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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人民调解的理论与实务成果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人民调解法》第7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法律并未赋予人民调解委员会法人地位。在实践中,大量由社会人员自发组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面临法律上的诸多困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021年人民调解的理论与实务成果

民调解发展已出现明显分层,一种是基层人民调解,走传统人民调解路线,以调解邻里纠纷为主。人员构成上主要是村(居)干部、村民小组长、单位职工、司法所人员兼任。另一种是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以下简称“行专人民调解”),走专业化发展路线,以调解专业领域纠纷为主。人员构成上主要是具有相关行业的从业经历、学历背景的专职人员。人民调解现有制度沿袭传统的人民调解理论,滞后于人民调解行业发展现状,已经束缚了人民调解的进一步发展。

一是人民调解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根据《人民调解法》第7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法律并未赋予人民调解委员会法人地位。在实践中,大量由社会人员自发组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面临法律上的诸多困难。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大多内设于村(居)委会、司法所、企事业单位。但个人成立的调解室、大量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以下简称“行专组织”)的法人地位不明确,在聘用人员、租赁房屋、购买办公物品时存在困难。由于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在开设财务账户时也存在相应困难,由于没有对公账户,故在实践中无法接收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应资金。因此,应当在法律上对两种人民调解区分对待,建立健全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的法律规制和制度保障。(www.xing528.com)

二是经费保障问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稳定与人员素质的提高依赖于经费保障。《人民调解法》第6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2018年,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在强化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包括落实人民调解员待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落实人民调解员抚恤政策等。但在实际工作中,人民调解经费短缺一直是困扰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瓶颈。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主要依靠上级部门的财政拨款,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经费,基本上主要靠组织自行解决,而这一类组织由于解决的是专业性纠纷,用人的工作成本更高。现有的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制度缺少对经费落实的督促检查机制和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特别扶持机制,目前存在部分调委会连办公室都没有、调解员的工作报酬无法落实的情况,严重制约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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