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秦律研究:户赋问题探讨

秦律研究:户赋问题探讨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也。这里虽然明确提及“户赋”,但由于没有更多的相关信息,无法对秦代户赋有更清晰的认识,也使得户赋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学界论争的焦点之一,不少学者都曾撰文讨论过这一问题。新近公布的《里耶秦简》第一卷中,有数条关于秦代户赋的资料,无疑有助于进一步丰富我们对户赋问题的认识。根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记载,一年中户赋分为五月和十月两次交纳。

秦律研究:户赋问题探讨

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165 有如下内容:

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 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也。

这里虽然明确提及“户赋”,但由于没有更多的相关信息,无法对秦代户赋有更清晰的认识,也使得户赋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学界论争的焦点之一,不少学者都曾撰文讨论过这一问题。[1]大体说来,以往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秦汉时代是否存在“户赋”。二是“户赋”的性质和征收方式如何。新近公布的《里耶秦简》第一卷中,有数条关于秦代户赋的资料,无疑有助于进一步丰富我们对户赋问题的认识。

首先,增加了秦代存在“户赋”税目的新证据。《里耶秦简》第一卷8-518 号简,虽然下部残断,但存文清晰,内容明白,其文为:

[简一]

卅四年启陵乡见户当出户赋者志

见户廿八户当出茧十斤八两8-518[2]

可读作:“卅四年启陵乡见户、当出户赋者志: 见户廿八户,当出茧十斤八两……”是关于秦始皇三十四年启陵乡见存户数以及应纳户赋数额的统计: 启陵乡见存户中的二十八户,应交纳的户赋为茧十斤八两(其余残缺)。由此可见,“户赋”的确是秦代的税目之一。应指出的是,简文中的这二十八户是指需交纳茧的户数,远非启陵乡的全部户数。从里耶秦简中的材料来看,迁陵县及其所辖乡的规模较为庞大,据统计,秦始皇三十二年迁陵县的户数累计达到五万五千五百卅四户,秦始皇三十五年迁陵县贰春乡的户数累计达到二万一千三百以上。[3]因此,“见户廿八户,当出茧十斤八两”只是“卅四年启陵乡见户当出户赋者志”中的分项统计之一,可惜因简牍残断,无法获知更多其他分项统计的细节。

其次,提供了秦代户赋征收的详细内容。根据上简,还可获知如下几个方面的信息: 第一,户赋的征收内容可能不止一种,因此需分别进行统计;第二,茧是户赋的征收内容之一;第三,每户交纳的户赋应是等额的。二十八户的户赋总额为茧十斤八两,换算成两,共为一百六十八两,除以二十八,为六两。即每户要交纳茧六两。而在《里耶秦简》第一卷中有几枚残简,很可能与茧的征收有关:

[简二]

茧六两 卅五年六月戊午朔丁卯少内守8-96【说明】右侧刻齿为“六两六”。

[简三]

茧六两 卅五年五月己丑朔甲□8-447【说明】右侧刻齿为“六两”。[4]

[简四]

茧六两 卅五年六月戊午朔乙8-889【说明】右侧刻齿为“六”。

[简五]

茧六两 卅8-1673

图9.1

这几枚简文所记皆为“茧六两”,正好与每户应纳的户赋数额相同。根据整理者的说明,这些简侧皆有刻齿,当属于券契。从图版来看,虽然下部皆残断,但这些简文书写格式相同,刻齿皆在右侧,其性质应为右券。[5]这些右券应是少内留存的收受凭证,表明少内为收受方。其中[简二]、[简三]的笔迹相同,应为一人所书(见图9.1)。简中所示年月完整可见者皆为卅五年五月或者六月。根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记载,一年中户赋分为五月和十月两次交纳。众所周知,汉初的《二年律令》系承袭秦律而来,可以视作秦制的参照,因此秦代户赋的交纳情形当与之相去不远。而上述简文中的日期集中在三十五年五六月份,很可能与五月交纳户赋的制度有关。虽然规定五月交纳,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稍微后延至六月初亦在情理之中。其中[简二]的年月日皆具,为“卅五年六月戊午朔丁卯”,据朔日可以推知,其为三十五年六月十日。[简四]的日干支不完整,为“卅五年六月戊午朔乙”,无法准确推断,不过据朔日,六月以“乙”开头的日干支有乙丑、乙亥、乙酉,分别为八日、十八日和二十八日,参照[简二]的六月十日,则[简四]所阙日干支或当为八日“乙丑”或十八日“乙亥”,可能不会晚至二十八日“乙酉”。另有一枚简或可为此提供旁证:

[简六]

茧十 卅四年七月甲子朔己巳少内□□□□□□

自受券8-1353【说明】左侧刻齿为“十”。

根据整理者的说明,此简刻齿位于左侧。从图版来看,此简残存左半,文字亦残存左半,很可能系从中部人为剖分所致,且简文中明确标注为“自受券”。因此,其性质当为左券无疑,应系少内自存的支付凭证,那么少内应即支付方。细审图版,简文中第一行“少内”之后未释之字或可补“守□付”等字,则全句或可作:

茧十 卅四年七月甲子朔己巳少内守□付□□□

自受券

“茧十”的计量单位不明,很可能表示茧十斤。如果所补简文无误,则此简应是少内移交或支出茧的券契。从前引[简二]可知,作为户赋交纳的茧,是由少内负责征收的。那么在征收完毕之后,少内将所征收的茧集中移交给相关机构或者支付给使用者,亦在情理之中。据朔日推知,“七月甲子朔己巳”,为七月六日。可见茧的移交工作或者支出在七月初即进行,那么其征收工作至迟应在六月底之前完成。而此简即是少内守某移交或支付茧之后自存的左券。而据少内之前未具县名来看,当是将茧移交或支付给本县某机构。从里耶秦简中有关物资付受的记录来看,有不少是从少内支出的,比如:

[简七]

牝豚一 卅三年二月壬寅朔庚戌少内守履付仓是8-561【说明】左侧刻齿为“一”。根据整理者的说明,此简左侧有刻齿,亦应为左券。从图版来看,其书写格式与[简六]相同。二者应属相同性质的左券,皆为少内移交或支出物资之后留存的凭据。

除了茧之外,秦代户赋的征收内容还包括刍钱或刍。里耶秦简中有如下两条简文:

[简八]

十月户刍钱三百8-559[6]

[简九]

户刍钱六十四 卅五年8-1165

[简八]中的“户”字,整理者原未释,《校释》改释作“户”,可从。所谓“户刍钱”,应是按户交纳的刍即户刍按照一定比价折算成的钱数。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木牍中即有关于“户刍”的记录,比如“平里户刍廿七石”“稾上户刍十三石”等。[7]户刍折算成钱,即户刍钱。户刍或户刍钱亦是户赋征收的内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有如下条文:

[简十]

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255

[简十一]

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稾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240入刍稾,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241

[简十二]

刍稾节贵于律,以入刍稾时平贾(价)入钱。242[8]

根据[简十]可知,汉初户赋于五月交纳十六钱,十月交纳刍一石,各县收足当年所需使用的刍的数量之后,其余的按照“入顷刍律”中所规定的比价折算成钱进行征收。所谓“入顷刍律”应即[简十一]、[简十二]的内容,其比价为“刍一石当十五钱”,如果刍的市价高于法定价格,则按市价折算收钱。按照《二年律令·田律》的规定,如果不考虑物价波动因素的话,则汉初每户每年的户赋总额为三十一钱。

[简八]“十月户刍钱”,表明秦代即有十月征收户刍或户刍钱之制,汉初《二年律令·田律》系承前制。不过从[简九]“户刍钱六十四”的记录,不难推算出,秦代刍与钱的比价应为“刍一石当十六钱”,跟《二年律令·田律》“刍一石当十五钱”的规定略有差异。湖南大学岳麓书院藏秦简《数》书中关于刍、稾与钱换算的算题,亦可佐证秦代刍一石等于十六钱。其算题为:

[简十三]

刍一石十六钱,稾一石六钱,今刍稾各一升,为钱几可(何)?得曰: 五十分钱十一,(术)曰: 刍一升百钱十六,稾一升百分钱。73/0973(www.xing528.com)

六,母同,子相从。74/0941

[简十三]

稾石六钱,一升得百分钱六,刍石十六钱,一升得百分

75/1839[9]

这两则算题中设定的刍与钱的比价皆为“刍一石十六钱”或“刍石十六钱”,与[简九]的推算结果相同,则秦代每户每年的户赋总额为三十二钱。[简九]“户刍钱六十四”应为四户交纳的户赋。

上述算题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古代算数书中的算题有相当一部分是具有实用性质的,其所设算题取自于真实的法律规定或者现实需求,体现的是现实生活中的实态,因而可以将之视为可靠的史料来加以利用。比如岳麓书院藏秦简《数》中有关于甲、盾与钱、金换算的算题:

[简十四]

赀一甲直(值)钱千三百卌四,直(值)金二两一垂,一盾直(值)金二垂。赎耐,马甲四,钱七千六百八十。82/0957

[简十五]

马甲一,金三两一垂,直(值)钱千九百廿,金一朱(铢)直(值)钱廿四,赎死,马甲十二,钱二万三千卌。83/0970

于振波通过对上述算题和相关资料的研究,指出: 锤作为计量单位,相当于八铢或三分之一两。秦律赀罚中甲的价格为金二两一锤或一千三百四十四钱,盾的价格为金二锤或三百八十四钱。[10]这一结论得到了里耶秦简中下述文书的印证:

[简十六]

十二月戊寅,都府守胥敢言之: 迁陵丞膻曰: 少内巸言冗佐公士僰道西里亭赀三甲,为钱四千卌二。自言家能入。为校【券一上】谒告僰道受责。有追,追曰计廿八年□责亭妻胥亡。胥亡曰:贫,弗能入。谒令亭居署所。上真书谒环。□□僰道弗受计。亭当论,论。敢言之。8-60+8-656+8-665+8-748 正

十二月己卯,僰道敢告迁陵丞主,写事,敢告主。/冰手。/六月庚辰,迁陵丞昌告少内主,以律令□手。/六月庚辰水十一刻刻下六,守府快行少内。

六月乙亥水十一刻刻下二,佐同以来。/元手。8-60+8-656+8-665+8-748 正[11]

这是一件有关机构追讨名叫亭的人所欠赀钱的文书。亭是僰道西里人,爵级为公士,现为冗佐。文书显示亭被“赀三甲,为钱四千卌二”,则一甲值一千三百四十四钱。这与前引岳麓书院藏秦简《数》书中的算题所云“赀一甲,直(值)钱千三百卌四”正好相符。由此可知,算题和文书中有关甲与钱的比价均是采自相同的法律规定。

而对于刍的称量可能通常是采取丈量堆积体积的方式来估算的。岳麓书院藏秦简《数》书中有如下内容:

[简十七]

刍新积廿八尺一石。 稾卅一尺一石。 茅卅六尺一石。

108/0834

简文中“刍新”之“新”,整理者读作“薪”,似未安。按照前引[简十一]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入顷刍稾……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的相关规定,交纳的刍、稾不能是往年的“陈”的,换言之即必须是当年的“新”的。因此简中的“刍新”之“新”应读如本字。依此类推,其后所言稾、茅等皆应为当年的“新”的。“刍新积廿八尺一石”,意即当年的新刍堆积体积达到二十八尺,即等于一石。

另外,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中还有一条简文可能涉及户赋问题。其文原作:

[简十八]

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稾。317

简文中的“自田户田”,含义颇难通解。高敏认为“卿”爵的获得是原来秦时的老授田宅者,汉高祖五年采取“复故爵田宅”的措施,他们不曾重新授田宅,故有“自田”之名。从图版来看,简文中的“自”字有些漫漶,从字形来看,疑其当为“受”字。如此,则简文或可改读作:

卿以上所受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稾。通常认为卿爵为高爵,指第十八级大庶长以下至第十级左庶长,这些拥有高爵者,通常亦有“食邑”特权。根据《商君书·境内篇》的记载,五大夫以上则“税邑三百家”。[12]因此,对于高爵者,国家既授予田宅,也赐予食邑户。那么简文的意思就是: 凡拥有卿爵以上者,在国家所授予的田地和食邑户中,其田地毋须向国家交纳田租和刍稾税。换句话说,这一方面暗示高爵者如拥有超出法定授田限额之外的田地,则不享有免除田租和刍稾税的特权,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其食邑户仍需向国家交纳户赋或承担其他义务。

最后,暗示了秦代户赋征收茧的原因。从《里耶秦简》第一卷的资料来看,当时对于丝的需求似乎比较急切:

[简十九]

择拾札、见丝上,皆会今旦。急8-999[13]

[简二〇]

买铁铜,租质入钱,赀责隃(逾)岁,买请铜锡

8-2226+8-2227 正

□,茧丝·凡七章,皆毋出今旦。急急急。

8-2226+8-2227 背[14]

[简十九]要求所上的物品中包括“见丝”,且需当日送达,文书末署紧急字样。[简二〇]亦是要求十分急切的文书,其中也涉及“茧丝”,因简残缺,具体含义不明。所谓“七章”很可能是关于贸买铁铜、租质入钱、赀责隃(逾)岁、买请铜锡以及茧丝等七项相关规定或者统计。简8-486为“司空课志”残牍,其中第一栏第二行,释文原作“□为□□□”,细审图版,疑此行文字当作“茧丝铁铜课”,若果真如此的话,则当时迁陵县或有茧丝业。另外还有简文显示,当时对丝的需求量似乎也比较大:

[简二一]

丝十八斤四两 卅五年八月8-914【说明】左侧刻齿为“十八斤四两”。

[简二二]

丝三斤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己巳少8-1097【说明】左侧刻齿

为“三斤”。

根据整理者的说明,[简二一]和[简二二]左侧皆有刻齿,其性质当为左券,应系支出凭证。从[简二二]来看,很可能是从少内支出的。卅五年四月和八月两次支出的丝分别是三斤和十八斤四两。对丝的需求量大,意味着对茧的需求量更大。里耶秦简中有一枚简文可能涉及茧与丝的比率:

[简二三]

·当为丝八斤十一两八朱(铢)。8-254

比较遗憾的是该简残断,无法弄清当时茧的出丝率。根据《农业大词典》的解释,鲜茧的出丝率一般在11%~15%,干茧38%~42%。纵然参照这一比率,当时所需茧的数量亦可见一斑。而里耶秦简中留存的以茧为户赋征收内容的记录,也表明当时迁陵一带的桑蚕养殖业比较普遍,才有可能将茧确定为当地某些民户所需交纳的户赋内容之一。因此,以茧充当户赋应具有比较强的地域性,并非通行于全国。由此可以推测,户赋所征收的实物部分,不是固定统一的,而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变更的,正如《盐铁论·本议》所云:“古者之赋税于民,因其所工,不求所拙。”

综上所述,户赋是秦代的税目之一;秦代户赋的征收总额和征收时间是相对固定的,即每年分五月和十月两次征收,总额为三十二钱;户赋的征收内容包括现钱和实物两部分,其中实物的品类是不固定的,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确定,目前所见有茧和刍;户赋的收受和支付由少内负责;从目前所见的资料来看,户赋中茧、刍等实物部分当主要是供应本县所用;户赋中现钱部分的归属和使用问题尚需进一步讨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