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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仁法学思想及其影响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王守仁晚年提出了四句教法:“无善无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当然,王守仁毕竟是主观唯心主义者,天理与人心应该是有区分的,天理是指客观规律,人心是人的主观反映。

王守仁法学思想及其影响

王守仁(1472—1528),字伯安,世称“阳明先生”,浙江余姚人。一度隐居绍兴阳明洞中,故称之为“阳明先生”。明代著名思想家、法学家,进士出身,官至兵部尚书。王守仁是主观唯心主义者,与南宋陆九渊合称陆王学派,和程(程颐程颢)朱(朱熹)学派的观点相对立。被明代统治者称为“学达天人,才兼文武”。其法律思想主要有:

1.主张德刑并用,宽猛兼施

王守仁认为,应做到既“破山中贼,又破心中贼”,实行所谓“心治”。主张明“赏罚”,提高国家统治效能,行德治礼教以预防犯罪。认为百姓已经贫困不堪,没有必要无休止征税,对灾民实行“赈济”和“免租”;主张建立学校,实行道德教化,发挥“心治”的作用。

2.提倡“遵礼、守法、崇君”

王守仁认为,遵礼、守法、崇君是善良百姓的标准,实行天下治,出现社会安宁的局面。他倡导“君子之政,不必专于法,要在宜于人”。[27]主张以保甲制度贯彻封建礼法,强调通过建立“十家牌法”来平息民间诉讼,实行“乡约”制度来维持农村社会的法律秩序。

3.提倡慎狱、宽刑(www.xing528.com)

王守仁认为,狱官必须尽职,反对轻视监狱工作,反对法律虚无主义,要引导民众遵守法律。同时,要整肃执法之吏,消除执法过程中的各种阻碍,杜绝一切“法外之法”,使囚犯免受“法外之诛”。

4.提倡息诉,在民间推行“乡约”和完善家族制度

凡家族内部纠纷,按家法族规处理,一般案件由族内调解,只有重案才诉至官府,依法审理与判决。为达到息诉之目的,加大对越诉、诬告的处罚力度,凡诬告他人死罪,致被诬告人被处死或毙于狱中者,诬告者应被处死。

王守仁晚年提出了四句教法:“无善无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28]王守仁与朱熹的根本区别在于:朱熹将“天理”与“人心”分开,而王守仁则认为,天理不再是外在的教条,而是与人心相通,即通过人心体现出圣愚皆有的主体理性。当然,王守仁毕竟是主观唯心主义者,天理与人心应该是有区分的,天理是指客观规律,人心是人的主观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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