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秦律研究:法律答问补充校勘

秦律研究:法律答问补充校勘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曾有一段时间对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作了一些研究,在查考资料时发现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有关家罪的答问中有论述不自然的地方,最初怀疑其中有整整两大断片被交叉抄错。笔者认为在“家罪”的答问中有问题,是因为《法律答问》106 简的记载中这两项内容正好颠倒。][45]睡虎地秦简的整理小组已经指出“有收”以下的简文应该插入有关葆子答问简109“可(何)谓当刑为隶臣”之下。换言之,简108 全简都是对相关简文的校补。

秦律研究:法律答问补充校勘

曾有一段时间对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作了一些研究,在查考资料时发现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有关家罪的答问中有论述不自然的地方,最初怀疑其中有整整两大断片被交叉抄错。

《法律答问》对“家罪”作出两种不完全相同的定义,其一见于简106:

……可(何)谓家罪。家罪者,父杀伤人及奴妾,父死而告之,勿治。

其二见于简108:

可(何)谓家罪。父子同居,杀伤父臣妾、畜产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听,是胃(谓)家罪。……

二者的共同点是: 有人在家父死亡之后来告家罪均不加以受理;二者之间的差异在于: 前者以家父侵犯家人(子女)及奴婢之罪为例,[43]而后者则仅提到家人(子)侵犯家父之罪。将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分为家父之侵犯行为与家人之侵犯行为两项,这种观点在有关“非公室吿”的法律答问中也得到体现,简103:

公室告【何】殹(也)。“非公室告”可(何)殹(也)。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可以给“家罪”分两项内容的观点当作印证。

笔者认为在“家罪”的答问中有问题,是因为《法律答问》106 简的记载中这两项内容正好颠倒。先请看简106 全文:

家人之论父时家罪殹(也),父死而誧(甫)告之,勿听。可(何)谓家罪。家罪者,父杀伤【家】人及奴妾,父死而告之,勿治。

第一句话的措词与结构颇像法律条文,可以推测是秦律的条文。“论父时家罪殹(也)”的意思是: 以家人于家父在世时所犯的家罪论罪。“家人”是指家父之外的家庭成员,应该以子女为中心。这些子女将要被论家罪的时候,如果该案是家父去世之后才被告发的,则不允许受理。答问接着提问“什么叫‘家罪’”,并以“父杀伤【家】人及奴妾”为例作出解答。律条提到家人之罪,答问却讨论家父之罪,岂不是答非所问?

与家罪相关的简还有简107,简文如下:

葆子以上,未狱而死,若已葬而誧(甫)告之,亦不当听治,勿收,皆如家罪。

大致的意思是: 葆子以上身份的人,如果有罪,还没在狱里讯问就死了,或者本人已经被埋葬之后才有人来告发,一律不受理、不审判,也不没收妻子和家财。[44]葆子所“不当听治”的罪当然是指葆子本人所犯之罪,如果以家罪作比方的话,就应该以家父侵犯子女为例。从内容来看,简106 关于家罪的定义与简107 的关系显然比简106 所引律文更为密切,把简106 的家罪定义移至此处,觉得更为贴切。

在简108 上所记的家罪的另一种定义提到家人的罪行,恰好与简106 前半文所引的律条一致。简文全文如下:

可(何)谓家罪。父子同居,杀伤父臣妾、畜产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听,是胃(谓)家罪。[有收、当耐未断,以当刑隶臣罪诬告人,是谓当刑隶臣。][45]

睡虎地秦简的整理小组已经指出“有收”以下的简文应该插入有关葆子答问简109“可(何)谓当刑为隶臣”之下。“有收”之前的简文给“家罪”作出定义,以家人杀伤或盗家父之臣妾和畜产为例,与简106 所提的律条内容很接近。于是,笔者在两次《奏谳书》研读会上将有关家罪的两个定义相互交换,将以家人罪行为中心的定义(简108)移到简106 有关家人罪行的律条之下,将以家长罪行为中心的定义(简106)移到简107有关葆子的记载之下,以图将抄错之处回复原位,最后将相关三枚简的原文重新整理如下:

家人之论父时家罪殹(也),父死而誧(甫)告之,勿听。【可(何)谓家罪。父子同居,杀伤父臣妾、畜产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听,是胃(谓)家罪。】[可(何)谓家罪。家罪者,父杀伤人及奴妾,父死而告之,勿治。]106

葆子以上,未狱而死,若已葬而誧(甫)告之,亦不当听治,勿收,皆如家罪。【可(何)谓家罪。家罪者,父杀伤家人及奴妾,父死而告之,勿治。】107

[可(何)谓家罪。父子同居,杀伤父臣妾、畜产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听,是胃(谓)家罪。] [有收、当耐未断,以当刑隶臣罪诬告人,是谓当刑隶臣。]108

反复玩味上述所“复原”的简文,仍然觉得有一些不自然之处,应该作更进一步探讨。

首先,简108 的字数非常多。《法律答问》所有竹简中,在简文结束后不留下明显空白的简共有28 枚简,[46]其平均字数为44.4 字。[47]如果将简文与后简连贯之简和不连贯之简分开计算的话,前者的平均字数为44 字,后者45.4 字。简108 的字数则达到51 字,在整个《法律答问》中为最多。查看图版,本简下半部分字都较小,字距明显缩小,下端边距又比其他简小得多,很容易看出抄手有意把简文挤在同一简面上,避免简文分散到两枚以上的竹简上。

其次,除了整理小组已经挪到简110 下的关于刑隶臣的说明之外,再把简108 前半关于家罪的定义移到简106 所引律条之下,那么简108上就不剩一字。两个不相关的文章,即家罪的定义与刑隶臣的说明,怎么可能都抄错到原本空白的同一枚简上? 笔者认为,与其说这两块文章都抄错到这一枚竹简上,倒不如将其视为有意地写在这一枚空白简上,以弥补其他简脱文等问题。换言之,简108 全简都是对相关简文的校补。(www.xing528.com)

从这个角度重新查看整理小组对葆子答问所作的调整,不难发现其复原方案还未必妥当。整理小组认为“本条(笔者案: 简108)自‘有收当耐未断’以下与下条(笔者案: 简109-110)‘葆子□□未断’以下互错”。我们用“[ ]”表示抄错的衍文,【 】表示依据此衍文以及文例所补之处,可以把整理小组的复原方案列为如下:

可(何)谓家罪。父子同居,杀伤父臣妾、畜产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听,是胃(谓)家罪。[有收、当耐未断,以当刑隶臣罪诬告人,是谓当刑隶臣。]【·葆子□□未断而诬告人,其辠(罪)当刑城旦,耐以为鬼薪而鋈足。耤(藉)葆子之谓殹(也)。】108

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其辠(罪)当刑为隶臣,勿刑,行其耐,有(又)(系)城旦六岁。·可(何)谓当刑为隶臣。[·  葆子□□未断而109

诬告人,其辠(罪)当刑城旦,耐以为鬼薪而鋈足。耤(藉)葆子之谓殹(也)。]【有收、当耐未断,以当刑[隶臣][48]罪诬告人,是谓当刑隶臣。】110

其实,只要将简108 关于葆子的文句插在简109“可(何)谓当刑为隶臣”之下,简109-110 的简文就可以通读如下:

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其辠(罪)当刑为隶臣,勿刑,行其耐,有(又)(系)城旦六岁。·可(何)谓当刑为隶臣。【有收、当耐未断,以当刑罪诬告人,是谓当刑隶臣。】·  葆子□□未断而109

诬告人,其辠(罪)当刑城旦,耐以为鬼薪而鋈足。耤(藉)葆子之谓殹(也)。110

不必另外设想其他抄错之处。因此,简108 关于刑隶臣的说明似乎不是与他处文字“互错”的,更可能是为了弥补简109 脱文而有意地写在简108 下半空白上。

与此相同,简106 与简108 关于家罪的定义之间也难以使一个“互错”的关系成立。简107 的“亦”“皆如家罪”等字样应该引起我们注意。此简说明的是,葆子等死亡之后对其相关的刑事案件不加以审判或受理的原则,这个原则应该是有来源的。简文中“亦”字以及“皆如家罪”都有描写叙述的色彩,再加上,其所提的法律效果“不当听治,勿收”,语言不太严谨,与简106 条简明扼要的“勿听”有别,以此可以推测葆子案件不受理、不审判的原则不来自秦律条文,而是一种“廷行事”,即判案成例。其中“亦”字与结尾所云“皆如家罪”似乎系《法律答问》的作者所加,表示本简简文是上承简106 前文而写成的。换言之,简106与简107 的简文是上下连贯的。

简106 与简107 的结尾都有大块空白,仅从这一点来看,似乎可以认为二者都是独立的简,与前后简没有关系。但是,不仅内容上的连贯性是很明显的,而且复原方案的字数也可以说明两简简文本来应该是相连接的。简106 从“家人”至“勿听”只有17 个字,加上“可(何)谓家罪”以下19 个字总数也不超过36 字。简107 的字数更少,只有26 个字。前节复原方案中简106 与简107 的字数则均达到46 个字,[49]与前述平均字数非常接近。

结合两简字数和简文在内容上的密切联系,我们可以推测,两简原来的面貌应该为:

家人之论父时家罪殹父死而誧告之勿听可谓家罪父子同居杀伤父臣妾畜产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听是胃家罪106

葆子以上未狱而死若已葬而誧告之亦不当听治勿收皆如家罪可谓家=罪=者父杀伤家人及奴妾父死而告之勿治107

其下应该直接接下简简109,原本没有简108。简106 与简107 中间都有“可谓家罪”字样,容易看错行。在抄写简106 下半时抄手窜行了,将简107 下半内容误抄到简106,并因为不注意简文内容等原因,在抄写简107 时又没发现错误[50]在“勿收”之后径改行,从简头开始抄写下一则答问,即简109 简文。后来经抄手或其他人一番校正,发现简106、107、109 均有脱文,便另插入一枚简,以补前后脱文。[51]这就是我们现在能看到的简108。

总之,简108 的简文是在简106-107 和简109-110 已经完成之后才写成的。其内容可以弥补或修订前后简文不足或错误之处: 后半部分应该插在简109“可(何)谓当刑为隶臣”之后,弥补此处原有的脱文;前半部分应该与简106 关于家罪的定义替换,修订原文不够准确之处;简106 所被替换的后半部分应该移到简107 下半空白之处。换言之,从内容上来看,简108 似乎是对简106-107 和简109-110 的校补,《法律答问》或许曾经被抄手、编者或其他人校订过。[52]

与家罪答问内容相连的简文还见于简68:

甲杀人不觉,今甲病死已葬,人乃后告甲,甲杀人审,问甲当论及收不当。告不听。

这则简文虽然未提到家罪,但是对死后的控告不加以受理的原则则是完全一致的。普通犯罪与家罪相同处理,这却使我们感到疑惑: 既然普通人犯了重如“杀人”之罪,死后不受理任何人的控告,那么建立一个“父杀伤【家】人及奴妾,父死而告之,勿治”的原则还有什么意义? 家罪死后不加以受理的原则不就包含在普通人犯死后不加以受理的原则之内吗? 笔者认为这个表面上的矛盾是一个时代前后制度演变的痕迹。

复原此一演变的轨道应该从“死而誧(甫)告之,勿听”的立法宗旨入手。家内情况外人难知,在家父死亡后允许外人来告,实情不明,反而很容易让坏人乘机无中生有地诬告死前家人或家父的罪行。加以受理的话,难以把事情澄清,受牵连者必多,不如一律拒绝受理。家罪所侵犯的权益不涉及外人,国家不干涉家庭内政,这大概又符合当时社会中较普遍的价值指向。在没有其他死后不受理的原则的情况下,立法者建立一个家罪在家父死后不加以受理的原则很合乎情理。从此一点是否可以推测,死后不受理的原则是从家罪开始的?

再仔细查看关于葆子与普通人犯的两则答问,可以发现二者都在论罪之外特意提到“收”,即没收财产并没入妻子等为隶臣妾的附加措施。“收”附加在完城旦舂以上的刑罚之上,如果不加以论罪的话,就没有适用“收”的余地。也可以说,在一律不受理控告的情况下,法律规范和答问中所提的“收”字是一个赘疣。尽管如此,两则答问仍要强调家父死后不可以没收家人及家财,这似乎告诉我们立法宗旨所在: 人死亡之后,大多数的刑罚已经无法执行,在被告死亡之后所做出的判决主要影响到被告家人身上,只要量刑在完城旦舂以上,家财将会被没收,家人被没入当作隶臣妾,[53]死后“不听治”的主要受益者就是家人,相关立法宗旨的重点也就应该不外乎这一点。

被告死后,案情难以分明,这个情况与家罪相似。这就容易给坏人留下钻空子的机会,无中生有地诬赖死人,以“收”制为工具,灭掉整个家户。国家若不适当加以控制,“收”制则会引起滥诉。在家罪已受到保护的情况下,先把相关的保护扩大到“葆子以上”等特殊身份,然后再去掉身份上的限制,对所有死后的告发行为都加以控制,[54]这也似乎很符合情理。从此可以推测: 葆子死亡后“不当听治,勿收(皆如家罪)”是以廷行事(判案成例)的形式扩大简106 所引家罪律条的适用范围的;普通人死亡后“不听(告)”又是在此廷行事的基础上去掉了身份上的限制,创立了一个较全面的滥诉防火墙。从时代的前后顺序如此去理解的话,就比较容易说明,《法律答问》中除了死亡后不受理控告的一般原则之外,为什么还要提到可以包容在此原则下的葆子犯罪以及家罪的特殊保护规定。[55]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