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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奴隶的主要生产-古史新探

时间:2023-10-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接着就想進一步探討西周這樣大量的奴隸,是否從事主要生産?《盂鼎》曾記載周王一次賞給盂兩批“人鬲”,共1 709人,看來不可能全是家内奴隸而不從事主要生産。我們説西周奴隸從事農業生産,還有確切的證據。西周的奴隸從事於手工業生産是很顯著的。西周的奴隸也被大量使用於山林川澤的開發。從西周後期起,由於勞動工具的改進,勞動人民生産技能的提高,開發山林川澤的能力比前增加,國王和大貴族都設置有場、林、虞

西周奴隶的主要生产-古史新探

接着就想進一步探討西周這樣大量的奴隸,是否從事主要生産?因爲這關係到是否能構成奴隸制生産關係的問題。

《盂鼎》曾記載周王一次賞給盂兩批“人鬲”,共1 709人,看來不可能全是家内奴隸而不從事主要生産。李亞農同志説:“我們要請問這位盂先生把將近兩千的奴隸擱在家裏做什麽?家内那有許多工作來給這些奴隸做?讓他們游手好閑地吃白飯麽?這不大合理。何況銘文上寫得很清楚,這將近兩千奴隸是跟疆土同時賞賜的,難道不十分明白嗎?這些奴隸是耕田種地的,他們是農業生産的直接擔當者”[8]。這話很對。前面我們已經證明,這1 709位“人鬲”原來全是戰場上的俘虜,處於敵對的地位,勞動時就需要很大的監督力量,不勞動時要戴上手拷關在牢裏,如何能全數用來充當家内奴隸呢?

我們説西周奴隸從事農業生産,還有確切的證據。當時國王賞給臣下的土地,主要有兩大類:一類叫做“土”、“采”、“邑”、“里”,“土”和“采”的範圍大,可以包括若干“邑”和“里”,這類土地賞賜時是連同居民在内的,國王有時可以收回來改賞他人。這在西周金文中有明證。另一類土地叫做“田”,一般都以“田”爲單位,稱爲“一田”、“十田”、“五十田”等。不但周王用來分賞臣下,大貴族也有用來分賞臣下的。分賞時“田”上都不附帶有居民,偶或有連帶“臣妾”的。這類“田”的性質不同於“邑”和“里”,貴族間可以轉讓、交换和作賠償之用,其中比較大塊的“田”,也有不以“田”作單位計數,而以封疆爲界的。在這類可以轉讓、交换和作賠償用的“田”上,同樣不附帶有居民。《格伯簋》記述格伯以良馬四匹交换得“卅田”後,曾親自踏查田的疆界,而不見點查耕作者。《散氏盤》銘文是夨國把“田”轉交給散國的一件契約,契約上詳細記載了這塊“田”的封疆,記載了雙方派員勘定疆界和點交經過,點交方面的田官還立了誓,除了點交“濕田、壯田”以外,還點交了“田器”(田上附屬器物),又轉交了“圖”(“田”的地圖),獨没有談到耕作的人。《鼎》記述匡季先用“五田”和四個奴隸來賠償“禾十秭”,不答應,再次控告到東宫,接着匡季加賠了“二田”和奴隸“二夫”,共賠給“田七田、人五夫”了事。由此可見,這類“田”上不附着居民,轉讓時不附帶有耕作者,用來抵償時“田”和奴隸是要分别計數的。這類不附帶有耕作者的“田”,原來由誰耕作的呢?貴族在轉讓或交换中得到後使用誰耕作呢?無疑的,是使用奴隸耕作的,如同改革前涼山彝族奴隸社曾中的“娃子耕作地”一樣。因爲這類“田”和奴隸同樣是奴隸主貴族完全佔有的,同樣被看做一種物件可任意處理的,奴隸並不附着於土地上,因此奴隸主在“田”的轉讓和交换時只作一種物件來處理,不附帶有任何耕作者。《鼎》記述匡季賠償“禾十秭”時,用“田”和奴隸一起賠償,《不簋》記述伯氏賞給他“臣五家,田十田”,以“臣”和“田”一起賞賜,該就是因爲這類“田”是使用奴隸耕作的。《大克鼎》説:

易(賜)女(汝)田于埜,易(賜)女(汝)田于渒,易(賜)女(汝)井(邢)家田于,以(與)厥臣妾,易(賜)女(汝)田于,易(賜)女(汝)田于匽,易(賜)女(汝)田于原,易(賜)女(汝)田于寒山。……易(賜)女(汝)井(邢)、人,易(賜)女(汝)井(邢)人奔于

這裏值得注意的是:周王賞賜給克許多地方的“田”中,只有在的“邢家田”上是“與厥臣妾”的。可知一般賞“田”上不附帶有人,只有這塊“田”上連帶有“臣妾”,因而特爲説明。爲什麽獨有這塊賞“田”上曾連帶有“臣妾”呢?看來是有特殊原因的,這塊在的“田”原來屬於“邢家”貴族的,這時不知爲了怎樣一件事,“邢家”貴族被滅亡了。這塊田,原來“邢家”是使用“臣妾”耕作的,這時周王一起没收來了,因而賞給克的時候,獨有這塊田是“與厥臣妾”的。更值得注意的是:周王在賞給克這麽許多“田”的同時,賞給了克“井(邢)、人”,這三批氏族或部族奴隸,該就是給克在許多“田”上充當農業奴隸的。其實,西周有大量農業奴隸是不足怪的,在西周之前的殷代,已使用俘虜來的羌人耕作,在甲骨文上有明文記載,在西周之後的春秋時代也還有農業奴隸,叫做“隸農”,《國語·晉語一》記述郭偃説:“其猶隸農也,雖獲沃田而勤易之,將不克饗,爲人而已。”(www.xing528.com)

西周的奴隸從事於手工業生産是很顯著的。《伊簋》記述周王叫“命尹”(官名)命令伊掌管“康宫”的“王臣妾百工”,該即王所有的“臣妾百工”居住在“康宫”的,其中“百工”當爲各種手工業奴隸。《師簋》記載伯龢父命令他掌管伯龢父家“西、東”的“僕御、百工、牧、臣妾”,該即伯龢父所有的“僕御、百工、牧、臣妾”居住在“西”和“東”的,其中“僕御”該是管理車馬與駕御的家内奴隸,“牧”即從事畜牧的奴隸,“百工”即各種手工業奴隸。由此可見,在西周大貴族所有的奴隸中是有分工的,除了“臣妾”大多作爲農業奴隸以外,還有稱爲“僕御”的家内奴隸,稱爲“牧”的畜牧奴隸,稱爲“百工”的手工業奴隸,是被集中在某些地方,派有專職官員來管理的。西周的各種主要手工業如冶銅、製造骨器和玉器、紡織等,都是使用奴隸勞動的,這在西周以前的殷代和以後的春秋時代都是如此。我們只要看西周製作的大銅器如《盂鼎》、《大克鼎》、《散氏盤》、《季子白盤》等,製作得那麽雄偉和精致,就可想見當時冶銅手工業的奴隸作坊規模的巨大,其中使用的奴隸一定很多。所有考古出土和博物館所陳列的西周的各種手工業品和工藝品,全是出於當時奴隸之手,奴隸是我國古代物質財富和物質文化的主要創造者。

當時手工業奴隸中,也有婚配成家的,有個特殊名稱叫做“貯”。“貯”原是積貯財富的意思[9],也用來指實用的財物。《頌鼎》説:“王曰:頌,今(命)女(汝)官司成周貯卄家,監司新造貯,用宫御。”這是説:周王命令頌掌管居住在成周的“貯卄家”,監督管理新造出來的“貯”,以供王宫中應用。該是由於這種手工業奴隸是專門替貴族製造“貯”(實用財物)的,同時這種奴隸本身就是奴隸主貴族的財産,因而“貯”就成爲他們的專門名稱。

西周的奴隸也被大量使用於山林川澤的開發。從西周後期起,由於勞動工具的改進,勞動人民生産技能的提高,開發山林川澤的能力比前增加,國王和大貴族都設置有場、林、虞、牧等官,圈佔原來公共的山林川澤之地,迫使奴隸加以開發。周厲王任用榮夷公實行所謂“專利”,就是這種措施的進一步擴大,古人所謂“專利”向來是指山川之利的[10]。《同簋》説:周王命令一個叫同的貴族,幫助吴大父管理場、林、虞、牧等官,“自淲東至于河,厥逆(朔)至于玄水”,所記的就是圈佔山林川澤的事。這種圈佔的山林川澤之地是迫使奴隸來開發的,到春秋時代各國還是如此,所謂“若夫山林川澤之實,器用之資,皂隸之事,官司之守”[11]。當時不僅周王設置有場、林、虞、牧等官,迫使奴隸從事山林川澤的開發,許多大貴族也是如此。例如《散氏盤》記述夨氏派出勘定“田”的疆界的十五個官吏中,就有“豆人”的“虞”和“彔”(麓)以及“原人”的“虞”,他們都是掌管開發山林川澤的官。

我們列舉了上述許多事實,可以清楚地看到西周有相當大量的奴隸,從事於農業、手工業和開發山林川澤等主要生産。因此就得肯定當時的生産關係還是奴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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