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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政策法规建设回顾-实现水文现代化与新技术

时间:2023-08-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水文事业蓬勃发展,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得到充分的体现,然而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水文政策法规建设十分薄弱,水文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无法得到有力的保障,水文管理体制曾经“三上三下”,导致水文工作的“三起三落”,严重削弱了水文工作。按照水利部的部署,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乙级资质的审批工作,目前,全国共授予大约600家单位乙级资质。

水文政策法规建设回顾-实现水文现代化与新技术

新中国成立以来,水文事业蓬勃发展,在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得到充分的体现,然而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水文政策法规建设十分薄弱,水文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无法得到有力的保障,水文管理体制曾经“三上三下”,导致水文工作的“三起三落”,严重削弱了水文工作。

1962年,针对由于水文管理体制下放导致的水文测站遭到大量裁撤的严重后果,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水电部党组“关于当前水文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发〔62〕503号),明确将水文测站收归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领导,这对稳定当时的水文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987年,针对水文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的突出问题,经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加强水文意见的函》(〔87〕水电水文字第2号),强调了水文管理体制应稳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管理,不宜再下放地县一级,同时明确了水文投入渠道,为各地增加水文投入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对促进水文事业发展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颁布后,水利部于1991年颁发了《水文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水利部是全国水文行业的主管机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范围内的水文行业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水文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管理。该文件还就建立水文单位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建立水文资料和水资源评价成果审定制度;理顺经费投入渠道;建立水文专业有偿服务制度;建立水文站网审批管理制度;建立水文测报设施保护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水文管理暂行办法》对水文工作的各个主要方面所做的这些规定,对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促进水文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1992年,根据《水文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出台了《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证,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证书”;证书分甲、乙、丙三级,甲级证书由水利部审批和颁发,乙级、丙级证书由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报水利部备案。

1994年,针对水文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水利部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出台了《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对水文专业有偿服务的范围和收费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使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走上正轨。水文部门在做好规定业务的同时利用自身的人才、设备、技术等优势,积极开展专业有偿服务,在弥补事业经费不足、提高职工收入、稳定职工队伍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财政体制的改革,2004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同意将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批复同意水文机构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为各类社会主体提供水文专业服务,并将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2000年,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当时水文工作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水文行业管理职能不明确,机构规格偏低,经费投入不足,服务领域不宽。提出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的意见:加强水文行业管理,理顺水文管理体制,完善水文投入机制,扩展水文工作内涵、加快现代化建设,转变思路、深化水文改革等。该文件对促进水文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新世纪的水文工作指明了方向。

2001年,根据新形势的发展和信息社会建设对水文资料的需求,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水利部印发《关于公开提供公益性水文资料的通知》,决定向社会公开提供公益性基本水文资料。这是水文资料提供和使用的一个重要转变,对进一步发挥水文资料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www.xing528.com)

2002年,新的《水法》颁布实施,对水文工作在法律的高度进行了规定和要求,包括:“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等,明确了水文工作的法律地位。

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水利部对1992年颁布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3年2月23日颁布《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实行“一个办法,两项资质”进行管理。根据新的《资质管理办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分甲、乙两级,甲级资质由水利部审批颁发,乙级资质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2003年水利部重新开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审批工作,经评审,第一批共授予全国145家单位甲级资质,且有流域机构的17家单位获得乙级资质。按照水利部的部署,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乙级资质的审批工作,目前,全国共授予大约600家单位乙级资质。

2005年,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水利部对国务院决定保留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和“水文资料使用审批”两项行政许可项目所依据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和《水文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进行了相应地修订,水利部以《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4号)和《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5号)进行了颁布。

近年来,水利部高度重视水文立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以下简称《水文条例》)自2000年以来一直列入水利部的立法工作计划。水利部水文局按照立法的有关规定,先后组织完成了《水文条例》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工作。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送审稿)通过水利部部务会审议,并作为水利部2006年一类立法重点上报国务院。《水文条例》于2006年11月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办务会议审议,并于2007年3月28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2007年6月1日颁布实施。《水文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水文立法的又一空白,标志着全国水文事业进入有法可依、更加规范的新阶段,是中国水文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水文条例》的主要规定如下:①明确水文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地位;②理顺水文管理体制,建立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县政府的双重管理体制;③完善水文投入机制,争取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水文投入;④完善水文工作资质认证制度,在现有的从事单位资质认证的基础上,实行水文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认证制度;⑤完善水文规章制度,实行水文统一规划,避免重复建设;⑥建立水文资料汇交和审定制度;⑦完善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统一发布制度;⑧完善水文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制度。

各地政府对水文政策法规建设工作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加强水文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对推动本地区的水文事业健康稳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截至2007年,河北、河南、陕西、湖南、广西5个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出台了省(自治区)的《水文条例》;广东、新疆、西藏、重庆、江苏、浙江、安徽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水文管理办法》;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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