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广西通志.人事志:1991—2005的考核结果和处理方式

广西通志.人事志:1991—2005的考核结果和处理方式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3个月内作出。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三是对拒绝考核人员的处理。处分解除后的当年即可确定考核等次。五是调入和从军队转业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的考核问题。对于调入人员的考核,由调入单位负责进行,并确定等次。

广西通志.人事志:1991—2005的考核结果和处理方式

公务员考核

年度考核 1991年3月,自治区人事厅在桂林市召开全区人事考核奖惩任免岗位责任制工作会议,就继续推行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考核与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提出要求。

1992年,人事部南宁召开全国人事考核、奖惩、任免工作座谈会,就人事考核、奖惩、任免工作作出部署。1992年—1993年,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贯彻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和推行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考核与干部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的考核机制。通过对实行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以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兑现奖惩。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广,各地在实施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考核过程中,逐步以国家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原则、程序、等次、结果使用的规定进行规范。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以考绩为主。考核方法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考核原则遵循民主公开、客观公正原则。

199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在年度考核的指导思想、考核目的、考核原则、考核内容、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的使用、建立考核档案、考核纪律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逐步实现了考核与结果使用的有机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的挂钩,为全面推行公务员考核制度奠定了基础。自此,人事考核奖惩任免工作逐步进入宏观规范管理的轨道。是年,自治区有286286名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其中评为优秀等次68694人,占24.00%;称职216666人,占75.7%;不称职926人,占0.3%。

1994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规定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地(厅)级及其以下职务的工作人员,都参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同年4月,自治区人事厅印发《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5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对应级别内晋1级。国家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1个工资档次。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从考核的下一年1月份开始执行。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1个月的奖金。国家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3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3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全自治区机关普遍开展对公务员的年度考核,为公务员的奖惩、任用、培训、晋级增资等提供依据。

1995年10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明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占本部门公务员总人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执行后,1993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是年,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全自治区各级公务员机关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未经审核备案的,不按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公务员总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

1996年2月,自治区人事厅转发并执行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一是在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增设“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6个月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有明显改进的,确定为称职;没有明显改进的,则确定为不称职。二是对于考核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人员的处理。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人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进行批评教育。三是对拒绝考核人员的处理。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四是受处分人员确定考核等次的影响期限问题。凡是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处分的解除期限为: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为1年,受撤职处分的为2年。处分解除后的当年即可确定考核等次。五是调入和从军队转业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的考核问题。对于调入人员的考核,由调入单位负责进行,并确定等次。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调出单位提供。对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同年3月,自治区还把公务员遵守保密法规情况纳入了考核内容,把保密情况与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对拟提拔使用的干部也进行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及保密制度的考核。

1998年4月,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中纪委、组织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其规定:一是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定为优秀等次。二是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三是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2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四是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1年处分的第2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2年处分的,第2年和第3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五是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2年和第3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六是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七是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1998年,自治区人事厅启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年度考核审核专用章”,并与广西大学课题科研组共同开发第二代年度考核软件,与光标阅读机配套,使信息录入速度提高几十倍,实现年度考核准确、高效、简便和客观公正。全年,78个区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共49762人参加年度考核工作,优秀等级5115人,占10.3%,合格等级43810人,占88.02%,不合格等级446人,占0.89%,未确定等级391人。年度考核结果同职务升降、奖罚、辞退等结合,增强了考核的激励作用。

1999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印发《广西党政群机关国家公务员及工作人员平时考核试行办法》,规定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平时表现和工作实绩为重点,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贯彻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

2000年12月,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在2000年的年度考核工作中,全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都要采用量化测评方法,严格按照考核工作的程序,在个人述职、总结的基础上进行量化测评。对于区直各单位、各地、市直单位以及条件相对较好的县(市),在采用量化测评方法的同时,要运用光标阅读机加护对被考核人员的考核测评进行录入,提高年度考核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高效性。同时,开始试行增设“基本称职”等次。“基本称职”等次列于“称职”和“不称职”等次之间。增设“基本称职”等次后,不再执行年度考核“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6个月考验期”的原有规定。(www.xing528.com)

2001年,自治区人事厅继续完善考核制度,实施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建立科学考核体系,完善和推广年度考核利用光标阅读机和计算机相结合确定等次方法。年内,该项技术已在柳州市、柳州地区、玉林市、北海市、钦州市、区直部分单位推行。此外,自治区人事厅还对年度考核审核备案工作进行计算机无纸化管理的试点,并取得成功。

200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及调整职务、级别、工资的重要依据。是年,年度考核工作有所创新,实现了从单一的定性考核转变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量化考核,并在全自治区开展。

2005年,自治区人事厅以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完善以业绩为导向、服务对象有效参与的考核评价体系。

平时考核 1999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印发《广西党政群机关国家公务员及工作人员平时考核试行办法》,规定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平时表现和工作实绩为重点,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贯彻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平时考核的实施范围为全自治区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区直、地、市、县、乡各级行政机关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平时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平时考核标准按考核的具体内容来确定,在“好、较好、一般、较差”4个档次之间打分。平时考核实行个人纪实、主管领导定期评鉴的方法进行。由公务员的直接主管领导对公务员《平时考核手册》的填写情况定期(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进行检查和审核,并在手册的“主管领导评价表”上综合打分、写出评语,作为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为年度考核提供重要依据。

2000年—2005年,自治区沿用《广西党政群机关国家公务员及工作人员平时考核试行办法》,对公务员平时表现进行考核。

事业单位考核

1995年,国家开始执行事业单位考核制度。人事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要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进行考核。自治区人事厅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标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考核结果的使用、考核的组织管理等,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进行年度考核。

1998年3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明确了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增加对新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因病事假人员、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抽调到基层挂职锻炼的人员等不同类型人员的考核办法及等次确定。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根据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要求,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这是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首次提出年度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2005年12月,为了进一步完善考核管理,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指导,自治区人事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对事业单位的考核指导,提出改进考核方式,简化考核方法,严格考核备案、规范考核管理,创新考核制度。提出在年度考核结果中增设“基本合格”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