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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规划|风景园林管理与法规(第2版)

时间:2023-08-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城市绿化规划的原则《条例》第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作为一项独立的专业规划,只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才能较好地协调、平衡与整个城市的其他种类设施的协调发展、同步建设。《条例》的这一原则性规定,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利于全国城市绿化事业均衡地发展。

城市绿化规划|风景园林管理与法规(第2版)

1)城市绿化规划的原则

《条例》第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该法第九条规定:“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上述规定明确了城市绿化规划的以下两个原则:

(1)城市绿化规划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绿化建设的依据,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具体条件,在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指导下,制订绿化的发展目标和各类绿化的用地指标,选定各项主要绿地的用地范围和使用性质,论证其特点和主要工程、技术措施。城市绿化规划作为一项独立的专业规划,只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才能较好地协调、平衡与整个城市的其他种类设施的协调发展、同步建设。

(2)从实际出发,合理安排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反映城市绿化的水平和质量,制订科学、合理的城市绿化指标,是提高我国城市整体绿化水平和质量的必要措施,也是衡量城市绿化建设的重要参数,同时为考核城市绿化水平提供了量化标准。《条例》的这一原则性规定,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利于全国城市绿化事业均衡地发展。鉴于世界各国城市绿化规划指标有所不同,考核城市绿化的指标也不尽相同。

2)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原则

(1)突出和利用城市的自然条件和人文条件,形成特有的城市风貌

从城市规划的角度而言,各个城市都应有自己的特色,没有风貌特色的城市是缺乏个性的城市,在城市之林中就缺少独特的魅力。城市绿化规划是解决城市风貌特色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条例》第十条规定:“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城市绿化规划和绿地系统的特色主要是利用自然人文条件,通过城市绿化规划方法和相关措施而形成的。其中的自然条件包括地形、地貌、土壤、水体、植被、气象等因素;人文条件包括历史背景和遗迹、文化特征、宗教、民俗、风情等因素,还应当包括城市的社会经济状况、人的素质、心理因素等。总之,只有在充分考虑上述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才能使城市绿化扬长避短、趋于完善,使其既继承优良传统,又具有崭新的时代特色。

(2)科学安排各类城市绿地,充分发挥城市绿化的最大效益(www.xing528.com)

这一原则又称为强调城市绿地系统的完整性原则。城市绿地系统是指城市中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化用地组成的整体。一般认为,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的形成需要两个因素:一是要有构成系统的各个元素,即园林景点,各类绿地、绿带以及道路、水体系统等直到与市郊的自然环境的有机结合,也即通常所称的点、线、面相结合的系统;二是各元素之间和各元素与城市之间以科学的分布规律使之融为一体,着眼于提高城市整体的环境质量和景观水平,使之向综合功能和网络结构的方向发展,即要有有机的联系或者合理布局。《条例》将城市绿地划分为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同时规定了合理设置这些绿地的原则和要求,以构成城市的绿地系统,为充分发挥绿化的最大效益,包括生态、美化和方便群众利用的效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3)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主体

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主体,即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者和执行者。实践中,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大体分为3种情况:一是以城市规划部门为主,吸收城市绿化部门参加;二是由规划部门编制后征求绿化部门的意见;三是由绿化部门编制后交规划部门汇总到城市总体规划中。在城市绿化规划的结构和形式上,实践中大体也有3种情况:一是城市总体规划中包含了城市绿化规划的全部内容,且内容详细、指标具体、发展项目落实;二是城市总体规划中只涉及城市绿化总体布局和绿地系统的概要和原则,具体规划和细节均作为总体规划的一项专业规划,单独成为一部分;三是城市总体规划中对城市绿化规划只作原则规定,缺乏指导实践的细节,需单独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4)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条例》第九条规定:“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面积、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该条是关于城市绿化指标的规定,根据授权住建部制订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分别提出了规划指标,解决了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用地平衡问题。住建部1993年11月又制订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规定》,陆续出台了一些技术性规范标准,对规划指标作了进一步规定,各地也分别制订了一些地方性规定(详细内容参见本章“延伸阅读1”《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5)城市绿地分类

《条例》第十条对城市绿地分类进行了规定:城市绿地是城市中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化用地,它是城市绿化的物质载体。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城市绿地进行分类,其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针对不同绿地分别制订不同的标准和要求,使城市绿化规划更加深入和细致;二是便于考核各项规划指标;三是在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对各类绿地可以提出不同的要求;四是便于区别对待,实施不同的管理体制,有助于城市绿化工作的科学管理。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以绿地的性质和作用为标准,城市绿地大致可分为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虽然这些绿地的绿化性质、标准、要求各不相同,但共同构成城市的整个绿地系统,发挥城市绿化整体的、综合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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