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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的建构条件及制度创新

时间:2023-09-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节通过对校企合作中双方责、权、利关系的分析,归纳出合作建构的三个条件。合作双方各自的利益也通过各种不同形式的调整而得到综合表现,从而凸显了校企合作能得到的收益。校企合作应当是以校企双方利益为基础的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三)共同享有权利是建构的必要保障权利分配是校企合作主体的关键问题。[6]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双方都承担了不同程度的责任,这种权利的获取是对承担的职业教育责任的有效补偿。

校企合作的建构条件及制度创新

校企合作是企业和学校两个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合作中必然存在双方责、权、利的协调与配置问题。本节通过对校企合作中双方责、权、利关系的分析,归纳出合作建构的三个条件。

(一)共同利益诉求是建构的驱动力

所谓驱动力,是指驱使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的根本力量。职业院校与企业是校企合作的两个直接主体,职业院校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以获得更多教学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所需要的企业资源为目的,属于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结合;而企业主要是营利性组织,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是推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最为重要的动力之一。以从合作院校中获得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和高质量的技术服务为目的,属于长远利益。虽然双方各自追求的目标不相同,但职业院校和企业在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上有着共同的利益基础,校企双方在资源上能够取长补短,在利益上能够共赢共享。合作双方各自的利益也通过各种不同形式的调整而得到综合表现,从而凸显了校企合作能得到的收益。

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实现利用企业信息优势和人才质量标准,调整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获得经费、设备支持,共建共享实训基地;企业提供就业机会;积极科研合作意愿,共建研发中心,共享科研合作成果;教师下企业培训等诉求;企业可以通过合作实现获得生产一线的技能型人才,获得学校的技术支持,协助新产品研发,良好的社会声誉,企业员工在职培训的机会以及期望能提供高质量的决策咨询与管理建议等诉求。这些利益固着点会促使高职院校和企业的合作走向深入并持续发展。因此,以共同利益诉求来驱动利益主体双方,调动企业和职业院校合作的积极性,以他赢为律实现利益共赢是十分必要的。只有校企双方的需求都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双方的合作才能得以延续和发展。

(二)共同承担责任是建构的先决条件

校企双方的责任充分实现,应该是满足彼此利益诉求的前提和条件。校企合作应当是以校企双方利益为基础的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企业在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过程中,也有获取相应利益的权利。可以说,获取利益是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必要条件,而共同承担责任则是双方合作的先决条件。(www.xing528.com)

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资源配置过程中“权利”与“义务”交换关系的结果。[3]企业在享受社会赋予的财产、生产经营、法律保护等权利的同时,还必须要承担社会责任,尽社会义务。企业的教育责任,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应当指向的是企业的职业教育责任。因为企业的教育活动基本上都指向职业活动,具有很强的职业导向性。所以,在这一层面上,企业的教育责任可以认为就是职业教育责任。[4]企业的教育责任即协助职业院校共同完成人才培养任务,指企业参与职业院校教育教学过程的各个方面,包括与学校共同培养高质量的技术人才、参与学校的招生、教学专业的设置、课程内容的制定、教育教学的实施,以及学生的考核评价等环节,并在合作中有意识地对风险进行规避,以保障自身及学校权益等。

从校企主体在合作中的关系演变来看,学校自身难以完成职业教育任务,需要企业承担部分责任,以弥补学校职业教育的不足。那么,企业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可以承担哪些责任、以什么形式承担责任,就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

(三)共同享有权利是建构的必要保障

权利分配是校企合作主体的关键问题。之所以强调企业具有职业教育权利,是为了保护企业或职业院校某种正当利益。所以,权利的基础是利益。[5]甚至可以说,权利也是一种利益。[6]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双方都承担了不同程度的责任,这种权利的获取是对承担的职业教育责任的有效补偿。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具有招生权、教育教学权、人事权、学生管理权、经费资产管理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企业与职业院校在合作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企业的职业教育权利应主要围绕人才培养过程而言。根据人才培养的顺序可以将企业的职业教育权利归结为知情权,即企业具有了解学校的基本信息以及人才培养规划、招生等信息的权利;行动权,指企业有共同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的权利,如教学计划制订、课程开发、教材编写和考核评价等;决定权,指企业在承担责任的前提下为了保证自身的正当利益而准予活动实施或不能实施的权利。

知情权、行动权和决定权构成企业职业教育权利的基本形态。但并不是说提到教育利益就必然包括这三种权利,在通常情况下,它往往只突出地表现为其中一种权利或是以三种权利混合的方式呈现出来。[7]在当前校企合作中,企业所获得的权利还很有限,与承担的职业教育责任相比,企业缺乏相应的权利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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