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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的施工索赔分类

时间:2023-10-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索赔。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的施工索赔分类

1.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1)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合同中明示的索赔是指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工期或经济补偿。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的合同条款,称为明示条款。

(2)合同中默示的索赔。合同中默示的索赔,即承包人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人有索赔权。这种索赔要求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有权得到相应的补偿。这种有补偿含义的条款,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被称为默示条款或称为隐含条款。

默示条款是一个广泛的合同概念,它包含合同明示条款中没有写入、但符合双方签订合同时设想的愿望和当时环境条件的一切条款。这些默示条款,或者从明示条款所表述的设想愿望中引申出来,或者从合同双方在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引申出来,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或被法律和法规所指明,都成为合同文件的有效条款,要求合同双方遵照执行。

(3)道义索赔。这是一种罕见的索赔形式,这种补偿称为道义上的支付,或称优惠支付。这是合同双方友好信任的一种体现。

2.按索赔有关当事人分类

(1)承包人同业主之间的索赔。这是施工承包中最普遍的索赔形式。最常见的是承包人向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有时,业主也向承包人提出赔偿的要求,即 “反索赔”。

(2)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按照他们之间所签订的分包合同,都有向对方提出索赔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获得额外开支的经济补偿。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经过总承包人审核后,凡是属于业主方面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均由总承包人汇总编制后向业主提出;凡属总承包人责任的事项,则由总承包人同分包人协商解决。

(3)承包人同供货人之间的索赔。承包人在中标以后,根据合同规定,向机械设备制造厂家或材料供应人询价订货,签订供货合同。供货合同一般规定供货商提供的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质量标准和供货时间等具体要求。如果供货人违反供货合同的规定,使承包人受到损失,承包人有权向供货人提出索赔;反之亦然。

3.按索赔目的分类

(1)工期索赔。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后,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可能提前完工而得到奖励,最终仍反映在经济收益上。

(2)经济索赔。经济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

4.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按索赔的处理方法和处理时间的不同,施工索赔可以分为单项索赔和总索赔两类。

(1)单项索赔:是针对某一干扰事件的发生而及时提出的索赔。索赔的处理是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干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立即执行。它由合同管理人员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交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它是索赔有效性的保证。

单项索赔通常原因单一、责任清楚,涉及金额较小,实际损失易于计算,业主容易接受。所以承包商应尽可能采用单项索赔方式处理索赔问题。例如,工程师指令将某分项工程混凝土改为钢筋混凝土,对此只需提出与钢筋有关的费用索赔即可。

单项索赔报告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交工程师,由工程师审核后交业主,由业主作答复。

(2)总索赔:又叫做一揽子索赔或综合索赔。一般在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将施工过程中未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提出一篇总索赔报告。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后进行最终谈判,以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

通常在如下几种情况下采用一揽子索赔:(www.xing528.com)

①在施工过程中,有些单项索赔原因和影响都很复杂,不能立即解决,或双方对合同的解释有争议,而合同双方都要忙于合同实施,可协商将单项索赔留到工程后期解决。

②业主拖延答复单项索赔,使施工过程中的单项索赔得不到及时解决。在国际工程中,有的业主就以拖的办法对待索赔,常常使索赔和索赔谈判旷日持久,导致许多索赔要求集中起来。

③在一些复杂的工程中,当干扰事件多,几个干扰事件同时发生,或有一定的连贯性,互相影响大,难以一一分清时,可以综合在一起提出索赔。

总索赔特点如下:

①处理和解决都很复杂,由于施工过程中的许多干扰事件搅在一起,使得原因、责任和影响分析都很艰难。索赔报告的起草、审阅、分析、评价难度大。

由于解决费用、时间补偿的拖延,这种索赔的最终解决还会连带引起利息的支付、违约金的扣留、预期的利润补偿、工程款的最终结算等问题。这会加剧索赔解决的困难程度。

②为了索赔的成功,承包人必须保存全部的工程资料和其他作为证据的资料,这使得工程项目的文档管理任务极为繁重。

③索赔的集中解决使索赔额集中起来,造成谈判的困难。由于索赔额度大,双方都不愿或不敢作出让步,所以争执更加激烈。通常在最终一揽子方案中,承包商往往必须作出较大让步,有些重大的一揽子索赔谈判一拖几年,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对索赔额度大的一揽子索赔,必须成立专门的索赔小组负责处理。在国际承包工程中,通常聘请法律专家、索赔专家,或委托咨询公司、索赔公司进行索赔管理。

④由于合理的索赔要求得不到解决,影响承包人的资金周转和施工速度,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能力和积极性。这样会影响工程的顺利实施和双方的合作。

5.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程延误索赔。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这是工程中常见的一类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3)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索赔。

(4)工程加速索赔。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人、财、物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

(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引起的索赔。

(6)其他索赔。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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