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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德尔及其后继者的法学思想对美国法学院的影响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兰德尔及其后继者在哈佛大学提出的“科学的”法学思想则成了上述观念在法学院中的后援。[17]而兰德尔想要抛弃的恰恰是这种模式。兰德尔因而也形成了他自己的学派,并且让案例方法如同苏格拉底教学法那样,成了美国法学院的宝贵财富。对于兰德尔而言,法律科学之匙在于从各种各样的上诉法院案件中辨别出那些可以作为先例的判决。

兰德尔及其后继者的法学思想对美国法学院的影响

史学家在定性美国法学发展历程时往往会区分三个时代:[10]第一个时代从独立战争结束后(1780年)持续至分裂战争开始(1860年)。霍维茨(Morton Horwitz)认为此时最明显的特征是“出现了一种工具性法律观”。[11]在这一阶段,法官们倾向于超越个案的限制思考什么是正确的法律,因为他们意识到自己的决定可能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所贡献。但内战的爆发让这一思潮中断,以逐步回归形式主义为特征的第二时期(1860年—1920年)也随即开始。此时法官对法律的理解要比此前狭窄得多,在行使其职责时也有意排除政策考虑。不少人的信念是他们的决定应该从为数很少的一些基础原则推导而来。这种对司法活动的形式主义观念很快成了主流。兰德尔及其后继者在哈佛大学提出的“科学的”法学思想则成了上述观念在法学院中的后援。从20世纪初特别是20年代起,这种观念成了所谓“现实主义”法学家们激烈批判的对象,从而开启了我们稍后将重点讨论的第三个时代。

我们现在先来考察第一个时代,人们惯常认为此时流行的是“经典法学思想”。[12]两方面的因素似乎同时促进了经典法学思想的形成:[13]对于法官们而言,它对应了对自由放任政策的信念;而在作为我们研究对象的大学教授眼中,它本质上和在1870年成为哈佛法学院院长的纽约律师兰德尔所提倡的那种模式恰相适应。[14]

此时,正在迅速扩张的美国法开始逐渐与英国普通法分道扬镳。与此同时,法律职业也开始经历重大发展。那些希望保留律师协会之特权的法律职业人士要求法学院满足他们的需要。[15]最初的尝试出现在哥伦比亚大学,它在1857年正式创建了传统法律科学意义上的“法学院”(School of Jurisprudence)。发明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就是其院长德怀特(Theodore Dwight),这种方法的基础是教师和学生持续的对话。同时,他还授权为数众多的实务人士前往法学院讲授一些部门法的专业课程。但是哈佛大学很快就超越了哥伦比亚大学。

哈佛大学当时的校长是化学家埃利奥特(Charles Eliot)。他从1869年开始在哈佛大学工作,在化学领域推动人们接受一种新的教学法,使学生不再需要重复教科书中已经有具体步骤的实验,而要从具体的个案中推导出一般原理。[16]正是埃利奥特坚信这种方法可以推广到其他的学科,所以他才在上任次年就聘用了兰德尔。后者把埃利奥特的案例方法应用到法学。此后,1873年作为讲师进入哈佛大学,于1895年当选院长的埃姆斯(James Barr Ames)让案例方法变得流行。(www.xing528.com)

此前,学生们从经典教科书中学习法律。教科书的典范是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教师肯特(James Kent)在1826年—1830年出版的四卷本《美国法释义》(Commentaries on American Law)。就连发明了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德怀特院长本人也拒绝让学生从不同法院的决定开始学习法律。虽然他承认普通法的原理毫无疑问来自这些司法决定,但是他更喜欢在教学中使用经验丰富的作者所写就的教科书,因为他们早在对个案的研究中总结出了牢不可破的原则。所以未来的法学家通过阅读教科书而非判例本身学会各种法律原则和它们之间的关系。[17]而兰德尔想要抛弃的恰恰是这种模式。

在兰德尔心中,学生在教授的权威指引下自己分析司法决定是绝对必要的,教授只需要为他们选择案例和教他们如何解决个案就行。兰德尔因而也形成了他自己的学派,并且让案例方法如同苏格拉底教学法那样,成了美国法学院的宝贵财富。但是他虽然认为自己处理判例的方法是唯一一种可以实现法律概念之科学性的方法,却招致反对。他的方法立足于对判决理由(stare decisis)中所提出之规则的绝对尊重。对于兰德尔而言,法律科学之匙在于从各种各样的上诉法院案件中辨别出那些可以作为先例的判决。这些判决数量有限。因为毕竟只有很少的判决真正宣告了基础的法律原理,其他判决只不过对它们亦步亦趋。而这些重要判决本身又必然形成于漫长的演化过程之中,导致历史中出现了一种达尔文式物竞天择的过程,让最优秀的原则逐渐浮出水面。只有特别小心翼翼地研究判决,才能重构法官所实现的作品。一旦完成对基础原则的艰难重构以后,法学家还要接着对它们分门别类,然后证明它们通过一种内部逻辑彼此相连,也就是说,继续完成体系化的工作。[18]

换言之,案例方法的目的乃是从数个相关决定中找出基本原则,然后把原则按照一种逻辑标准分门别类。如此,而且只有如此,法学成了一种科学,在此后让实务人士可以为每个个案找到一个“好的”解决方案。兰德尔本质上和我们的解经家是一样的,尽管他使用的是完全不同的素材。虽然这种观念本身有争议,但至少它为实践带来了一种改进。兰德尔正是以科学之要求的名义要求法学院新招募的教师必须是法律的科学家,也就是全职而非由实务人士兼任的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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