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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研究:森佩尔三个文本的形式原则

时间:2023-08-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将形式原则作为总体,森佩尔三个文本之间有些明显的关系,诸如形式原则和各时期相关议题关系复杂度递增、形式原则项数递增、形式原则的主观性增强、形式原则的推崇典范相同。然而,若对森佩尔文本的限定对象加以更具体限定,则会突显其自身独特性。将这些限定对象作为独特之处并不意味着同时代没有可作为其参照的论述,而在于即使有参照背景,森佩尔文本仍然和其他论述间有着显见的差异。

比较研究:森佩尔三个文本的形式原则

将形式原则作为总体,森佩尔三个文本之间有些明显的关系,诸如形式原则和各时期相关议题关系复杂度递增、形式原则项数递增、形式原则的主观性增强、形式原则的推崇典范相同。这些关系和各类形式原则之间的比较有重复之处,在此不再赘述。本节论述的是可以揭示出整个森佩尔建筑形式原则具体发展脉络的关系。

前文中的论述说明,所有前两个文本的限定对象以及基本立场全部都延续到第三个文本之中。为了给森佩尔建筑理论提供参照,前文中的论述重在寻求和各时期相关议题的关联之处。然而,若对森佩尔文本的限定对象加以更具体限定,则会突显其自身独特性。

古希腊石神庙的结构演变过程、支撑木结构框架和被支撑木结构框架的关系、竖向面性分隔物中心线两边的形态关系、非结构物框架限定的嵌板的形态、非结构框架和透视变形的关系、框架宽度和嵌板宽度的关系、被框住部分的形态和建筑功能的关系、被框住部分的形态和其所属部分虚实属性的关系、被框住部分的形态和所属部分具体功能的关系、被框住部分的形态和所属部分在建筑中具体位置的关系、山墙处三角形框架高度和屋脊装饰表达对象的关系、墙体的覆层面饰形态、古希腊柱式覆层面饰形态演变过程、古希腊柱式覆层面饰形态和技术艺术的关系、古希腊柱式覆层面饰形态和非欧文化的关系、古希腊盛期建筑色彩和非欧文化的关系、色彩的合理分配与主次分级、无明确表达对象的面饰图案演变过程、古希腊建筑中有明确表达对象的面饰图案演变过程、线性构件与面饰主题以及主题的运用方式的关系、单元砌块长高比与视觉效果等因素的关系、波斯柱子凹槽数量和柱子表面积的关系、古希腊柱式凹槽深浅和材料色彩的关系、石墙单元砌块边和面的整体凹凸关系、覆层面饰透明属性的意义、线性构件上色和视觉稳固的关系、竖直面性覆层中色彩和力的表达的关系、竖直面性覆层面饰的图案和被覆盖物延展方向的关系、竖直面性覆层面饰图案方向和被覆盖物起始方向的关系、竖直面性覆层面饰的表面划分、水平面性覆层面饰的图案方向、水平面性覆层面饰中的中性形式处理、竖直面性覆层面饰的对应主题、水平面性覆层面饰的对应主题、覆层面饰图案和其表达对象的关系、覆毯和垂帘的总体形态关系、覆毯和垂帘的图案比例和方向处理、地板面饰图案的主题选择、地板面饰图案的方向、地板面饰图案的方向和人的视线方向的关系、地板中有明确表达对象的图案主题选择、天花板的图案方向、天花板的装饰主题选择等,这些都是《风格论》相对于其时代背景的独特限定对象。

将这些限定对象作为独特之处并不意味着同时代没有可作为其参照的论述,而在于即使有参照背景,森佩尔文本仍然和其他论述间有着显见的差异。同时代其他人有对古希腊石神庙结构的诠释,但没有对其演变过程的论述;有对木结构框架的限定,但没有对支撑和被支撑木结构框架关系的限定;有对竖向隔墙形态的讨论,但没有对其中心线两边形态关系的限定;有对建筑功能以及在建筑中具体位置和构件形态关系的论述,但没有明确被框住部分的形态;有对墙体的覆层面饰的限定,却没有针对其形态的限定;有对古希腊柱式覆层面饰的诠释,却没有追溯其演变过程,也没有建立其和非欧文化的关系;有对色彩的讨论,但并没有限定具体的应用方式;有对面饰图案的讨论,但不涉及其演变过程,并且鲜有针对古希腊建筑中有明确表达对象的面饰图案;有对线性构件和面饰主题的论述,但并不涉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对建筑中图案的讨论,但并没有将它们和具体建筑要素结合到一起。

而向前回溯,《风格论》中对墙体的覆层面饰形态、覆层面饰的透明属性、古希腊盛期建筑色彩、无明确表达对象的面饰图案的演变过程的关注始于《彩饰初论》。尽管仅从形式原则的项数看,这些初始设定对象直接发展而来的形式原则在《风格论》中仅占很小的比例,但其关注对象都属于对建筑表面,包括表面形态和表面属性,它们和《风格论》中与表面相关的形式原则多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并且对表面的关注最终成为森佩尔建筑理论显见的特征之一。始于《彩饰初论》的上述对象延续到《四要素》中。而《四要素》和前一个文本之间存在着两大差异。第一,《四要素》在对墙体的覆层面饰形态的论述中提出了一个颠覆性的观念,即墙体的本质并不在于承重而在于形成可见的空间边界,这一立场也延续到《风格论》中。无疑,这样的立场带有相对于看不见的结构,更关注建筑可见表面的倾向。第二,《四要素》开始建立起技术艺术和建筑、非欧文化和古希腊文化之间的联系,通过这些联系证明其中的形式原则。这一佐证来源上的突破也延续到《风格论》之中。(www.xing528.com)

因此,《风格论》形式原则的三大特征(对建筑表面的偏重、结构和结构覆层的颠覆性关系、有大量源于技术艺术和非欧文化的佐证)和前两个文本的关系是,重要的限定对象始于《彩饰初论》,颠覆性立场的建立始于《四要素》,技术艺术和非欧文化作为佐证的引入也始于《四要素》。换言之,森佩尔建筑形式原则的三大特征在前两个文本中就已经表现出倾向或形成了。

相对于前两个文本,《风格论》在这三个特征上同时也有自身特征。首先,只有在《风格论》中,墙上绘画才具有相对于嵌板等其他墙面装饰的优越地位,覆层面饰的透明属性才被赋予其在建筑中的重要意义。此外,《风格论》大大拓展了与非欧文化和技术艺术相联系的对象范畴,将它们用于所有理解原则的论证之中,而理解原则限定的对象范畴同时也大大超出前两个文本,尤其是对古希腊建筑中有明确表达对象的图案的诠释更是区别于前两个文本的明显标志。而上述相对于其时代背景的独特限定对象中,除了和前两个文本相关的限定对象,其他都属于《风格论》相对于前两个文本的自身特征。

厘清三个文本具体形式原则之间的关系,对于下文中揭示森佩尔建筑理论独特性的成因有重要的作用。《彩饰初论》中形式原则的影响因素即森佩尔建筑理论关注建筑表面的初始原因;《四要素》相对于前一个文本的形式原则特征的影响因素即森佩尔建筑理论颠覆性的结构和其覆层关系以及广阔的佐证来源形成的初始原因;而《风格论》中相对于前两个文本的形式原则特征的影响因素则是森佩尔建筑理论确立墙上绘画的优越地位、确立覆层面饰的意义、拓展非欧文化和技术艺术的应用范畴、拓展形式原则限定对象的成因。由此,下文则可以讨论各时期形式原则和与之对应的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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