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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区政权选举与民主制度,中央苏区政权建设史

时间:2023-10-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苏维埃政权的选举制度是苏维埃政权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举制度的实施,保障了苏维埃政权民主性的实现。决议要求各地按期将乡、区、县、省四级苏维埃改选完毕;各省出席第二次全苏大会的代表,须在省苏代表大会上选举,必须发动选民的大多数来参加苏维埃的选举。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苏维埃政权的选举制度的一些最主要的内容及其运作方式。

苏区政权选举与民主制度,中央苏区政权建设史

苏维埃政权的选举制度是苏维埃政权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举制度的实施,保障了苏维埃政权民主性的实现。1931年11月7日,“一苏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凡在16岁以上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中国千百年来封建制度统治下的中央苏区的广大劳苦大众,能够充分地享受这种民主权利,不能不说是苏维埃政权最为成功的创举。为了保障这种民主权利的实现,中共中央和中央政府在不同时期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训令,形成了符合农村革命根据地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

1930年9月,为准备召开中华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全国苏维埃区域第一次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在《红旗日报》10月8日至11日公布了《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条例》,条例的精神在于号召全国千万劳苦大众“在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迅速到来的时期中,积极的参加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选举运动……将参加苏维埃选举运动,普遍深入到广大群众中去”[12]!同时,苏维埃还发表布告,强调为达到使“一苏大会”的顺利召开,各苏维埃区域必须发动群众,作好宣传,加强组织,设立准备机关,组织选举运动,“动员群众团体及广大的群众参加选举运动,尽可能的召集各市各县的代表大会”[13],在11月7日以前,选出主席“一苏大会”的代表。

这个选举条例认为“一苏大会”的组织“一方面能够代表全国几万万斗争的群众,别方面又是极活泼极灵敏地适宜于军事作战环境的组织”[14]。根据这一原则,条例第1条规定选举的基本原则,强调选举的最终目的是要建立起一个指导中国革命的中央政府。条例第2条规定了享有选举权的范围。第3条规定了苏维埃区域的选举办法,开列出9个苏维埃特区的名单以及参加“一苏大会”的代表名单,还规定了代表成份的比例,即工人占12.5 %,农民占75%、红军占10%、贫民占2.5%。第4条规定了反动统治区域的选举方法。

1930年9月26日,中央准备委员会又制定了《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苏维埃选举暂行条例》,这个条例是专门针对苏维埃区的选举而制定的。条例共11章35条。详细规定了选举权的范围,规定了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特区(即县级以上的苏维埃区域)、县、区、乡直至村的选举办法及其政权组织。条例规定:“各地苏维埃的组织及改选应依照本条例执行。”[15]根据此条件,在苏维埃区域进行了为召开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选举活动。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于1931年11月成立后,由中央执行委员制定并于同月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个正式的选举法,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细则对选举中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机关、选举手续、选举代表的比例、选举的有效性以及选举经费等,都作了明文规定。这个选举细则的一大特点,在于许多条文着重强调其法律根据,即依据《宪法》的规定来制定,其法律地位与作用,在苏维埃共和国中的法制系统中被确定下来。

上述选举条例或细则,成了“一苏大会”前后苏区选举运动的法律根据与基本的准则。1933年8月,中央执行执行委员会发布了一个训令(第22号),对“一苏大会”前后的选举运动作了初步总结。训令指出:“一苏大会”前的选举,最为不完善之处在于一是在选举权上没有“明白划清”,二是选举方式多是采用群众大会来进行,群众对选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而“一苏大会”后根据选举细则,选举权已开始严格的分开,选举方式已由选举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以选民大会的方式进行,选民对选举的意义已有所提高,参选的人数也相应增加,因而,“苏维埃的成份比前有了很大的变化”[16]。但是,无论是“一苏大会”之前或之后,训令认为苏区的选举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是:发动群众不充分,没有组织群众对提案进行深入的讨论,个别地方的改选没有本质的变化,在选举中,工人与妇女当选的人数太少;选举方法上,选举会单位太大,使选民到会不易,候选名单不是逐一表决,而是整个地报告讨论表决,使选民的意见不能充分发表。许多地方选举委员会不起作用,有少数地方违反选举法,不开选民大会,表明了区乡选举制度的不完善。

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这个训令,其直接目的在于为“二苏大会”的召开作准备工作。就在这个训令颁布的两个月之前的6月8日,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作出了《关于召集第二次苏大会的决议》,提出在“第二次全苏大会以前,应改选各级地方苏维埃”[17]。决议要求各地按期将乡、区、县、省四级苏维埃改选完毕;各省出席第二次全苏大会的代表,须在省苏代表大会上选举,必须发动选民的大多数来参加苏维埃的选举。接着8月9日,中央政府颁发了《苏维埃暂行选举法》和上面提到的第22号训令。同时宣布此暂行选举法自1933年8月15日生效,以前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等“宣告无效”,各级苏维埃的选举及代表产生的手续,都须依照《苏维埃暂行选举法》的规定来进行[18]。(www.xing528.com)

为了对“二苏大会”的召开作好充分的准备,中央执行委员会的22号训令特别对选举方针作出规定。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苏维埃政权的选举制度的一些最主要的内容及其运作方式。

第一,关于乡(市)苏的选举。乡(市)苏是苏维埃的基本组织,乡(市)苏的选举是最基本的选举,因而,训令着重强调了以下几点:(1)乡(市)苏的选举,必须组织选举委员会,统一领导选举的一切工作。(2)选举运动的动员方式,最主要的是要动员工会、贫农团与女工农妇代表会等群众团体,参与讨论具体选举工作的联席会议。(3)对于候选名单,选举委员会应作充分的事先准备,应在选举前收集各群众团体的意见,公布名单,使选民有充分的时间考虑。在实行选举中,必须按名逐一提出,逐一讨论,逐一表决,使选民尽量发表意见,使民主精神充分体现出来,“绝对禁止用强迫命令方式去通过代表名单”[19]。 (4)除了选举法规定的工农成份代表比例以外,劳动妇女的成份应占25%。 (5)在确定选举名单时,不但要注意阶级成份,而且要注意政治表现与工作能力,要纠正以往有些地方只看成份,不看能力的偏向。 (6)在选举之前,应将选举提案(草案)准备好并公布,在选举大会上经选民的修改后通过,作为正式提案。提案要能充分体现群众对于自己的生活,对于政府的法令、政策,对于革命战争的意见。 (7)代表产生后,应推选主席团和主席等,并选出出席区苏县苏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二,关于区县省三级苏维埃的选举。训令强调:(1)区县省三级苏维埃代表大会,分别由其执行委员会召集。大会前半个月,应公布大会议事日程的内容:上级及本级政府工作报告;战争动员、经济建设等工作;查田运动的总结;当地重要建设事业;选举执行委员会;选举出席上级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等。 (2)大会的决议草案,应允许代表增加自己的意见或修改原文,然后经大会讨论通过,形成正式决议。(3)对于执行委员会候选名单,旧的执行委员会及大会主席团要有很好的考察,应将在各种工作最积极的分子选入执行委员会。“要特别注意工人积极分子,要将这样的分子大量的选举到执行委员会去。加强无产阶级在苏维埃中的领导力量。”[20] (4)在选举运动中,政府必须向选民及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这样能使政府的政策与工作,在群众中得到检验,以提高选民对选举运动的热忱。对各级代表大会上所做的工作报告,应做详细的讨论,将其结果按级报告上级政府,最后送到中央政府,“使苏维埃的最高机关了解群众的情绪与要求”[21] 。 (5)上级苏维埃对下级苏维埃负有指导的责任,必须派人巡视、检查当地选举工作及苏维埃大会的情形,总结好的经验,以便指导别地的选举工作。(6)司法人民委员会应责令裁判部,对选举权不明确的人重新审查,以免将这些人排除在选举范围之外。

根据上述选举精神,中央苏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选举运动,有的地方的选举工作做得相当细致,如兴国县的鼎龙区,专门“组织了筹备处,宣传队分头出发各乡,以乡为单位,组织筹备会及宣传队,再分头出发各村,挨户宣传后开群众大会和讲演,演文明新剧,晚会,化装讲演,由党团员领导各群众团体来动员群众参加选举云”[22]。江西内务部也发出了《怎样进行选举运动?》的具体指示,强调“必须采取许多新的活的方式来广泛的进行选举运动的宣传,要在广大群众中造成选举的热潮,争取大多数选民参加选举运动,使这次选举得到圆满的成功”[23]。为了使“选举成为广大的群众运动,加强选举运动的领导”[24],中央内务部从9月9日开始举办两期的选举运动训练班,各省也开办了这种训练班。训练班开设了“目前的政治形势与选举的任务,选举法以及进行选举的实际办法”[25]等科目。中央政府的机关报《红色中华》除大量报导各地选举的情况外,还对有关《选举法》的疑难问题作了解答。苏区选举运动在有领导、有组织、有准备的情况下展开了起来。

为了推动和组织苏区选举运动的全面展开,1933年9月6日,中央政府在瑞金召开了中央苏区南部18县选举运动会议。会上毛泽东作了《今年的选举》的报告,梁柏台分别作了关于选举法和“二苏大会”准备工作的报告。毛泽东的报告着重强调了选举运动与红色政权的关系,指出苏区的工农群众要保护和发展苏维埃政权,“使之能尽打击内外反革命势力增进工农生活福利的重大作用”。要做到这一点,“就要用选举的方法,把大批最觉悟最先进最积极的分子选进苏维埃去,而把旧人员中那些不中用的分子淘汰出来”[26]。为了指导地方选举,毛泽东在报告中还对选举运动的宣传、组织、选举单位、工作报告、候选名单、选举大会、选举委员会等具体事项,作了详细说明。大会对苏区的选举运动起了积极的作用,“在大会闭幕后,每个同志都是很迅速的转到各地去领导选举运动的工作,把……大会中所讨论的一切实际的方法……传达到各地群众中去,动员广大群众热烈的来进行选举运动的工作,以达到争取选举运动完全胜利的目的”[27]

苏维埃区域的选举运动,是苏维埃民主制度在实践上的表现,在选举中,苏区的人民群众都获得了较充分的民主权利。从选民的参加人数上看,一般都在80%以上,有的地方则可达到90 %以上,如兴国全县、上杭才溪区、瑞金武阳区等。在候选名单上,由选举委员会提前张榜公布,让群众有讨论和提意见的时间。同时,候选人数有的地方还实行差额选举,或候选人名单超过了应选代表人数的一半或三分之二以上。这种选举方式,使选民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因此,它“充分地表现出苏维埃选举的民主制度”[28]。在选举单位上,改变以往以乡为单位的做法。乡村居民,以“村子或屋子,就可单独开会,城市居民,一条街或两条街就可以开会。工人以生产场所为单位或以工会组织为单位开会,总之范围宜小,一呼就到”[29]。因选举单位的缩小,增加了选民参加的人数,使选民有更多的发表意见的机会。诸如此类的选举方式,完全适应了苏维埃政权在农村的特殊情况,因而,在苏区的选举运动中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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