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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及现状研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问题,大致有如下几种主张:一是认为“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应严格限定为依法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5]。三是“主张刑事和解适用于所有被害人为自然人的刑事案件,即使是严重的犯罪案件也有适用的空间”[17]。我国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框定同样应遵循相同的演进规律,否则,片面追求跨越式发展必将适得其反。

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及现状研究

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之讨论在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中十分重要,因为其关系到刑事和解的适用边界问题。关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问题,大致有如下几种主张:一是认为“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应严格限定为依法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5]。二是“认为刑事和解可以适用于除最严重的犯罪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16]。三是“主张刑事和解适用于所有被害人为自然人的刑事案件,即使是严重的犯罪案件也有适用的空间”[17]。尽管尚存争议,但3种主张均承认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和解。另外,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试点机关推行刑事和解针对的案件主要是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据此,以下几类案件自然也适合刑事和解:第一类,轻微刑事案件。按照一般理解,这类案件是指自诉案件以及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该类案件往往适用短期自由刑,而短期自由刑弊端多多,适用刑事和解效果更好;第二类,故意伤害(轻伤)案件。轻伤害案件多为熟人之间发生且主要涉及被害人私益,因而交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沟通解决更为合理,双方关系容易得到修复;第三类,交通肇事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的加害方为过失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而被害方往往需要物质赔偿进行治疗,通过刑事和解既有利于加害方认识自身行为的危害性,也有利于被害方得到救治。

那么,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当严重犯罪满足刑事和解的适用前提条件时,是否可以进行和解呢?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从刑事和解在国外的发展历程来看,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经历了从轻微刑事案件向严重刑事案件的扩展过程,这符合人们认识理解事物的一般逻辑。我国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框定同样应遵循相同的演进规律,否则,片面追求跨越式发展必将适得其反。从我国的现实国情看,贫富差距较大,普通民众对刑事和解外在所表现的“赔偿——量刑优惠”的交易模式比较敏感,如果刑事和解冒然涉足严重刑事案件领域,势必引来一片声讨。因此,在“花钱买刑”的阴影仍然笼罩在刑事和解周围的现实情境下,我国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划定必须回避一步到位的冒进思想,而应秉承逐步推进之原则。(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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