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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中国:变法修律-法家新论:历史与现代语境中的先秦法家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八国联军庚子侵华之役,迫使清廷不得不认真对待变法。清廷于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年发布改革诏书,正式提出学习西方制度与文化,但其念兹在兹的,仍然是国家“富强”:晚近之学西法者,语言文字制造器械而已。世有万古不易之常法,无一成不变之治法。清廷在批阅刘坤一、张之洞奏疏后,1901年8月20日再次下旨指出,“国势如此,断非苟且补苴所能挽回厄运,惟有变法自强,为国家安危之命脉”。

保中国:变法修律-法家新论:历史与现代语境中的先秦法家

从1840年以来,清廷统治的合法性资源[52]在不断流逝,以慈禧为首的统治集团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

自庚子之役,朝廷威信实大堕落,遂不复能如大彼得之变法而有风动之效。而蚩蚩之氓对于朝廷已大大消其畏威之念,不复如曩时之屏息雌伏。此所以去年一岁之中各省抗粮闹漕之事累累而不绝。[53]

在当时看来,抗粮闹漕都还是小事,直至流亡途中的颠沛流离才使清廷不得不痛定思痛。因此,虽然光绪与康梁所发起的“戊戌变法”被轻而易举地绞杀,但变法已经为势所趋,不可阻遏,所缺者,唯时机耳。而八国联军庚子侵华之役,迫使清廷不得不认真对待变法。岑春煊回忆说,“太后虽在蒙尘困苦中,尚刻意以兴复为念。一日,诸人于召对之际,太后忽顾曰:‘此耻如何得雪?’众未有应者。余独进曰:‘欲雪此耻,要在自强’。……两宫卧薪尝胆亟求自强雪耻之志,此时亦为最切矣。”又说,“朝廷自经庚子之变,知内忧外患,相迫日急,……故于西狩途中,首以雪耻自强为询。……辛丑回銮以后,即陆续举办各项新政”。[54]这个不缺聪明但缺智慧,有着无比的权力欲与统治术的女人,为了“自强”不得不重新拾起“变法”的旧旗。清廷于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公元1900年12月)年发布改革诏书,正式提出学习西方制度与文化,但其念兹在兹的,仍然是国家“富强”:

晚近之学西法者,语言文字制造器械而已。此西艺之皮毛而非西方之本源也。居上宽,临下简,言必信,行必果,服往圣之遗训,即西人富强之始基。中国不此之务。徒学其一言一语一技一能,而佐以瞻循情面,肥利身家之积习。舍其本源而不学,学其皮毛而又不精,天下安得富强。……世有万古不易之常法,无一成不变之治法。穷变通久,见于大易。损益可知,著于论语。盖不易者三纲五常,昭然如日月之照世。而可变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伊古以来,代有兴革。……大抵法积则弊,法弊则更。惟归强国利民而已。……著军机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国大臣各省督抚,各就现在情弊,参酌中西政治,举凡朝章国政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制财政,当因当革,当因当变,如何而国势始兴,如何而人才始盛,如何而武备始精,如何而度支始裕,各举所知,各抒己见。[55]

在此指示精神下,各级官员纷纷发表见解,其中张之洞刘坤一连署的“江楚会奏”中力主学习西方的政治与法律制度,“方今环球各国,日新月盛。大者兼善富强,次者亦不至贫弱。究其政体学术,大率皆累数百年之研究,经数千百人之修改。成效既彰,转相仿效,美洲则采之欧洲,东洋复采之西洋”。[56]因此,西方可以提供治我病症的“药方”,要收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他们主张要在十一个方面收采西法。清廷在批阅刘坤一、张之洞奏疏后,1901年8月20日再次下旨指出,“国势如此,断非苟且补苴所能挽回厄运,惟有变法自强,为国家安危之命脉”。[57]具体到法律制度之变革,1902年2月,清廷为法制改革下诏:(www.xing528.com)

中国律例,自汉唐以来,代有增改。我朝《大清律例》一书,折衷至当,备极精祥。惟是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情势不同,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况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著各出使大臣,查取各国通行律例,咨送外务部,并著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侯简派,开馆纂修,传旨审定颁行。总期切实平允,中外通行,用示通变宜民之至意。[58]

被保送者就是在中国近代法制史上鼎鼎大名的沈家本与伍廷芳,“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要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59]

开馆、修律、译书、培养人才,沈家本媒介中西,变法次第展开。然而观诸清末的修律变法,我们也可以发现其实质上不过是“功夫在诗外”。可以断言,在更大的程度与意义上,清末的修律变法绝不仅仅是由于当时之人对西方法律的“体”或者说其核心与精义有多少高妙与深邃的理解,相反他们看到的乃是其“用”。

一是看到了西方法律在富国强兵中的作用,希望能够通过变法而自强,沈家本曾言:“倘蒙俞允,并请明降谕旨,宣示中外,俾天下晓然于朝廷宗旨之所在,而咸钦仁政之施行,一洗从来武健严酷之习,即宇外之环伺而观听者,亦莫不悦服景从,变法自强,实基于此。”[60]可见,变法的终极目的,不过是自强而已。又言,“泰西各国,……十九世纪以来,科学大明,而研精政法者复朋兴辈作,乃能有今日之强盛。岂偶然哉?方今中国,屡经变故,百事艰难。有志之士,当讨究治道之源,旁考各国制度,观其会通,庶几采撷精华,稍有补于当世”。[61]关于刑法的问题上,“今刑之重者,独中国耳。以一中国而与环球之国抗,其优绌之数,不待智者而知之矣”。[62]二是希望通过修律变法来解决某些现实的问题,比如废除领事裁判权。这些都可以从修律的实践中很清晰地发现。[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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