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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背景及问题探讨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个1亿人”问题,特别是促进1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5],对城市宜业宜居的金融市场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6]。2013年,外出农民工人均月生活支出为892元,占收入的34.2%;其中50.8%用于居住支出,这一比例在新生代农民工身上则更高,达60.4%。然而,这三项指标并不能全面反映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生活的实际状况。

研究背景及问题探讨

农村人口、农业部门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是近年来中国人口转移的主要趋势,其背后是以产业和地域为主要指征的经济发展不平衡。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892元/年,仅为当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381元/年的33.67%;而农民工的人均纯收入为34368元/年[1],远超其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甚至超过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97%。随着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的发展,农村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农村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3.8亿亩,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8.8%;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得以从承包土地中释放,在取得流转收益的同时进入城镇就业。随着就业招工“两难”的结构性矛盾成为新常态(杨志明,2015),农业人口向城市转移过程中出现了两种较为特殊的新现象,举家外出和新生代农民工数量逐年增加[2],留在城市长久居住的意愿更加强烈,就地消费的比重也更高。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城乡二元结构下的人口流动,并将其作为新型城镇化的重要方面。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这是与传统城镇化的最大区别[3];1978年以来,我国城市数量大幅增加,但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低于人均收入与我国相近的其他发展中国家,且两类口径下的城镇化率差距逐渐扩大,超过2.7亿农业转移劳动力并未享受到城市发展所带来的社会福利[4]。2009年,中央经济会议提出“农业转移人口”概念,指出将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2013年12月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2014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开始了深化城乡二元户籍改革的步伐;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更着重强调了“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农业人口向城市转移既是人口流动的自发进程,更是政策推动下的改革趋势,让农业转移人口成为真正的市民却不仅是户籍层面的转变;《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到2020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需达到6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需达到45%,推进农民工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十三五”规划更直接强调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有同等权利和义务”。“三个1亿人”问题,特别是促进1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5],对城市宜业宜居的金融市场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6]。

第一,农业转移人口(家庭)的消费资金需求量增加,消费结构发生变化。中国社会科学院《城镇化质量评估与提升路径研究》课题组(2012)在考察农业转移人口经济生活时仅涉及三个方面数据,即工资、消费支出和自购住房或独立租赁比重。2013年,外出农民工人均月生活支出为892元,占收入的34.2%;其中50.8%用于居住支出,这一比例在新生代农民工身上则更高,达60.4%。租房居住已经成为农业转移人口最主要的居住方式,占总量的36.7%;而在单位宿舍居住的比重则较往年明显下降。然而,这三项指标并不能全面反映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生活的实际状况。一方面,目前统计口径下的农民工人均月消费并未包含其全部支出,2013年农民工人均寄回老家的现金为15677元,约占年收入的50%,新生代农民工能够寄回老家的现金相对较少,人均约12802元,较老一代农民工低29.6%,这部分现金在现有的口径下被视为农民工的储蓄,但实际上其中绝大多数将用于其农村家庭生活的消费,而这一数据并未得到有效的统计。另一方面,在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进程中,农业转移人口需承担大量私人成本,如生活成本、智力成本、住房成本和社会保障成本(张国胜,2009),经测算约为1.8万元/人/年,东部地区达2万元/人/年;即对于希望留在城市中长久生活的举家外出农民工和新生代农民工而言,其生活成本远高于现有统计下的消费金额。以社保为例,我国“五险”的缴费比例超过个人工资的40%,且缴费基数较高[7]。2013年仅15.7%和17.6%的外出农民工参加了养老和医疗保险,但随着参保比例的上升,这一项支出的比重也将逐步显现。

第二,农业转移人口与正规消费金融渠道的结合度并不高。一方面,农业转移人口使用金融产品的比重较低。无论是结算、汇款、借贷等传统金融业务,还是保险、理财等新兴金融业务,参与度都很低;其主要原因在于其单笔业务金额较少,正规金融机构的手续费成本较高。截至2014年底,银联农民工银行卡的终端已覆盖约80%的行政村;但是每年的交易额仅有200亿元[8],不足外出农民工寄回老家金额的0.47%,现金结算仍是工资结算的主要方式,向老家寄钱也主要通过现金传递或邮政渠道。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对农业转移人口群体的市场细分不足。商业银行设计并推出过一些农民工特色金融产品,大多以资金转账为对象、以手续费优惠为宣传重心;然而,以农民工银行卡为例,五大行执行的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标准中的跨行异地取款手续费[9]仍较邮政绿卡高0.3个百分点。直到2006年,我国才出现第一家为农民工提供金融服务的专门机构(安顺市农信社农民工金融服务中心),但仍以资金管理和创业融资为主,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乏善可陈,五大行陆续推出的农民工金融信贷业务均以房贷等长期抵押贷款为主,小额短期贷款在一定程度上受户籍限制。(www.xing528.com)

第三,农业转移人口的消费金融优惠政策滞后于金融市民化诉求。目前城市金融机构仍以农民工金融服务的相关政策文件指导农业转移人口金融工作,对农业转移人口的消费金融供给创新远远不够。2006年8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改进和加强对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287号),指出要“高度重视做好对农民工的金融服务工作”,并提出加大农民工所在企业信贷力度,“发挥其辐射拉动作用”,造成了农民工群体本身的金融信贷困难未能解决。2013年9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改进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32号),指出“立足农民工贷款需求多样化的趋势”,“全方位创新农民工贷款产品”,并强调其信贷用途为“就业创业”。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首次提及对农业转移人口住房租赁消费的金融支持,敦促调整完善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不难看出,农业转移人口在市民化进程中的消费金融供给问题仍未得到充分的重视,除居住消费外的其他生活性消费融资难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的解决,消费金融供给滞后于新型城镇化下的农业转移人口消费金融需求。

基于上述分析,农业人口不仅能够补充非农产业人口红利,还能够有效带动城市消费需求,促进城市消费经济发展,为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提供解决方案;但这一群体进入城市后所面对的消费金融环境并不理想,不仅多元的市民化成本和补偿性消费扩大了农业转移人口的消费资金缺口,而且城市金融市场并未针对消费金融主体的结构变化而做出及时有效的调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调从产业结构的视角分析供给问题,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农业转移人口的消费金融市场正是需要这样的改革思路,深入剖析农业转移人口在获取消费金融功能中的问题和原因,为设计农业转移人口消费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路径提供理论依据。因此,研究将在苏皖两省四市展开调查,重点考察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农业转移人口作为介于农民工和城市人口之间的过渡性主体具有怎样的消费结构?通过与农民工和城市人口家庭消费结构的对比,农业转移人口以家庭为单位进入城市居住是否使其消费资金缺口扩大,从而具有更加迫切的消费金融需求?农业转移人口是否具有基于消费结构的特殊消费金融需求结构?第二,农业转移人口在现有消费金融供给渠道下的融资可得性如何,存在哪些问题?这一群体的民间借贷环境是否随转移进程的加快而趋于恶化,是否出现了群体内的金融歧视?商业银行消费信贷是否对这一群体存在放贷歧视,是否存在一种机制使得农业转移人口更难取得消费信贷?这一群体是否能够获得并愿意使用新型消费金融产品,如以P2P网络融资和网络信用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第三,是否存在一种与融资能力相关的资本能够在农业转移人口间代际传承?父代农业转移人口的哪些融资资本会影响到子代的金融市民化程度?这种代际传承的机制是否稳定,是否会随着未来农业转移人口后代金融市民化程度的提升而变化?

本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意义,主要体现在:第一,在理论意义上,研究创新地提出农业转移人口消费金融的多层结构,从供求结构、渠道结构、人口结构和传承结构等方面考察了当前这一群体在当前消费金融市场中的现状、问题和发展趋势,归纳出农业转移人口在不同城市消费金融供给渠道下的融资局限性和影响机制,强调了融资资本在代际间传承流动作用的重要性;第二,在实践意义上,研究以新型城镇化和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政策为背景,深入考察了当前农业转移人口在金融领域市民化的诉求和困境,构建计量经济模型验证了两代农业转移人口在不同消费金融渠道中融资困难的原因和差异,为这一群体更快更好地融入城市提供金融视角的方案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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