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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的性质和类别:《秦律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6]沈家本将命令、教令、号令与作为国家法律之令相区分。探讨令的性质,除搞清其源流外,还应当将令的不同类别予以区分。以一般事物为规范对象的法令是后来才发展起来的,因为秦汉以降的法律之令是最高统治者发布的,这种令的适用具有普适性和反复性,因此我们探讨令的起源和类别时应以发布者的身份为切入点,并以令自身是否具有普适性和反复性这一特征对战国、秦汉的令加以梳理。

令的性质和类别:《秦律研究》成果

秦国的律处于改法为律后的最初阶段,国家所制定的律不但调整刑事司法领域,亦规范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秦朝统一后,仍然沿用这种模式。令的出现要早于律,令经历了国王与各级长官的命令、皇帝专享的命令制诏的不同形式和发展阶段。令在秦朝还没有发展为调整特定对象或特定范围的法律形式,但其调整特定对象的趋向正在形成,为魏晋令内涵的固定化铺垫了道路。随着魏晋律内涵的固定化,令最终与律划清界限,同向并行。

从法律形式的角度研究令,人们多从汉代论起,传世典籍也是如此,如《唐六典》在叙述令的源流时就写道:“令,教也,命也。《汉书》杜周曰:‘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亦谓法也。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汉初,萧何定律令。”[2]但是,作为人主之命令,在典籍中的出现则相当早,《尚书·冏命》“发号施令,罔有不臧”,《左传·成公元年》“臧宣叔令修赋、缮完、具守备”,又《左传·襄公二十二年》“令倍其赋”,这里的“令”都作命令解。古人发布命令出言于口,故在甲骨文及部分金文中命、令不分,西周时才出现下加一“口”的“命”字,但以“令”代“命”,或“令”“命”不分这种现象,西周中期仍然存在;如《恒簋》:

王曰: 恒! 令(命)女(汝)更乔克(司)直鄙,易(赐)女(汝),用事,夙夕勿灋(废)朕令(命)。[3]

西周中晚期之际,令、命已在同一篇铭文中同时使用,但并不存在制度意义上的区别,如《小克鼎》“王命善夫克舍令于成周遹正八之年”,“永令(命)霝冬(终),万年无疆”,[4]可见命、令相通是先秦之通制。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津关令》简502“令吏以县次送至徙所县”,[5]周礼·夏官·大司马》“犯令陵政则杜之”,郑注:“令,犹命也。《王霸记》曰:‘犯令者,违命也。’”《汉书·东方朔传》“令者,命也”,《说文·卩部》“令者,发号也”,这应是令字的本意,最初表示发布指示的行为。(www.xing528.com)

论语·子路》“不令而行”,《集解》以为“令,教令也”。《晏子春秋·问上十八》:“景公问晏子曰:‘明王之教民何若?’晏子对曰:‘明其教令。’”《盐铁论·刑德》“令者,所以教民也”,这里讲的令,已包含有规范的内容,这种令比单纯的表示动作属性的命令之内容更丰富,时效性更长久。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律令一》中罗列了文献中有关令的记载,记有命令、教令、号令、法令等,沈家本加按语道:“令者,上敕下之词,命令、教令、号令,其义同。法令则著之书策,奉而行之,令甲、令乙是也。”[6]沈家本将命令、教令、号令与作为国家法律之令相区分。诏令更是秦朝所创设的制度。作为国家法律形式之令确实存在一个时代上的演变过程,是随着政治制度的变化而变化的。

探讨令的性质,除搞清其源流外,还应当将令的不同类别予以区分。从令的本意及发展脉络看,先有行政之命令,后有规范内容的教令。以一般事物为规范对象的法令是后来才发展起来的,因为秦汉以降的法律之令是最高统治者发布的,这种令的适用具有普适性和反复性,因此我们探讨令的起源和类别时应以发布者的身份为切入点,并以令自身是否具有普适性和反复性这一特征对战国、秦汉的令加以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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