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国法理学发展史:法的起源及其争议

中国法理学发展史:法的起源及其争议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外法理学都力图回答法的起源这个基本问题,但观点不一、众说纷纭、莫衷一是。[8]就是说,天有自己的运行规律,法也是一样,因此,法家否认“天命说”,认为认识法的起源,需要从历史中去考察。当然,这是中国古代基于“天命论”而形成的一种法律起源之说。但这种法律起源的理论依据不足,突出法与正义的关系是对的,但这种正义需要上天认可则是不科学的,更不能以此作为法律的起源。

中国法理学发展史:法的起源及其争议

学以史为先。一切事物都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或转型)的过程,法也不例外。中外法理学都力图回答法的起源这个基本问题,但观点不一、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中国古代法理学论述这个问题时,也有多种说法。

(一)“暴力论”

这是中外法理学家的共同观点,但在论证时,又说法不一。中国古代法理学从中国法律产生的实际出发,认为法起源于中华民族各部落之间征战,把兵与刑联系在一起,所以班固在《汉书·刑法志》里讲:“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2]就是说,通过征服者制定规范约束被征服者,这些规范,首先是习惯,后来就成为法律,并蔓延到政治社会等其他领域。很显然,这种暴力的范围同欧洲民族之间的纷争在规模上有所不同,但性质是一样的,都是采取战争即暴力的手段。

(二)“秩序论”

这是中国古代法理学论证法的起源时的特殊与独到之处,法家学派多数持这一观点,如管仲商鞅韩非子,甚至连名家如尹文子也有类似看法。这里以商鞅的观点为代表:“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时,民乱而不治。是以圣人列贵贱,制爵位,立名号,以别君臣上下之义。地广,民众,万物多,故分五官而守之。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3]这是法家的通说,认为法律是斗争的产物,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

(三)“生存论”

这是荀况的观点,其介于儒法之间,但他是性恶论者。他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故礼者,养也。”[4]荀子这里讲礼,就是指法,因为古时的礼,既包括道德规范,也包括法律规范。他曾经多次讲到法的起源问题,观点就是统治者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人类的生存而采取的方略,这与西方的观点,如霍布斯的观点大致相似,但荀况的理论要早一千多年。

(四)“契约论”

这是中西法理学相同的观点。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有了剩余,于是便有了交换,开始是个别交换,后来便发展为集体交换。在交换中必须解决三个问题:一是交换前要确认所有权,二是交换中要有规则,三是交换后出现问题要有办法解决。而这三个问题的解决就需要双方事先订立契约,于是慢慢就演变成了法律。中国古代的契约,法家称之为合同,即一张大纸,中间写一个“中”字,分成两半,各执一半,使之既合又同。上述解决交换中的三个问题,具有法律效力。所以马克思早就说过,契约是法的最初形式。(www.xing528.com)

(五)“天命论”

这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神意论”,把“天”尊敬为“神”而已。儒家有句格言:“人生有命,富贵在天。”按照这一观点,法的产生也是天注定的。《左传》里讲:“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谓命也。是以有动作礼义威仪之则,以定命也。”[5]《易经》说:“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又说“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变化见矣。”[6]礼记》说得更明白:“天高地下,万物散殊,而礼制行矣。流而不息,合同而化,而乐兴焉。”[7]总之,在儒家经典里,天地万物,包括法律在内都源于天。这种“天命论”影响中国古代,甚至近代,流传甚广。荀况批判了这种观点,认为天地,包括法律在内都有自己的运行规律,他说:“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8]就是说,天有自己的运行规律,法也是一样,因此,法家否认“天命说”,认为认识法的起源,需要从历史中去考察。

(六)“祭祀论”

其意是指对天地鬼神及已故先人的崇拜,这种崇拜是通过一定仪式予以体现,这种仪式被称为祭祀。人们普遍认为,合乎礼仪便可以得到上天的祝福和祖先的赞扬;相反,则会遭到各种灾难。因此,圣人以体察天意而制礼,一般人则恭敬天意而守礼。所以,古人说:“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又说:“故夫礼,必本于天,殽于地,列于鬼神。”[9]这种礼仪,先是口传,后来成为规范,久而久之,便由习惯规范变成法律规范,最后形成法律。当然,这是中国古代基于“天命论”而形成的一种法律起源之说。

(七)“正义论”

墨家认为,正义是法学的根本,也是法的源泉。墨子在《墨子·尚同上》里说:“天子惟能壹同天下之义,是以天下治也。”[10]他们认为:唯有天子能集众人之义,在此基础上便产生了法。又指出这种法必须符合天意,顺乎天意与众人之用意,特别是众人之义,因此他们主张“义治”的治国理念。但这种法律起源的理论依据不足,突出法与正义的关系是对的,但这种正义需要上天认可则是不科学的,更不能以此作为法律的起源。

当然,认识法的起源,还是要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马克思说过,契约是最早的法律形式;恩格斯说得更为详细:“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1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