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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和一般侵权行为在高职高专法治教育教程中的影响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情况下,现代民法认为只有当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这便是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通过对于个人行为自由的尊重,最终使得整个社会的安全性得到保障。正是因为过错责任原则的重要意义,因而民法将围绕过错责任进行判断的侵权行为称为一般侵权行为。或者在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无法证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这种损害也可能会由受害人自己承受。

过错责任和一般侵权行为在高职高专法治教育教程中的影响

民法对于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权利人受到侵害时应当提供的法律救济,这一部分的民法称为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法是调整侵权行为的法律,也就是规定何种情形构成侵权行为,以及发生侵权行为后如何对于受害人进行救济的法律。当一项侵权行为实施后,侵权行为法通过让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一方面填补了受害人因此受到的损害,另一方面制裁了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那么,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导致了另一个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他为何要对这种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现代民法认为只有当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这便是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他人损害的意思,那么即便他的行为客观上确实产生了损害,他也不必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维护了个人行为自由的民法秩序,强调只要对于自己的行为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那么就无须担心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原则通过对于个人行为自由的尊重,最终使得整个社会的安全性得到保障。

正是因为过错责任原则的重要意义,因而民法将围绕过错责任进行判断的侵权行为称为一般侵权行为。当然,要构成一般侵权行为,除了强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这一条件之外,还需要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既然侵权行为主要针对的是民事主体因不当行为损害他人权利的情形,那么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就是成立侵权行为的前提条件。需要注意的是两点:一是这里讲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有意识实施的行为,比如人在睡梦中的行为,因为它与人的自由意志没有关系,所以就不是此处所称的“行为”。二是“行为”既包括了行为人积极侵害他人的主动行为,特殊情况下行为人消极的不作为也会成立,比如父母对于年幼子女应当抚养却不尽照顾义务,警察对于犯罪行为应当进行制止却袖手旁观等。

2.受害人存在损害:侵权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因此只有受害人存在损害的情况下,才有责任成立的结果。假如受害人没有遭受损害或者遭受的损害轻微到可以忽略的程度,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是不会导致赔偿责任的。当然,这里所称的“损害”在人身权与财产权两个方面有所差异。财产损害一般均有价可估,因此具有客观的计算标准。但是对于人格权的损害就有所不同,在对侵害他人的身体权或者健康权的情况下,受害人支出的医药费等实际损害有证据可以证明,但对于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就无法用客观标准计算实际损害了,假如侵害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时情况会变得更加复杂。但无论如何,在我国民法中受害人的损害既包含了财产损害,也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www.xing528.com)

3.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应当具有内在的联系,也只有当这种因果关系确实客观存在时,行为人才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治经典赏析:

“不幸总是落在被击中者头上。”

这是罗马法中的一句名言,它表达了对于民事主体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那就是并非所有的损害都要由行为实施人承担责任,有时这种损害需要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比如,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的确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失,但假如这种行为的实施是因为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比如,受害人违反动物园规定挑逗动物导致自己受伤)或者存在不可抗力(比如,受害人遭遇地震海啸而受到损害)、正当防卫(比如,行为人因防止受害人的抢劫行为而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紧急避险(比如,行为人因为防止对他人生命权的侵害而损坏了受害人的财产)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时,行为人就可能不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或者在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无法证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这种损害也可能会由受害人自己承受。当然,对于这种需要自负的责任,现代国家基本都建立了责任保险、社会救济等制度,以减轻民事主体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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