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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格论》与森佩尔三个文本的形式原则比较研究:两者特征对比

时间:2023-08-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筑形式原则所占比例小在建筑学语境之下要强调本书的主题是建筑形式原则,原因在于,《风格论》设定了大量形式原则,而建筑形式原则仅占其中一小部分。无论在篇幅上还是在数量上,在《风格论》中,建筑形式原则占的比例都小于其他技艺的形式原则。对于上述两组关系,《风格论》都有明确论述,这两组关系都属于制造形式的准则,也属于形式原则范畴。

《风格论》与森佩尔三个文本的形式原则比较研究:两者特征对比

(1)建筑形式原则所占比例小

建筑学语境之下要强调本书的主题是建筑形式原则,原因在于,《风格论》设定了大量形式原则,而建筑形式原则仅占其中一小部分。

“Principle”在《风格论》中共出现600余次,基本都是论述形式原则,这还不包括那些内容用做限定制造形式和理解形式的准则,但并没有直接使用该词的大量论述。然而,这些论述中的大多数却用于编织术、制陶术、木工术、石工术和金属制作技术范畴。例如,在编织术部分,仅仅对于用亚麻编织而成用于佩戴的飘动镶边,就可以总结出数十条限定其形式的原则。该镶边的长宽比例、表面图案、质感应该符合亚麻的断面直径尺寸、韧性大小、导热能力、表面光滑度、对颜料的吸收程度、纺织精细度、耐洗程度,同时符合镶边自身的各项形式原则,还必须符合佩戴者或佩戴场合对镶边形式的要求。以此类推,对于用棉线、羊毛、蚕丝、人造纤维经过纺纱、扭纱、打结、编织、圈缝而成的各类绳索、接缝、镶边和缝边等,可以制定出数百条形式原则。对于制陶术,双耳细颈椭圆土罐(amphora)、瓮(urns)、双耳喷口杯(krater)、各种碗(bowl)、浴盆(tub)、水槽(trough)、各种管状容器(tubular reservoir)、勺子(spoon)、漏斗(funnel)、灯(lamp)、带倾口的大水罐(pitcher)、带喷口主要用于倒出的容器(pouring vessel with spout)、细颈瓶(flask)等各种器皿的底部(base)、颈部(neck)、口部(lip)、把手(handle)、盖子(lid)各部分的形态和表面装饰都各有其形式原则。对于其他三项技术,情况类似,都因为分类极其精细,使得相应的形式原则讨论不仅占了很大的篇幅,其数量更是庞大。

相比之下,《风格论》中直接针对建筑的论述篇幅原本就小于其他技术,在这部分之中,因为分类没有达到其他技艺的细致繁杂的程度,可提取的建筑形式原则数量也远远少于其他技艺。无论在篇幅上还是在数量上,在《风格论》中,建筑形式原则占的比例都小于其他技艺的形式原则。因此,在讨论森佩尔文本中的形式原则时,必须强调出建筑形式原则,才能将内容限定在建筑学范畴之内。

(2)对建筑形式原则的论述包含并超出上述所有议题的范畴(www.xing528.com)

尽管在书中所占相对比例小,但可提取的建筑形式原则却有着可观的绝对数量,并且涵盖了由争议引发的问题中包含的各议题:纪念性,符号,社会条件、功能和技术艺术同建筑形式的关联,建构,现代主义空间概念以及对表面的关注。

纪念性品质的建筑被该书视做最高级的艺术品,设定建筑形式原则的目的之一正是为了使建筑具有纪念性。对具有符号意义的建筑形式的讨论贯穿全书,尽管大部分论述似乎只是对史上建筑的考证或描述,但从更广的建筑史背景看,这些论述反映了森佩尔对于该如何理解建筑形式的个人立场;也就是说,可以从该书对符号的论述中提取出理解形式的准则——形式原则。寻求各因素和艺术品形式的关系,即设定艺术品的形式原则是森佩尔明确表达的写作目的,社会条件、功能和技术艺术同建筑形式的关联原本就归属于这类关系。尽管对于建构并没有统一的具体定义,但建构确实限定了结构和材料力学属性的关系,并且限定了结构形式和建筑外观的关系。对于上述两组关系,《风格论》都有明确论述,这两组关系都属于制造形式的准则,也属于形式原则范畴。空间在《风格论》出现了百余次,其含义和现代主义建筑通过表达空间获取建筑表现性品质的方式有共通之处,这些论述中又包含着和空间主题对应的形式原则。面饰原则(the principle of dressing)是书中唯一在标题中出现的建筑形式原则,面饰正作用于建筑的表面。

因此,通过对建筑“形式原则”这一个主题的讨论,可以折射出森佩尔对上述各议题以及其他议题的具体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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