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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层空间法的发展历程及相关国际公约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外层空间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联合国通过了五个国际公约,确立了空间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而这五个公约也已经成为现行外层空间法的核心内容。1979年之后没有新的国际公约出现,联合国通过了三项大会决议,进一步完善了外层空间法的法律框架。冷战结束后,外层空间活动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

外层空间法的发展历程及相关国际公约

外层空间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57—1979年的硬法形成时期。联合国通过了五个国际公约,确立了空间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而这五个公约也已经成为现行外层空间法的核心内容。

第二阶段是1980—1992年的软法形成时期。1979年之后没有新的国际公约出现,联合国通过了三项大会决议,进一步完善了外层空间法的法律框架。这三个决议分别是联合国大会1982年通过的《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1986年通过的《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及1992年通过的《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

第三阶段是1993年至今的解释法补充时期。冷战结束后,外层空间活动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在此阶段,外空活动较为频繁,外空技术得到空前的发展,国际外空合作也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虽然在国际层面,各国未能达成任何新的国际公约,但是双边或区域性的条约却得到了充分的发展。这些条约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同时,国内外空立法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许多国家制定或修订了空间法。目前已经有20多个国家制定了国内外空法,履行其在国际条约项下的各项义务,建立国内一整套有关空间活动许可、监管、登记和损害赔偿的制度。联合国在此阶段将工作重点放在促进各国遵守和适用现行的外空条约上,主要通过了三个宣言或决议,即1996年的《关于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并特别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宣言》(简称《合作宣言》),1999年的《关于空间和人的发展的维也纳宣言》(简称《维也纳宣言》)以及2004年使用“发射国”概念的联大决议。不过必须注意的是,虽然在此阶段各国未能达成新的外空法条约,但是与外空活动有关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起草和谈判还是很多的。这包括1998年达成、2005年生效的《有关提供电信资源进行减灾和救助行动的坦佩雷公约》,2001年的《移动设备国际利益的开普敦公约》及正在制定的《有关空间资产特定事项的议定书》。

现在,随着外空活动的日益增加和商业化趋势的加剧,现有的国际空间法律机制受到严重的挑战。外空活动的新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卫星发射服务的发展。如今卫星发射已经进入商业化操作的时代。许多国家都已经具有卫星发射能力,打破了原来由俄美两国垄断的局面。如何规范卫星发射市场?如何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确保新的发射国加入发射市场?如何实现发射市场自由化?这都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第二,电信市场的形成与发展。电信服务是最先实现商业化的市场。现在的电信服务种类繁多,包括手机、无线电视、无线通信系统、网络,电信市场的前景广阔,世界贸易组织已经将该市场的自由化纳入其贸易体系。如何在确保电信为人类提供多方面便利的同时,确保其竞争的公平性?这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在电信市场实现有限的自由化之后,出现一些不利的现象,如电信市场的萧条。这些现象是否由于自由化的潮流引起,抑或有其他原因?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之下实现进一步的自由化是否可取?(www.xing528.com)

第三,卫星遥感服务的发展。通过卫星遥感技术获得的信息资料可以为被遥感的国家提供多方面的帮助。在探测矿产资源、预防自然灾害、探测军事目标基地等方面,卫星遥感技术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联合国大会曾就此问题通过决议,规定卫星遥感地球的原则。但是,在现今复杂的国际社会,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贫富差距拉大。如何确保被遥感的国家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获取遥感资料?如何确保遥感国能进行必要和合适的遥感活动?如何更好地平衡遥感国和被遥感国之间的利益,保护被遥感国的安全?这是国际空间法面临的挑战。

第四,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的发展。一直以来,美国的全球定位系统(GPS)占了统治地位。但是,欧洲方面已经开始了伽利略计划,准备建立自己的卫星定位系统,摆脱一直以来对美国的依赖。中国在积极参与该计划的同时,还准备发展中国自身的相关系统。这一切新的发展都对原有的体系构成极大的挑战,应该在法律上做好准备。

第五,外空试验对传统医药、生物技术电子产业的影响。外空环境特殊,没有重力作用,能够成为很好的科学实验室。真空对传统医药和生物技术以及电子研究提供极为优越的环境,许多产品能达到前所未有的纯度,其商业前景极为广阔。许多在常态下无法进行的试验在外空可以轻松进行,加速技术和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但在这些产业迅速发展的表象背后,我们急需对外空产权、知识产权保护等外空法律的灰色地带进行明确,以利于资金的投入和科技的进步。

上面列举的仅仅是外空可能和已经开始的活动,更多的活动还在出现并期待人们的关注。现有的国际法律体制形成于冷战时期,主要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当时外空活动并不明显,活动的主体还是单纯的国家。但是,近40多年来,国际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科技的进步以及各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使外空活动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外空活动与人类生活日益密切,私人实际已经广泛参与到外空活动中,这对传统以国家为主体的外空活动形成了很大的挑战。

在外空商业化进程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在外空的利益冲突更为明显了,在有关为所有国家谋求福利原则、不得据为己有原则、遵守国际法原则、限制军事化原则、国际责任原则、空间物体登记原则和保护外空环境原则等具体应用方面,各国出现了很大的分歧,在短时间内很难得到彻底的解决。外空活动的日益开展,随之而来的就是核动力源问题、空间碎片问题、空间废弃物问题等。虽然经过许多轮的国际会谈,但是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而外空商业化的浪潮更加剧了各国的分歧。迄今为止,外空领域还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这就成为外空领域潜在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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