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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新论:先秦法家在历史和现代语境中的意义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过,具体到个体,在晚清的法家学研究者中,只有章太炎、梁启超、沈家本对法治主义所作的意义证成,颇具言论规模和思想力度。这彰显了法家“法治主义”的“救时”与达致“富强”的原始精神。但章氏更将“法治主义”视作为治的常道,主张通行于当世。章太炎如此激烈地诘难黄宗羲及其近世附丽宗羲的新政者,其意绝非要否定法治,反而是为了宣示自己“以法为治”的法治主义理想。法治是文明的基本标志。

法家新论:先秦法家在历史和现代语境中的意义

为什么必须实行法治?法治主义的意义何在?这是晚清法家学的研究者倾智竭虑加以证成和阐发的一个主题。从他们对法家“法治主义”的起源和精神的析论中,我们已经可以初步看到他们倡导法治主义的动机和动力。但他们并不满足于此,而是进一步通过不同的方式,论证法治主义的时代意义。不过,具体到个体,在晚清的法家学研究者中,只有章太炎梁启超、沈家本对法治主义所作的意义证成,颇具言论规模和思想力度。故此,下面只述论他们三人的有关看法。

章太炎在《商鞅》中评论说:商鞅乃“救时之相而已”“是故商鞅行法而秦日富”。这彰显了法家“法治主义”的“救时”与达致“富强”的原始精神。但章氏更将“法治主义”视作为治的常道,主张通行于当世。其《儒法》一文认为即使是儒者为治,也不能摒弃法家的“法治”,从而阐扬了法治主义作为为治常道的意义。他说:

今之儒者,闻管仲、申、商之术,则震栗色变曰:而言杂伯,恶足与语治。试告以国侨、诸葛亮,则诵祝冀为其后世,而不知侨、亮之所以司牧万民者,其术亦无以异于管仲、申、商也。然则儒者之道,其不能摈法家,亦明已。[40]

《官制索隐》则考索历史,以发明、印证法治的意义,曰:

铺观载籍,以法律为《诗》、《书》者,其治必盛;而反是者,其治必衰。……而宋之包拯、明之况钟、近代之施闰章,稍能慎守法律,为民理冤,则传之歌谣,著之戏剧,名声吟口,逾于日月,虽妇孺皆知敬礼者,岂非人心所尚,历五千岁而不变耶?[41]

尤其是《非黄》[42]一篇,借批评明清之季的思想家黄宗羲的治法观,肯定法治的必要。章太炎指出:

(黄宗羲)其言政在《明夷待访录》,靡辩才甚,虽不时用,犹足以偃却世人。案其言有治法无治人者,文辩类韩非,撊若与孙卿相距,顾不自知其铻也。……宗羲言似轨物,而始卒不能自持其论。何者?诚听于法,当官者犹匠人,必依规榘。

但黄宗羲又主张“公其非是于学校”,章太炎于是指责宗羲:“欲使学校奸其事,学校诸生非吏也,所习不尽刑名比详。虽习之,犹未从政,辍业不修,以奸当途之善败,则士侵官而吏失守。”特别是黄宗羲“独令诸生横与政事”,容易导致朋党生长。其结果是天下国家“听于乱人,非听于治法也”。在章太炎看来:

凡政恶武断,武断与非武断者,则听法、尚贤为之分。诚听法,虽专任与武断奚比?诚尚贤,虽任众与武断奚分?远西之为政者,分争辩讼,不以非法黜民命;隶官行政,不以非法免吏职。其言听法近之也。

而实际上,真正的法治是很困难的。章太炎曰:“举世皆言法治,员舆之上,列国十数,未有诚以法治者也。”故而“宗羲之言,远西之术,号为任法,适以人智乱其步骤。其足以欺愚人,而不足称于名家之前,明矣!”而“近世言新政者,其本皆附丽宗羲,斯犹瞽师之道苍赤已”[43]。章太炎如此激烈地诘难黄宗羲及其近世附丽宗羲的新政者(清末立宪派),其意绝非要否定法治,反而是为了宣示自己“以法为治”的法治主义理想。

应当认识到,晚清的章太炎主张“法治主义”,显然不仅仅是因为他看到商鞅以法“救时”并使“秦日富”的真切功效,而且关涉到他对人性的根本看法。王汎森曾说:“章太炎的新法家思想是建立在其人性理论上的。”[44]确乎此理。章太炎屡次叙谈法家因人性而任法治的思想。如《訄书·学变》言:“凡法家,以为人性忮駻,难与为善,非制之以礼,威之以刑,不肃。”[45]《释戴》则指出:“夫商鞅、韩非虽峭,不逾法以施罪,剿民以任功,徒以礼义厉民犹难,况遏其欲?民惟有欲,故刑赏可用。”[46]这既是在诠释法家“法治主义”的思想底色,也是在为自己的法治主义张本,以铸造其学理根基。(www.xing528.com)

梁启超论证“法治”的意义,主要是随文就著,其论说往往移时抛故,弃旧图新,因而常常散为片断,未见专章。因此,其论析的角度呈现多面性,但又能够参伍稽比。而其大者,有四个角度,可予关注:

(1)孳衍法家“救世”的精神,视“法治主义”为救时的不二法门。他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说:“逮于今日,万国比邻,物竞逾剧,非于内部有整齐严肃之治,万不能壹其力以对外。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立法事业,为今日存国最急之事业。稍有识者,皆能知之。”梁启超认为若舍“法治主义”而欲图“救时”,岂不是缘木求鱼?

(2)借鉴韩非子的“中材论”[47],并提出人才的“狭短论”,以证非法治不足以为治。时人祖述荀卿“有治人无治法”之论曰:但得其人可矣,何必龂龂于立法?对此,梁启超大声喝斥道:“呜呼,荀卿有治人无治法一言,误尽天下,遂使吾中华数千年,国为无法之国,民为无法之民。”他认为,祖述荀卿论调者显然“不知一人之时代甚短,而法则甚长;一人之范围甚狭,而法则甚广。恃人而不恃法者,其人亡则其政息焉”。证之于当时的中国,“靡论吾中国之乏才也,即使多才,而20余省之地,一切民生国计之政务,非百数十万人不能分任也,安所得百数十万之贤智而薰治之?既无人焉,又无法焉,而欲事之举,安可得也!”更为重要的是,“法之能立,贤智者固能神明于法以增公益,愚不肖者亦束缚于法以无大尤。”[48]总而言之,为治之道,有治人不如有治法,任人不如任法,人治不如法治。

(3)法治是文明的基本标志。在梁启超看来,人类之所以尊于禽兽,文明人之所以尊于野蛮人,就在于前者有法律,能够与法律相和洽。他说:“凡自尊者必自治,人何以尊于禽兽?人有法律,而禽兽无之也。文明人何以尊于野蛮?文明人能与法律相浃,而野蛮不能也。”英国之所以尊于五洲,就“皆由其自治之力强,法律之观念重耳”[49]。因文明的根源就在于,“其法律愈繁备而愈公者,则愈文明;愈简陋而愈私者,则愈野番而已。”所以,“今日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以自存。”[50]他认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以进文明之境。

(4)自国家性质言,治国需要法治。《管子传》指出:任何国家含有土地、人民、主权三要素。而“主权之表示于外者谓之法。故有国斯有法,无法斯无国。故言治国而欲废法者,非直迂于事理,亦势之必不可得致者也”。立基于这一逻辑,梁启超作出结论:“法治精神曷为如此其急也?曰:考诸国家之性质而可知也。”故此,他认为不论立宪国还是专制国都离不开法治,也就毫不奇怪了。这种论证与推断,显然借取了他所洞悉的某些近现代西方的政治学说与国家理论,以为其学理基础与推论基准。虽然论证未必精准、切恰,但于中国创建民族国家之初认知“法治主义”的重要,也不无意义。

沈家本所论,则主要着眼于当世“法治主义”流传天下、行诸世界的大潮大势。尽管着墨不多,但沈氏对现代法治主义的精蕴了然于胸,对现代法治主义泽被欧美世界的事实,也察知笃定。他说:

近今泰西政事,纯以法治,三权分立,互相维持。其学说之嬗衍,推明法理,专而能精。流风余韵,东渐三岛,何其盛也!

今者法治之说,洋溢乎四表,方兴未艾。[51]

既然法治主义已成普世的潮流,当世中国又怎能置身事外呢?沈家本晚年力陈锐意维新、改弦更张的变法建议,并且主持修律的大业,推动法政教育学术研究,孜孜求治致强,正是为了实现使中国融入现代法治主义潮流、赶紧轨入法治途程的宏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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