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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的本质与现象的辩证关系

时间:2023-09-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出院后,4位获救者被指控谋杀维特莫尔。初审法庭经过特别裁决确认上面所述的事实,根据纽卡斯国刑法的规定,法官判定4位被告谋杀维特莫尔的罪名成立,判处绞刑。4位被告向纽卡斯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研究法的概念,首先应注意法的本质与现象之间的辩证关系。把这一辩证法的原理运用于法学研究,可以说“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是一对范畴,它们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把握法律现象。

法理学:法的本质与现象的辩证关系

法理学“永恒的洞穴”(节选)[1]

本文要说的案例是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在1949年《哈佛法律评论》中所虚构的洞穴探险者案(Lon Fuller,“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62 Harvard Law Review 616,1949)。事实上,即便在多次读过这则案例后,笔者在叙述这一案例事实之时仍旧有一种心悸。这种心悸不仅来自于案件情节的起承转合与跌宕起伏,更来自于案件当事人在身处绝境时的残酷但或许是合理的选择行为。在为读者展现了这个法律、道德与人情相交错的案例后,富勒更以当时最具代表性的五种法律解释理论撰写了五篇判词。阅读这五篇判词,我们如同穿行在法哲学历史的长河中,最终到达了法律的幽微要渺之处。笔者希望读者带着下面的问题来阅读本文,“如果你是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你将作出何种判决?”

案件发生在两千多年以后4299年春末夏初的纽卡斯国。那年5月上旬,该国洞穴探险者协会维特莫尔等五位成员进入位于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探险。但当他们深入洞内时发生了山崩,岩石挡住了石灰岩洞的唯一出口。5位探险者发现受困后就在洞口附近等待救援。由于探险者未按时回家,他们的家属通知探险者协会,一个营救队伍火速赶往出事地点。

由于洞穴地点地处偏远,山崩仍在继续,营救工作的困难大大超出了事前的预计,而在营救过程中的一次山崩更是夺去了10名营救人员的生命。与此同时,洞穴内5位探险者的情况也不容乐观。他们随身所带的食物有限,洞内也没有可以维持生命的动物植物,探险者很可能会在出口打通前饿死。就在被困的第20天,营救人员获知探险者随身携带了一个可以收发信息的无线设备。洞外人员迅速通过通讯设施与受困的探险者取得了联络。

当探险者问到还要多久才能获救时,工程师们的回答是至少需要10天。受困者于是向营救人员中的医生描述了各自的身体状况,然后询问医生,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他们是否有可能再活10天。当医生给出否定的回答后,洞内的通讯设备沉寂了。8小时后,通讯恢复,探险者要求再次与医生通话。维特莫尔代表本人以及4位同伴询问,如果吃掉其中一个成员的血肉,能否再活10天。纵然很不情愿,医生还是给予了肯定的答复。维特莫尔又问,通过抓阄决定吃掉他们中的哪一个是否可行。这当然是个医生无法回答的问题。当政府官员和牧师都不愿意回答这一问题时,洞内就没有再传来任何消息。在探险者被困洞穴的第32天,营救终获成功。但当营救人员进入洞穴后,人们才得知,就在受困的第23天,维特莫尔已经被他的同伴杀掉吃了。(www.xing528.com)

根据四位生还者的证词,在他们吃完随身携带的食物后,是维特莫尔首先提议吃掉一位同伴的血肉来保全其他4位,也是维特莫尔首先提议通过抓阄来决定吃掉谁,因为他身上刚好带了一副骰子。4位生还者本来不同意如此残酷的提议,但在探险者们获得外界的信息后,他们接受了这一建议,并反复讨论了保证抓阄公平性的数学问题,最终选定了一种掷骰子的方法来决定他们的命运。掷骰子的结果把需要牺牲的对象指向维特莫尔,于是,他被同伴吃掉了。

4位探险者获救后因营养失调而住院治疗。出院后,4位获救者被指控谋杀维特莫尔。初审法庭经过特别裁决确认上面所述的事实,根据纽卡斯国刑法的规定,法官判定4位被告谋杀维特莫尔的罪名成立,判处绞刑。4位被告向纽卡斯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问题:如果你是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你将作出何种判决?

研究法的概念,首先应注意法的本质与现象之间的辩证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这两个方面是密不可分的,本质总要通过一定的现象表现出来,而现象总是本质的显现。把这一辩证法的原理运用于法学研究,可以说“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是一对范畴,它们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把握法律现象。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而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思维抽象才能把握。剥削阶级法学家和思想家或者有意掩饰或者看不到这一点,习惯于停留在表面现象就法论法,或者把法的现象等同于法的本质,或者是到虚无飘渺的“宇宙精神”、“自然命令”或人的心灵世界寻找法的本质,所以,他们从未真正发现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法学的主要贡献在于:依据唯物史观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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