及收入后是否分类,如何分类等,现在全然不知。笔者在此将这个问题提出来供学界讨论。

干支令目前仅见《令甲》《令乙》《令丙》三种。关于干支令的编辑标准学界至今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首先是干支令与其他两类令的关系,主要分歧是诸令各有甲、乙、丙说和各不统属说二种。前说以颜师古为代表,《汉书·萧望之传》“《金布令甲》”注:“令甲者,其篇甲乙之次。”后说以文颖、如淳为代表,《宣帝纪》文颖注:“《令甲》,前帝第一令也。”如淳注:“令有先后,故有《令甲》《令乙》《令丙》。”汉代见有“令丙第九”木牍,[61]说明《令丙》为大类,其下再按数字序号排列,这与令甲目录排列是相同的[62]。按文颖、如淳之意,自然令之甲、乙、丙之归属要有一个标准,虽然他们认为是以时代先后为序。

关于令甲、令乙、令丙的划分标准,在里耶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面世前更是众说纷纭,主要有: (1)年代先后说;(2)篇目次第说;(3)集类为篇说;(4)重要程度说。徐世虹对诸说进行了评判,提出了“时代先后与重要程度”结合说:“《令甲》《令乙》《令丙》是汉初皇帝的诏令集,所收诏令在内容上不具有同类性质,排列方式采用序列法,按年代顺序列为第一、第二、第三……又根据文帝、景帝不同时期的诏令交叉出现于甲、乙、丙三令之中,可知甲乙丙除表明篇次外,还反映了整理者对诏令非单纯年代划分,而取其重要程度的选择结果。”[63](www.xing528.com)

凡国栋将秦汉令分为两大类,“认为‘令’的编序按照其产生途径的不同分别是由天子或各级各类官署在其各自的令文体系中自行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分别给予编号的,天子以‘令’著首按照顺序以甲乙丙丁编序,各官署以‘某某令’著首按照顺序编号。不同部门编序自成一体,互不相涉。编序方式或用日干,或用数字,或二者兼用,不拘一格。由于各官署职责各有分工,所以体现在令的编序上就自然形成一种‘集类为篇,结事为章’的格局”[64]。他是按照令的出台渠道(主体)进行划分的,天子单方下达者为天子令(B 类),令甲、令乙、令丙是也;官署令又分为两种,一类是标明了发令的官署(A1 类),如内史郡二千石官令等,一类不见各官署名称,而是注明了令所调整的事务(A2 类),如挟兵令等,实即上文所述的事项令。官署令(A1)是在得到天子许可的情况下才能生效的“假天子令”,而事项令(A2)中有可能是由负责相应职责的官署发布的,也不排除是皇帝单方下达的。这种划分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必须彻底否定颜师古为代表的诸令各有甲、乙、丙说。[65]第二,有些令从名称看归属于事项令,但实际是“天子令”,如《箠令》属令丙。这可能就是作者所说的,事项令(A2)中有可能是由负责相应职责的官署发布的,也不排除是皇帝单方下达的。第三,从现有材料看,汉代多见事项令,官署令则应是某官署挈令的简称。[66]挈令也不宜简单划归天子令或官署令,“王杖十简”诏文在《兰台令》第卅三,《御史令》第卌三,“王杖十简”自然是由天子直接下达。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重新审视。总之,从目前汉令资料看,确实无法得知汉令甲、乙、丙划分的真正标准。但是,集类为篇说的可能性还是最大的,只是目前我们还不知道划分这个“类”的标准是什么。[67]

无论上述汉令的三类划分,还是凡国栋的两大类划分,都涉及各类别的相互关系问题。中田薰认为,干支令统属(含概)事项令,甲乙丙三类令则是重要程度的划分。[68]宫宅潔、冨谷至的观点与此大体相同,[69]按照他们的观点,令甲、乙、丙是汉令的总集,而官署令或絜令只是根据需要从中辑录而已。也有学者认为以上划分的三类令(事项令、干支令、挈令)是在平行概念上划分的,他们不具有统属关系。[70]但是,如将絜令解释为“是相关部门在国家法令中摘取编录与本部门有关的法律”,那絜令则是汉令“总集”的摘录而已。不过,这个汉令“总集”是否为令甲令乙到目前为止还是不能证明的。凡国栋的两类划分无疑是并行的关系。

理清上述三类汉令的关系,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确定各自存续的时间。从现有资料看,干支令发布、编制应属汉武帝之前,武帝以后虽见史书引用,但皆不能确定是在武帝以后颁布或编入的。令丙“箠长短有数”为景帝时期;荆州新出土“令丙第九”为文帝时期。武帝之前的事项令见有《津关令》《功令》[71],这类令自有编号,从未见这类令被干支令统属,因此,可以推定事项令与干支令并存,二者不存在统属关系。至于挈令,出土简牍及传世史料表明,某官署令与该官署挈令应是同一令的不同称呼,御史令当即御史挈令,尉令当即卫尉挈令。但是,挈令出现的时代需要引起重视,现有资料表明,挈令都是武帝以后才出现的,虽然秦代就出现了官署令,但与汉武帝以后所见挈令并非一脉相承。这可能与汉初无为而治的政策有关。因此,从时间关系上看,挈令也不宜归属在干支令之下。

武威旱滩坡简七:“坐臧为盗在公令弟十九、丞相常用弟三”,[72]武威磨咀子18 号墓王杖10 简: 王杖令在“兰台令第卅三,御史令第卌三”,对于这种同一令在不同的挈令中被赋予不同的编号的现象,冨谷至认为:“以附有著令用语这一令的形式公布的诏被划分成甲、乙、丙,并附上甲令第某某、乙令第某某等整理编号保管起来。各官署从中摘录并附上新收录编号的,无非就是挈令。因此,如下的情形自然就会出现: 同一种令在干支下和挈令中具有不同的编号,同一种令为多个挈令所收入并加以各不相同的令编号。”[73]我们同意冨谷至的后半段意见,即“同一种令为多个挈令所收入并加以各不相同的令编号”,但“同一种令”是否在“干支下和挈令中具有不同的编号”则还需证明。再则,从武威磨咀子18 号墓王杖十简和《王杖诏书令》册中的编号看,不同的官署挈令编号肯定会在中央备案。因为,令文发布时,该令所有的不同编号需要有权威的出处,不可能临时去查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