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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与宋明儒学新论:天道任德不任刑

时间:2023-10-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举贤良对策》中,董仲舒用“天道”或“天意”来论证“王者”应该“任德不任刑”。在一年四季的循环中,阳为主,阴为辅,这就说明了“天意”是“任德不任刑”。从秦政的“任刑法”到董仲舒提出“任德不任刑”,汉武帝采纳“独尊儒术”的建议,秦汉间在国家意识形态上的最大变化,就是法家的治国思想被儒家的“德主刑辅”所取代。

汉代与宋明儒学新论:天道任德不任刑

中国传统哲学的普遍架构是“推天道以明人事”,此在董仲舒就是所谓“《春秋》推天施而顺人理”(《春秋繁露·竹林》)。在《举贤良对策》中,董仲舒用“天道”或“天意”来论证“王者”应该“任德不任刑”。他说:用天道之阴阳、四时、五行来附会人事之刑德,即“阳为德,阴为刑”,圣王要“务时而寄政”(《管子·四时》),此说本出于阴阳五行家,董仲舒将其纳入儒家的思想体系并加以改造。阴阳五行家并没有“阳尊阴卑”和“任德不任刑”的思想,而董仲舒认为“阳常居实位而行于盛,阴常居空位而行于末……此皆天之近阳而远阴,大德而小刑也”(《春秋繁露·阳尊阴卑》)。在一年四季的循环中,阳为主,阴为辅,这就说明了“天意”是“任德不任刑”。“王者承天意以从事”,就必须任德教而远刑罚;如果“为政而任刑”,那就是“不顺于天”,违反了“天意”。因为“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春秋繁露·天辨在人》),“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所以王道并非不用刑,而是德为主,刑为辅。董仲舒又说:“计其多少之分,则暖暑居百,而清寒居一,德教之与刑罚犹此也。”(《春秋繁露·基义》)按照这种说法,刑罚在王道中只占百分之一的比例,这也就是“任德而远刑”(《春秋繁露·天辨在人》)。从秦政的“任刑法”到董仲舒提出“任德不任刑”,汉武帝采纳“独尊儒术”的建议,秦汉间在国家意识形态上的最大变化,就是法家的治国思想被儒家的“德主刑辅”(此继承了西周的“明德慎罚”)所取代。

后汉书·应劭传》载:“故胶西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董仲舒作的《春秋决狱》是根据《春秋》经所体现的礼的精神来解释刑法,从而开辟了以礼入法的途径,使汉代所继承的“秦法”逐渐礼制化、儒家化。自汉代“独尊儒术”以后,历代的统治者大多主张德主刑辅而礼法并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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