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广西通志.人事志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广西通志.人事志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年内,全自治区共分配中专毕业生19326名。1996年广西18所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洽谈会在南宁市召开。年内,自治区各地、市落实就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近6.7万人。对并轨前招收的统配生,由各地市人事部门下达指导性计划,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就业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广西通志.人事志

199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教委《关于做好1991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的通知》,明确教育、计划、人事、劳动、编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为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同时,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重视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他们服从国家分配,自觉到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去,走与实际相结合,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年内,全自治区共分配中专毕业生19326名。其中工科类4276名,师范类6487名,医药卫生类3231名,财经类2510名,政法文体类793名,农业林业、水电、农机类1380名,壮文104名,从外省、市毕业回广西分配545名。

199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自治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人事厅主管,具体日常工作由中专毕业生分配处(对外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简称自治区中专分配办)负责。毕业生的分配执行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加强生产、教学、科研第一线的方针,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优先考虑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和艰苦的地方去建功立业。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派遣、调整和改派、接收和使用作出具体规定。同年,自治区人事厅印发《关于我区中专学校毕业生分配收取培训补偿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根据自治区中专毕业生分配有关政策规定,对不参加计划内统一分配的毕业生实行收取培养补偿费的办法,由录用毕业生的单位或毕业生本人支付,并明确培训补偿费和改派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等。是年,全自治区分配中专毕业生2.03万多名。

1993年,全自治区接收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3.34万多人。其中为48家国家、自治区重点单位分配毕业生1800人,占接收、分配普通高校毕业生13.5%。在毕业生分配工作中,自治区各级人事部门在实行计划分配为主的同时,开始探索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如在一定范围内试行双向选择,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

1994年,自治区人事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不列入国家计划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毕业生主要通过人才市场实现双向选择、自主选择。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和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到国家重点工程、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及私营企业等急需人才的单位 工作。

1994年2月18日,柳州市鹿寨县人事局在该县人才智力交流会上与大中专毕业生签订接收协议

1995年,明确区直行政机关原则上不接收应届毕业生,“高校计划委培生”毕业后自主择业,经用人单位考核录用后,由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列入就业派遣计划。“定向委培”的毕业生按招生时的规定就业。

1996年,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明确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管理工作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承担。对毕业生到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手续办理、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及各级人才市场推荐就业等作出具体规定。

1996年广西18所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洽谈会在南宁市召开。图为大会会场一角

1997年,自治区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23581人,其中,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1390人,毕业研究生110人,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高校毕业生7219人,毕业研究生121人,自治区所属高校毕业生14501人,毕业研究生240人。属国家分配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19030人,国家计划内毕业自费生329人,电大普通专科班毕业生1077人。自治区所属高校招收的单位委托培养毕业生3145人。(www.xing528.com)

1998年,国务院颁发《中国教育发展纲要》,明确要“积极推进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招生收费改革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逐步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大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制度”。自治区人事厅除对5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区)急需的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通过指导性计划予以保证外,其余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根据社会的需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学校推荐,通过“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等形式落实就业方案。年内,自治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办理国家不包分配大专毕业生转正录用手续中,为315名在企业单位工作的非在职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办理转正手续。

199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充分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和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调节作用,建立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制度。要求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在我国实施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积极疏通、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为毕业生的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同年,自治区人事厅对自治区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进行较大改革,改变以往单一的指令计划分配的方法,采取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就业相结合的办法,除师范类、卫生类毕业生仍实行指令性计划就业外,其余实行指导性计划就业,并在人才市场比较健全的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5市全面实行指导性计划就业。同年8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选拔优秀大、中专毕业生到村级组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选拔优秀大中专毕业生到村级组织工作坚持公平、平等、竞争、择优、资源的原则。被选拔的毕业生,在村级组织工作期间,按照乡(镇)干部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占现有村级组织编制,纳入国家干部管理范围。年内,自治区各地、市落实就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近6.7万人。

2000年,自治区人事厅取消指令性计划就业模式,全部实行指导性就业的办法,逐步从包分配的就业制度,过渡到“双向选择”、不包分配“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对并轨前招收的统配生,由各地市人事部门下达指导性计划,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对并轨后招收的毕业生,经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推荐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一律通过各地、市、县人才交流市场自主择业。师范、卫生类毕业生,原则上由教育、卫生部门推荐到本系统基层单位就业,对优秀毕业生、农村特困生和下岗职工子女优先推荐就业。

2001年,自治区人事厅不再下达就业计划,要求各地市人事局,各中专学校加大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力度,积极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以及包括实行人事关系代理的各种服务,为毕业生进入市场提供良好的环境

2002年,大中专毕业生主要通过人才市场实现就业。同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选拔优秀大中专毕业生到村级组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选拔到村级组织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其日常管理实行双重负责制,即以乡(镇)党委、政府管理为主,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协助管理,其人事档案由县(市、区)人事部门集中统一管理。选拔生锻炼期一般为2~3年。对锻炼期满的选拔生,经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在乡(镇)机关以及事业单位有空编的前提下,可通过公开考试,录用到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其中特别优秀的,可选拔进乡(镇)领导班子。本人自愿留在农村领办、创办经济实体和企业的,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其人事档案转到当地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对锻炼期满后自愿进入人才市场择业或考核不合格的选拔生,可将其人事档案转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协助推荐就业。

2003年,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并给予适当报酬。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办企业或经营单位免征所得税作出具体规定。对录用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 1~2年。

2005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出台《关于做好2005年广西选调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的通知》,决定选调一批博士、硕士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对在大学期间担任过学生干部、校级以上学生干部(团干部)、“三好学生”、毕业生和中共党员优先选调,年龄原则上大学本科生不超过26周岁,硕士生不超过30周岁,博士生不超过 35周岁。中国广西人才市场通过举办人才交流会,为34万多人次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类人才提供就业服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