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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意义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允许互相取代或者互相推诿。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互相合作,共同完成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诉讼任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意义

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允许互相取代或者互相推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工负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诉讼职能上的分工。侦查职能主要由公安机关行使,同时,人民检察院、军队的保卫部门、监狱的侦查部门,可以对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的案件行使侦查职能;检察职能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职能由人民法院行使。二是职权上的分工。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三是管辖上的分工。其中既有公、检、法三机关的立案分工,也有法院系统审判案件时的级别分工和地区分工,还有专门法院和地方法院受理案件的分工。

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互相合作,共同完成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诉讼任务。互相配合强调的是公、检、法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职责关系”的配合,而不是“职能关系”的配合。所谓“职责关系”,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流程上的衔接关系。一般来说,侦查服务于起诉,而起诉则是为审判做准备。所谓“职能关系”,是指侦查职能、检察职能和审判职能之间的关系。根据诉讼基本原理,各专门机关在行使各自的职能时,不能相互替代,更不能进行无原则的配合。(www.xing528.com)

互相制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时,根据职能分工和诉讼程序的要求,相互约束,相互制衡,以防止可能发生的偏差和错误,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互相制约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①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互相制约。一方面,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须经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的,公安机关有权申请复议和提请复核。另一方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②在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互相制约。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时,有权依法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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