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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侮辱罪:多次使用侮辱的实际用法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后,理应再进一步,删除侮辱为宜。笔者认为,insult对应侮辱国旗、国徽罪中的侮辱,可以用于冒犯特定标志物的行为;indignity对应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中的侮辱。可见,刑法典实际用法中的多个侮辱,已经是对侮辱的词典义进行了扩张,需要还其本来面目。这是侮辱一词被过度使用的隐性因素。

刑法中的侮辱罪:多次使用侮辱的实际用法

如何看待刑法语言中多次使用了侮辱,却并未完全遵从侮辱的词典义呢?如何看待刑法实际上在滥用侮辱一词呢?笔者认为,原因可能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之所以使用了侮辱,是因为当时性自决权观念并未形成,猥亵妇女的行为被立法者和社会观念普遍认为是对妇女人格和名誉的损害(毕竟不是奸淫),妇女也觉得丢脸,抬不起头,所以,把猥亵、侮辱并列使用。可是,时代进步,性自决权早已经成为全民共识,也是一种基本人权,社会观念普遍认为猥亵不是侮辱,而是远甚于侮辱的另一种性质的犯罪行为。可是,法律用语仍然把猥亵、侮辱并列,这非常落伍,不合时宜。所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后,理应再进一步,删除侮辱为宜。

第二,其他罪名中的侮辱,则属于立法者典型的扩张语词外延和涵摄范围的做法,这种做法实际上已经误导了国民,也是对词典义的无视,既然从1979年到2012年,侮辱的词典义没有任何变化,我们就不应该任性使用侮辱一词,况且,现代汉语中并非找不到合适的词语来指称前述三种情形的所谓“侮辱”。笔者认为,对立法者的批评和嘲笑是必要的,对立法者的批评和嘲笑不是针对权威的抽象立法者的,因为实际上并没有一个权威的抽象的立法者,所有的立法行为和立法语言都是有缺陷的、有血有肉的、具体的人或者群体的人来完成的,这是两个概念。

现代汉语中,什么词语可以来指称前述三种情形的所谓“侮辱”呢?这当然需要找寻、借鉴、甄别。例如,有的外国法典中,使用的词语更为准确,值得借鉴。如,对死者不尊[10],渎神[11],亵渎棺材或者墓穴[12],暴力攻击[13],触犯国旗国徽[14],等等。英语中,侮辱有时是insult,有时是humiliate,有时是indignity。[15]而insult强调的是offend。humiliate强调的是feel ashamed,lose respect,这是现代汉语中侮辱的词典义。indignity强调的是not treated with respect[16]。显然,英语中的三个词语,也是不一样的。笔者认为,insult对应侮辱国旗、国徽罪中的侮辱,可以用于冒犯特定标志物的行为;indignity对应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中的侮辱。(www.xing528.com)

可见,刑法典实际用法中的多个侮辱,已经是对侮辱的词典义进行了扩张,需要还其本来面目。例如,美国人卡戴珊创立的一个内衣品牌kimono,有人认为是对日本文化象征和服的侮辱。因为品牌名“KIMONO”与日本“和服”的日语同名(日语发音为kimono),诸多日本网友认为这是一种“文化盗用”的行为。尤其是将日本传统文化的代表性服饰,用来命名一个内衣品牌,让他们觉得受到“奇耻大辱”,指责卡戴珊不尊重日本传统文化,为了鼓吹消费主义侮辱日本,玩弄文字游戏。[17]这里的汉语虽然使用了“侮辱”,但是其实质是冒犯,是insult。

第三,侮辱可能与冒犯、不敬、亵渎存在共同义素。从语义学上来看,这些词语虽然未必是上下位关系,但可能是交叉关系,存在着语义重合的部分。这是侮辱一词被过度使用的隐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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