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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发展史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到清末,中华法系的法律体系基本消亡,而由现代法律体系所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主犯、从犯的划分,便是对我国古代刑法的合理借鉴。令是汉代承袭秦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指将皇帝发布的诏令整理为系统的令。律指国定之法律规范,令指一时的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发展史

法律体系是法理学中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在我国古代法理学中已引起了重视,并开始从理论与实践上加以研究。

中华法系源于李悝的《法经》,商鞅携《法经》入秦,改法为律,主持秦国延续一百余年的改革活动。虽然,增加了一些具体法律,但篇目仍然未有变化。直至西汉初年,萧何制定《九章律》,就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增加《兴律》《厩律》《户律》,就是说,初步形成了由九个部门法构成的法律体系。

魏晋时期,法律体系又有了进一步完善。魏律将《具律》列为首篇,并改名为“刑名”,主要规定刑法条目、体例和一些原则,对《汉律》结构进行了改革,确定为十八篇。晋律又在魏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将魏律的“刑名”篇分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列于律文之首,作为刑法的总则部分。同时,对法律体系又作调整,共计二十篇,已粗具规模,基本上能适应当时的需要。应该说,在南北朝时期,《北齐律》的法律体系是比较完整的。因此,法史学者把《法经》的发展沿革一般表述为:《法经》—《秦律》—《汉律》—《魏律》—《北齐律》—《隋律》—《唐律》—《宋刑统》—《元典章》—《明大诰》—《清律》。到清末,中华法系的法律体系基本消亡,而由现代法律体系所代替。当然,这里也经历了不少斗争。应该说,隋朝的《开皇律》是一个重大变革,不仅体系庞杂,而且条目众多,高达数百条,还有一些法律原则(主要是一些刑法与刑诉原则),为唐代制定带有标志意义的封建法律体系——《永徽律》(即保存下来的《唐律疏议》)奠定了基础。

这一时期中国法理学发展有重大贡献,不仅有了比较完备和相当完善的封建法律体系,并有了在中国周围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唐律疏议》,而且还提出了一些法律原则(主要是刑法原则)和刑法总则方面的理论。这主要有:

1.关于共犯方面的理论

在《唐律》中确定了“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并将它划分为“正犯”和“从犯”两种,不仅在犯罪情节上有区别,在量刑上也有不同。一般来讲,正犯判刑从重,从犯则作从轻或减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主犯、从犯的划分,便是对我国古代刑法的合理借鉴。

2.罪刑法定原则

这个现代刑法的重要原则,在我国古代刑法体系中也可以寻找到它的渊源,我国古代就有学者提到过这条原则。“又律法断罪,皆得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1]当然,这是学者的观点,但在当时影响很大,事实上对判决产生过实际作用。

3.判例法的运用

中华法系,历来不承认判例的法律效力,就是说,不承认判例法,即使现在也是如此。但是,却不否认判例的参考价值,尤其在刑法方面,因每个具体犯罪情节不同,不可能适用判例法;但在民事裁决上,参考判例是有一定意义的。《晋书·刑法志》便论述了好几个民事判例的适用。(www.xing528.com)

4.确立了源于礼法制度和封建等级特权的刑事法律制度

曹魏开始便有将“八议”列入刑法典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北魏律》和《北齐律》,正式将“十恶”与“八议”一起写进刑法。起初,“十恶”称为“重罪十条”,《开皇律》改名为“十恶”,即“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十恶”属于重罪,有“十恶不赦”之说,即根据礼法制度的要求对十种犯罪要加重或从重处罚。“八议”的情况则相反,将犯有八种犯罪的罪犯交由中央处理,使封建贵族特权在刑法上有明显体现,即八种犯罪可以由中央从轻处理。这八种人犯罪,“大者必议,小者必赦”。[2]这八种人是“亲”(指皇帝的宗室亲戚)、“故”(即皇帝的故旧)、“贤”(指贤人君子)、“能”(即政治、军事方面有才能的人)、“功”(有大功勋的人)、“贵”(有一定级别的官爵者)、“勤”(对国家有卓越贡献的人)、“宾”(指前朝皇帝及其后裔)。

5.法律形式的变化

汉代法律形式基本定型为律、令、科、比。律,即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总称。令是汉代承袭秦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指将皇帝发布的诏令整理为系统的令。科,主要是对律令条文的解释与细化。比,是指已经判决并经朝廷认可的典型案例。到了晋朝,将律与令严格区别,有所谓“律者八,以正罪名,令者八,以存事制”[3],明确规定为三种法律形式,即律、令、敕事三种。律指国定之法律规范,令指一时的法律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处刑。敕事,与“科”相同,指判决之案例,但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可作参考。

6.进一步细化民法制度

我国古代法律大多是刑法,即使有些民事法律也规定在刑事法律之中,如户律、田律等。自晋代以后,民事立法,如婚姻、财产和土地等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如《晋律》中,曾颁布过“占田令”或“均田令”等封建土地等级占有制。

7.法律解释的范围与作用越来越大

自北魏开始,法律解释的作用越来越大,特别是晋律对魏律的改进,如张裴、杜预等律家对法律的解释起了很大作用。这时的法律解释,已由文法解释(即字义解释)发展到扩充解释和限制解释,直到《唐律疏议》前后已与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使法律解释成为法理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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