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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缝质量等级和缺陷分级规定

时间:2023-08-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焊缝质量等级和缺陷分级规定

15.2.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第3.1.5条规定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15.2.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第3.1.7条规定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15.2.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第6.1.1条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5.2.4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第10.1.1条规定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段母线槽的金属外壳间应连接可靠,且母线槽全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不应少于2处;

2 分支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末端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3 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15.2.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第11.1.1条规定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架、托盘和槽盒全长不大于30 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 m时,每隔20~30 m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2 非镀锌梯架、托盘和槽盒本体之间连接的两端应跨接保护联结导体,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镀锌梯架、托盘和槽盒本体之间不跨接保护联结导体时,连接板每端不应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5.2.6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第12.1.2条规定钢导管不得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或壁厚小于或等于2 mm的钢导管,不得采用套管熔焊连接。

15.2.7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第13.1.1条规定金属电缆支架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5.2.8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第13.1.5条规定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不得单根独穿于钢导管内,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应形成闭合磁路。

15.2.9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第14.1.1条规定同一交流回路的绝缘导线不应敷设于不同的金属槽盒内或穿于不同金属导管内。

15.2.10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第15.1.1条规定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

15.2.1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第18.1.1条规定灯具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

2 质量大于10 kg的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5倍恒定均布载荷做强度试验,且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5 min。

15.2.1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第18.1.5条规定普通灯具的Ⅰ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采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

15.2.1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第19.1.1条规定专用灯具的Ⅰ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

15.2.14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第19.1.6条规定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当无围栏防护时,灯具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5 m;

2 金属构架及金属保护管应分别与保护导体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

15.2.1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第20.1.3条规定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应与中性导体(N)连接;对于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应与中性导体(N)连接;

2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PE)应接在上孔;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端子不得与中性导体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其接线的相序应一致;

3 保护接地导体(PE)在插座之间不得串联连接;(www.xing528.com)

4 相线与中性导体(N)不应利用插座本体的接线端子转接供电。

15.2.16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第23.1.1条规定接地干线应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

15.2.17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第24.1.3条规定接闪器与防雷引下线必须采用焊接或卡接器连接,防雷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必须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

15.2.1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第4.0.6条第1款规定成套柜的安装,机械闭锁、电气闭锁应动作准确、可靠。

15.2.1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第4.0.8条第1款规定手车式柜的安装,机械闭锁、电气闭锁应动作准确、可靠。

15.2.2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第7.0.2条规定成套柜的接地母线应与主接地网连接可靠。

15.2.2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2-2012第3.0.7条规定蓄电池室应采用防爆型灯具、通风电机,室内照明线应采用穿管暗敷,室内不得装设开关和插座。

15.2.22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2010第3.2.3条规定除设计要求外,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的机械连接,严禁热加工连接。

15.2.23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2010第5.1.1条第3款规定建筑物外的引下线敷设在人员可停留或经过的区域时,应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防止接触电压和旁侧闪络电压对人员造成伤害:

1 外露引下线在高2.7 m以下部分应穿不小于3 mm厚的交联聚乙烯管,交联聚乙烯管应能耐受100 kV冲击电压(1.2/50μs波形);

2 应设立阻止人员进入的护栏或警示牌。护栏与引下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 m。

15.2.24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2010第5.1.1条第6款规定引下线安装与易燃材料的墙壁或墙体保温层间距应大于0.1 m。

15.2.25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2010第6.1.1条第1款规定建筑物顶部和外墙上的接闪器必须与建筑物栏杆、旗杆、吊车梁、管道、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门窗、幕墙支架等外露的金属物进行等电位连接。

15.2.26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2010第3.0.6条规定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安装固定电气照明装置。

15.2.27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2010第4.1.12条规定Ⅰ类灯具的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接地线(PE)可靠连接,且应有标识。

15.2.28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2010第4.1.15条规定质量大于10 kg的灯具,其固定装置应按5倍灯具重量的恒定均布载荷全数作强度试验,历时15 min,固定装置的部件应无明显变形。

15.2.29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2010第4.3.3条规定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灯具,无围栏防护时灯具底部距地面高度应在2.5 m以上;

2 灯具及其金属构架和金属保护管与保护接地线(PE)应连接可靠,且有标识;

3 灯具的节能分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5.2.30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2010第5.1.2条规定插座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右孔或上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应与中性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右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应与中性线连接;

2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保护接地线(PE)必须接在上孔。插座的保护接地端子不应与中性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应一致;

3 保护接地线(PE)在插座间不得串联连接。

15.2.31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2010第7.2.1条规定当有照度和功率密度测试要求时,应在无外界光源的情况下,测量并记录被检测区域内的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值,每种功能区域检测不少于2处。

1 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

2 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或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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