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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官民合作保护文化遗产

时间:2023-10-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中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有两股力量,即官方和民间的保护。官方即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表现在文化馆堂的建筑和开放。而民间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集中在民间艺人、民间宗族祠堂活动以及民族节日期间的祭祖和歌舞表演的展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应该官民联手合作,携手共建保护网络。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目前尚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其保护方式也在不断地摸索中。

如何实现官民合作保护文化遗产

目前中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有两股力量,即官方和民间的保护。而官方即政府的保护主要靠文化运动。早在1989年,正是十套中国民间文艺集成编纂的时候,这时三套民间文学集成的普查已接近尾声。当时由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等单位发起,曾经在人民大会堂召开过民间文化保护座谈会。这次会议是响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9年在巴黎召开的第25届总会上通过的“关于保护传统文化与民间创作的建议”(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精神,呼吁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保护民间文化,这种“民间文化”就是今天所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如果不成为政府的行为,不通过立法的形式保证,是很难进行保护的。时间过去了整整20年,今天政府终于介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且着手进行立法工作,这是值得我们欣慰的。

官方即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表现在文化馆堂的建筑和开放。各省市地方剧种剧团、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广场等用以保护和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场馆和配套设施正在恢复和兴建。不仅国家级省(区)级、市、县级有文博馆场,还有区乡级、街道社区级文博馆场。

而且这些文化馆、博物馆、艺术团体分类明细,职责明确。如文化馆类有生活文化馆、民族文化馆、民俗文化馆等;博物馆有民族博物馆、民俗博物馆、生态博物馆、农家博物馆、艺术博物馆等;艺术团体、文化广场更为展示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服务和培训场所。

国家省市地文博馆场为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也是官方保护和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措施和场所。

而民间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集中在民间艺人、民间宗族祠堂活动以及民族节日期间的祭祖和歌舞表演的展示。民间的保护多是自发性的,无组织、无保障的,只限于个人或家族或单一民族的力量,而且容易造成误传和遗失。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异常丰富而且历史悠久。无论哪个地区、哪个民族或个人所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资源都是国家的财富,政府有责任去保护它,这是一个国家的责任和义务。许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到今天,靠的是民间的智慧和力量。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518项,基本都是民间创造的。广大民众创造了如此众多的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则更应该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服务加以保护,因为这是国家的文化瑰宝。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应该官民联手合作,携手共建保护网络。首先国家有责任做好服务工作。在文化遗产传承人不明白和没有认识到他所创造的文化价值和保护的必要性时,即使这种文化遗产进入名录,也无法期望得到长期的延续和保护。政府有责任在制定政策、组织资金投入等方面做好服务工作;而专家的责任在于对项目的调查以及经过田野作业,悉心考察和研究,告诉传承人他所创造的文化的价值意义在哪里,同时提出保护的建议。民间艺人、民间组织在政府和专家的指导服务下,对自己民族的文化遗产会加以精心保护和传承。只有调动了传承人的积极性,创造良好的保护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才能持久,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文化是一种创造,也是一种选择。留住传承,就是留住了历史,保存了文化的命脉。在当今社会急剧变革的时代,西方的强势文化大举进入民众的生活,引起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急剧变化。保护本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世界文化多样性体系,不只是一种口号,而且是一种行动。这体现着人们对文化多样性的向往。抢救和保护民族民间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改变传统文化自生自灭的做法,形成政府主导、社会重视,专家和各界联合积极参与的保护机制,并本着剔除糟粕、古为今用的原则“保护为主,抢救第一”。[5]

一如瑶族《盘王歌》,目前,广西、湖南、广东等省(自治区)虽然已把流传的《盘王歌》收集整理出版成书,但在“还盘王愿”中演唱《盘王歌》时所演示的各种活态动态的文化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和研究。需要政府和专家的政策引导、服务和积极参与,使《盘王歌》及其文化表现形式在瑶族民间发扬光大,为瑶族人民的文化生活增添光彩。“解铃还须系铃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不仅与文化有关,而且与整个社会环境、政府职能、社会文化有关。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目前尚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其保护方式也在不断地摸索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说,除部分由政府重点保护外,最简单的办法是把保护的责任和权利交给传承者,交给传承的群体或个人,但决不能交给开发商一类的经济人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肯定会产生经济效益,包括政府的投入。但这种效益应该先让传承者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有规律的,保护应该尊重这种规律。确定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具有历史价值、文化史价值和美学价值,在不破坏这些价值的同时,开发商、旅游部门可以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和利用。另外保护不是僵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在保护的同时,可以随着时代的发展,有所创新,使文化遗产适应变化了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没有发展就没有保护。发展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保护,但要首先掌握它的真谛,然后才能谈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在社会中应用,才会受到人们的关注,才能得到继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只是外在的形式,而是要保护它们赖以生存的自然和人文环境。要做到“万变不离其宗”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护。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既有理论问题也有实践问题,加强理论研究是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环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能仅仅停留在保护层面,应当与利用、开发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文化遗产的“可持续性”保护。一方面,必须坚决果断制止过度或破坏性开发;另一方面,也不能由于出现某些问题就“因噎废食”,应该理顺利用与开发的关系。我们必须清醒定位: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大力发展生产力,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少数民族不可动摇的目标。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发展是硬道理”,坚持科学发展观更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大力抢救与保护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成为现代化进程中有机组成部分,应是正确的出发点。由文化部、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举办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苏州论坛”上有学者认为:“文化遗产需要保护,不仅仅是因为人类社会对遗产文明的保护负有责任,同时更是创造了这些遗产的社会群体维系社会稳定、社会和谐发展、可持续生计发展的基础。这对互为表里的需求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问题上得不到和谐的回应,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效将大打折扣。”[6](www.xing528.com)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标识,非物质文化是文明传承中不可剥离的载体。各地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如火如荼,却也暗含隐忧:当这股“申遗”之风过去,我们又该如何?遗产属于大家。政策上的倾斜、少数人的研究之外,更为重要的,是你我的关注和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一时的热情,更需要社会和人们的投入和长远地实行。

【注释】

[1]原载广西瑶学会编:《瑶学研究》第6辑,香港展望出版社,2008年。

[2]祁庆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光明日报》,http://edu.QQ.com,2006年08月26日,14:03。

[3]陶立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评价与保护》,中国国学网,http/www.China.com.cn/,2007年05月24日,09:17:37。

[4]乌丙安:《中国文化语境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光明日报》,2005年7月5日。

[5]田青:《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中国文化报》,2009年10月16日。

[6]云南省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研究会项目官员李波的论文。《瞭望新闻周刊》登载,文章来自2012年7月文化部、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举办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苏州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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