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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历史与现代语境中的天道、礼与刑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简文说子产立法时,除了学习三邦旧制外,还“乃迹天地、逆顺、强柔,以咸全御”,立法需要依据“天地、逆顺、强柔”,实际这是东周出现的新理论,而此理论与黄老学说的天道、刑名理论有密切的联系。礼是西周以来最重要的社会行为准则,而《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记载,子产已经在用天道观点阐释礼的合理性了。

先秦法家:历史与现代语境中的天道、礼与刑

在《左传》的记载中,面对叔向的反对,子产只回应了一句,“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这句话给人的直观印象是,子产铸刑书无非是借鉴夏商周的旧制后所作的应时对策罢了。然而清华简《子产》篇却显示,子产的立法自有其理论基础。简文说子产立法时,除了学习三邦旧制外,还“乃迹天地、逆顺、强柔,以咸全御”,立法需要依据“天地、逆顺、强柔”,实际这是东周出现的新理论,而此理论与黄老学说的天道、刑名理论有密切的联系。

立法要依据“天地、逆顺、强柔”的思想,虽在《子产》篇中展开论述,但其理论屡见于马王堆出土帛书《黄帝书》,故可以《黄帝书》为《子产》篇之脚注[13]马王堆帛书《黄帝书·论》中说:

是以守天地之极,与天俱见,尽施于四极之中,执六枋(柄)以令天下,审三名以为万事稽,察逆顺以观于霸王危亡之理,知虚实动静之所为,达于名实相应,尽知请(情)伪而不惑,然后帝王之道成。[14]

黄老学说认为,理想的法是由道所衍生的,即“道生法”,故立法者必须体知大道,立法者被称为“执道者”。[15]执道者既立法,又必须遵法、守法,这是因为法律并不是立法者个人意志的体现,而是道的体现,立法者不过是将道观察、表述、实施出来而已。“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殹(也),法立而弗敢废也”。[16]而立法者体知大道的方法,就是观察天地、了解逆顺、明白强柔变化之道,如此便可名实相应、号令天下了。

《子产》篇所说的立法依据的“天地”,在《黄帝书》中有相当多的阐释。前引《黄帝书·论》中即言“执六柄以令天下,审三名以为万事□”的前提便是“守天地之极”,所谓天地之极也就是天地之道,主要指从自然界所观察出来的时令变化、阴阳尊卑等规律,衍生出君臣、父子、妻妾、男女、取予、刑德等社会规则。依据这些规则来立法,方能国家稳固,事业成功,正如《黄帝书·姓争》里说的那样:“夫天地之道,寒热燥湿,不能并立;刚柔阴阳,固不两行。两相养,时相成。居则有法,动作循名,其事若易成。”[17]

《子产》篇所说的立法依据的“逆顺”,其用途被《黄帝书·论》表述为“察逆顺以观于霸王危亡之理”。[18]国家之存亡乃是东周诸侯国最为关注的事情,而存亡之理可由逆顺之道得知。具体而言,逆顺为同一事物的正反两面,相辅相成。如君臣易位便是“逆”,反之则为“顺”;动静不时便是“逆”,反之则为“顺”,《黄帝书·四度》里说,“逆顺同道而异理,审知逆顺,是谓道纪”;[19]以此道理来立法,便能“顺为经纪,禁伐当罪,必中天理”“倍逆合当,为若有事,虽无成功,亦无天殃”。[20]帛书《黄帝书·六分》罗列了“六逆”“六顺”,其核心问题在于辨别尊卑名分,认为这是“存亡兴坏之分也”,统治者要据此“以生杀,以赏信,以必伐”。[21]

《子产》篇所说的作为立法依据的“强柔”,此术语在帛书《黄帝书》中表述为“刚柔”。“刚”“强”之意相同,[22]法律要阴阳结合,刚柔相济。《黄帝书·观》中说“行法循道,是为牝牡,牝牡相求,会刚与柔,柔刚相成,牝牡若刑(形)”,[23]其“牝牡”“刚柔”都是说强弱结合、相形相生之理。《黄帝书·三禁》中进而提出,人之道有刚有柔,不能仅依靠一端,所以“王公慎令,民知所繇(由)”。[24]子产刚柔(强柔)相济的法律观在《左传·昭公二十年》中有详尽的表述:

郑子产有疾,谓子大叔曰:“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翫之,则多死焉。故宽难。”疾数月而卒。大叔为政,不忍猛而宽。郑国多盗,取人于萑符之泽。大叔悔之,曰:“吾早从夫子,不及此。”兴徒兵以攻萑符之盗,尽杀之,盗少止。仲尼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左传·昭公二十年》中子产、孔子所说的“宽猛”是“强柔”“刚柔”的另一种表述。在子产看来,统治者、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赖而不断变化的,立法要根据变化不同的阶段而予以调整,始终把持其中的平衡点。《左传》中子产告诫其继任者时,是用非常质朴的水火比喻来说明宽猛关系,而《黄帝书》中则将此观点加以升华,以天道阴阳的理论予以阐释。如果仅从《左传·昭公二十年》的记述来看,似乎子产在世时还没有将天道与社会规则相呼应的意识,而清华简中子产的天道言论,可能仅是后世学者“托古立言”的附会之说。但当我们检阅《左传》其他章节时便发现事实并非如此,子产很早就有以天道论规则的思想。(www.xing528.com)

《左传·昭公六年》中,叔向批评子产的立法活动会导致人民抛弃礼制,仿佛表明子产并不重视礼制,但实际在《左传》中,子产乃是以礼学大师的面貌示人的。礼是西周以来最重要的社会行为准则,而《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记载,子产已经在用天道观点阐释礼的合理性了。子产去世后,子大叔继任执政之职。当晋国的赵简子问子大叔揖让周旋之礼时,子大叔说,这只是“仪”,不是“礼”。子大叔继而引用子产的话说,所谓礼,是由天地之性决定的社会规则:

吉也闻诸先大夫子产曰: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则天之明,因地之性,生其六气,用其五行……

为君臣、上下,以则地义;为夫妇、外内,以经二物;为父子、兄弟、姑姊、甥舅、昏媾、姻亚,以象天明;为政事、庸力、行务,以从四时;为刑罚、威狱,使民畏忌,以类其震曜杀戮;为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

是故审行信令,祸福赏罚,以制死生。生,好物也;死,恶物也。好物,乐也;恶物,哀也。哀乐不失,乃能协于天地之性,是以长久。简子曰:“甚哉,礼之大也!”对曰:“礼,上下之纪,天地之经纬也,民之所以生也,是以先王尚之。故人之能自曲直以赴礼者,谓之成人。大,不亦宜乎?”[25]

《左传》中的这段对话非常重要。礼的合理性在于“则天之明,因地之性”,对此杜预解释说:“日、月、星辰,天之明也”“高下、刚柔,地之性也”。[26]这样看来,礼与刑书的合理性是等同的,他们都是天道的反映。礼因天地之性“审行信令,祸福赏罚,以制死生”的功能与刑书并无差异,而《左传》以天地、四时、震曜等自然现象论证君臣、父子、夫妇、政事、刑罚、威狱等社会现象,不但与帛书《黄帝书》如出一辙,更是理解清华简《子产》篇“乃迹天地、逆顺、强柔,以咸全御”的绝好材料。结合《左传》中的上述记载,就不难发现清华简所载的子产言论并非突兀出现,其思想自有渊源,而且当时普遍认为这就是子产所主张的观点。

无论是礼还是刑书,都是具体的社会规则。对社会规则的合理性论证,西周与东周区别很大。西周时代由“天命观”主导,而东周时代逐步转变为“天道观”。叔向的观念既不同于西周“天命观”,也不属于东周“天道观”,实则非常独特。叔向在批驳子产时说,只要效法文王的德行,就可以统治四方了。如果是这样,还需要法律(辟)做什么呢?如果老百姓知道有刑书,就会抛弃礼而引用刑书,终将大乱。此观点将文王的德行与文王的法律割裂开来,同时也将礼与刑书割裂开来,主张只有德行与礼是重要的,法律并不重要,而西周天命观正与之相反。西周天命观认为文王、武王受天命统治天下,故他们所作之礼、所为之法都是符合天命的,所以文王、武王作刑书,人民守刑书乃题中应有之义。正如《清华简·皇门》中周公说:

我闻昔在二有国之哲王则不恐于卹……是人斯助王恭明祀,敷明刑,王用有监,多宪正命,用克和有成,王用能承天之鲁命,百姓万民用无不扰,比在王廷。[27]

周王恭行祭祀、颁布明刑,都是承上天之大命的表现,由此政通人和,人民亲近朝廷。周人颁布刑书的记载还见于《逸周书·尝麦解》,其过程庄严神圣,仪式感极强,丝毫不见叔向所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的末世迹象。[28]到了东周,天子权威一落千丈,天命之说消歇,而天道观兴起。这种观点认为天地社会的运行都由“道”来掌控,而社会规则也应该是“道”的体现。“道”,而非受天命的先王,才是法律的合理性所在。帛书《黄帝书》将此称之为“道生法”[29]。“法”是一切社会规则的统称,礼、刑书都包含在内。《左传》、清华简《子产》所载的子产论礼、论法,实际正是早期“天道观”中的法律思想之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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