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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监测及死亡证管理规范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死亡证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出证医疗机构存根;第二联为死者家属留存;第三联为死因登记机构存根;第四联为注销户口凭据;第五联为殡葬火化凭据。补办死亡证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办联栏注明“补办”字样及补办时间。死亡证遗失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编号作废。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要如实填写死因链及死亡调查记录,确保填写与上报系统的死亡信息完整、准确、一致。

死因监测及死亡证管理规范

人口死亡信息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制订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计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是卫生计生部门的职责之一,应当遵循过程规范、及时准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应当做好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工作。

为落实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工作职责任务,规范登记管理工作流程,建立分工协作机制,确保人口死亡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武汉市卫生计生委、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卫生计生〔2017〕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在死因监测工作中的规范。

一、登记报告

(一) 签发对象

《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称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辖区内死亡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含死亡新生儿)。

(二) 签发死亡证

(1) 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的个案),医院在核实死者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后,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死亡证。

(2) 死亡证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出证医疗机构存根;第二联为死者家属留存;第三联为死因登记机构存根;第四联为注销户口凭据;第五联为殡葬火化凭据。

(3) 申请领取死亡证的死者家属等申请人,须提供与死者关系证明,并对死亡证上各项信息进行确认并签字。如有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的,代办人需出示自己的身份证。

(4) 申请人申请补发死亡证的,须提供死者相关证明材料和有效证件。家属第二联丢失,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办第二联,未办理户籍注销的,补办第二、第四联;未办理殡葬手续的,补办第二、第五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办第二、四、五联。补办死亡证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办联栏注明“补办”字样及补办时间。

(5) 死亡证签发机构应将申请人提供的各项原始证明材料及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同死亡证第一联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长期保存。

(三) 死亡证的填写

(1) 死亡证的填写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笔,项目齐全、内容正确、字迹清楚,不得勾画涂改,并由填写医生签名,并逐联加盖统一的死亡证专用印鉴

(2) 死亡证的填写内容:

①一般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国家或地区、身份证号、年龄(按周岁计算,婴儿填写实际存活月、日、小时)、婚姻状况、出生日期(按公历填写)、文化程度、个人身份、死亡日期(按公历填写)、死亡地点、是否妊娠、生前工作单位(应填写死前最后的或工作时间较长的单位)、户籍地址(应按身份证或户口本上登记的填写完整)、常住地址(应填写具体的门牌号)、可联系的家属姓名、联系电话、家属地址或工作单位。

②与死亡有关的疾病诊断项目:医师应结合死者生前有关疾病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然后按照其导致死亡的顺序(直接死因、间接死因、根本死因)分别填写在死亡证的第Ⅰ部分,其他重要医学情况填写在第Ⅱ部分。对于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和医院外死亡等情况,医师应通过家属或知情人提供的情况进行死因推断,家属或知情人提供的情况应填写在死亡证背面的调查记录中,而推断后的死因应填写在死亡证的疾病诊断项目中。

③对于不明原因死亡病例,医生要按照相关要求,在死亡证背面的调查记录一栏填写患者的症状、体征及临死情况。如果是呼吸系统不明原因死亡病例,应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填写体温是否超过38 ℃,是否有咳嗽、呼吸困难、抗生素治疗无效及肺炎或SARS的影像学特征,以及白细胞是否正常。

④其他项目:生前主要疾病最高诊断单位、生前主要疾病最高诊断依据、医师签名(由填写死亡证的医生签字)、医疗卫生机构盖章(由填写死亡证的医生所在单位盖章)、病案号、填报日期(一般应是死者死亡当日或随后几日填报,如果填报日期与死亡日期相距较远,则应给予文字说明)。

(四) 死亡证的管理

(1) 死亡证由市卫生计生委委托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盖“武汉市卫生计生委”骑缝章有效,死亡证共分五联,第一联为出证医疗机构存根,第二联由死者家属留存,第三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时收集并移交给卫生部门,第四联为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据,第五联为民政部门殡葬火化凭据。

(2) 死亡证第一联由出证医疗机构指定专人妥善保存,以备核实、查询;第二联由死者家属留存;第三联由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国家档案管理,并按《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规定长期保存;第四、五联由出证医疗机构交死者家属,用于办理有关手续,相应单位妥善保存。

(3) 死亡证由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负责印制,向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各医疗机构定期从所在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死亡证并做好编号登记工作,公共卫生科发放死亡证给各科室时应做好编号登记工作。

(4) 各级医疗机构对未经使用的死亡证需专人管理,不得随意移交或买卖给其他人员。死亡证遗失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编号作废。

(5) 死亡证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并盖医疗机构公章或死亡医学专用章,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开具死亡证,一经发现,追究当事人及医疗机构管理部门职责。

二、信息上报要求

(一) 数据审核(www.xing528.com)

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每日对医生填写的死亡证进行审核,对死亡证进行错项、漏项等检查,行政区划代码、编号、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证件号码、性别、死亡日期、死亡原因、医师签名、医疗卫生机构等主要字段项不得为空。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要如实填写死因链及死亡调查记录,确保填写与上报系统的死亡信息完整、准确、一致。

(二) 数据订正

对已审核确认的报告信息,医疗机构如发现死因诊断变更或填卡及编码错误,应当及时通知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订正错误信息。

(三) 数据比对、校核与补报

(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人口死亡信息比对机制,每月核对、完善、补报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

(2) 各医疗机构接受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死亡证的质量审核,对于死亡证项目填写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存在逻辑错误的,要积极配合进行核实,补充或纠正错误;对于通过核对仍然无法获得准确信息的,将死亡证反馈给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配到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进行调查核实。

三、职责与分工

各类医疗机构应明确职能部门,设立专门岗位,由专人负责院内死亡个案的信息收集、核实和死因调查,填报死亡证并报告。在医疗机构死因监测工作过程中,临床医师与公共卫生科室专职人员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责。具体任务为:

(1) 临床医师收集本院死亡个案信息,如实填写死亡证。

(2) 公共卫生科室专职人员负责本院医生填写的死亡证的收集、审核、盖章、登记、编码、上报等工作。

(3) 相关部门有计划地对院内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或组织相关人员接受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业培训。

(4) 做好原始死亡证第一联(存根)和《死亡登记本》《新生儿死亡登记本》的保存与管理。

(5) 建立健全医院死亡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将死因监测工作纳入科室年度目标责任管理,严格检查考核工作开展情况,确保死亡证填写和报告的质量。

(6) 对所开具的死亡证进行登记,每月10日将死亡登记台账报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质量控制

(1) 各级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死亡报告管理制度,完善填报流程,将此项工作纳入医院综合考核内容。明确相关科室职责,由专人负责全院的死亡证的收集、整理、核查、盖章及编码工作,并进行台账登记,建立死亡登记册。

(2) 各医疗机构每年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死因监测工作考核,并纳入单位考核内容,完善奖惩机制。

(3) 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应按照本方案要求仔细核实死者身份,项目填写正确和完整,字迹工整,易于辨认,包括死者的性别、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主要致死原因。对于不明原因死亡的应按要求填写死因调查记录,包括主要病史和症状、体征等,诊断依据必须填写。医疗机构对于不合格的死亡证重新核实并按照要求填写,死亡证中的主要变量逻辑关系应成立。

(4) 按时参加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及例会。每年对院内相关人员和新上岗人员进行培训,定期检查医生的工作质量。

(5) 建立健全医院死亡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

五、考核与评价

(1)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年度考核标准,每年对医院死因监测工作进行全面考核1次,评估医院公共卫生死因监测工作质量。

(2) 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对辖区内承担死因监测工作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的工作考核2次以上,覆盖面100%。

(3) 考核指标:①死因登记报告率100%;②死亡证填写合格率≥98%;③死亡证发放登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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