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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三废排放标准:环境学导论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6条 各地环境监测机构要协助工矿企业开展“三废”的监测工作,并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标准情况。第8条 工业“三废”的排放标准,与当地的具体情况有密切关系。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在满足卫生、渔业、灌溉、城建等要求的前提下,制订地区性工业“三废”排放标准,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位于当地的工矿企业,应按地区性排放标准执行。

工业三废排放标准:环境学导论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遵照毛主席关于“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和“预防为主”的教导,切实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防止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简称“三废”)对大气、水源和土壤的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2条 各工矿企业都要顾全大局,反对以邻为壑,充分发动群众,开展综合利用,尽量减少工业“三废”排放数量,防止工业“三废”污染危害,为人民保护环境,为子孙后代造福。

第3条 各工矿企业要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干部、工人和技术人员三结合,广泛开展工艺改革和技术革新,使“三废”少产生或不产生,把“三废”消灭在生产过程中;

对生产过程中还必须排放的“三废”,要大力开展综合利用,做到化害为利,变“废”为宝;

要加强管理,搞好设备维修,降低原材料和燃料消耗,防止跑、冒、滴、漏,避免生产事故,减少“三废”排放数量;

对于一时还不能利用的有害工业“废水”、“废气”,需进行回收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时才能排放。工业“废渣”的堆放,也必须妥善处置。工业用水要做到充分循环使用,以减少净化消耗和废水排放量。

第4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必须按本标准规定,将“三废”综合利用和净化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正在建设的项目,没有治理措施的,要迅速补上。各级主管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严格把关。

现有工矿企业,有污染危害的,必须做好治理规划。按其污染危害程度,力争在三年、五年或者稍长一些时间内,达到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5条 各工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标准要求,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逐步制订有关设计规范作为企业设计的依据。要健全原材料和燃料消耗、用水量和排污量等定额管理制度,并作为考核企业管理水平的内容之一。

第6条 各地环境监测机构要协助工矿企业开展“三废”的监测工作,并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标准情况。对超过标准的企业,要责成其限期采取措施。对不执行标准的,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对造成污染危害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第7条 放射性“三废”的处治与排放,按现行的《放射防护规定》执行。

第8条 工业“三废”的排放标准,与当地的具体情况(如工业分布、水文、地质、气象条件、污染和利用情况等)有密切关系。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在满足卫生、渔业、灌溉、城建等要求的前提下,制订地区性工业“三废”排放标准,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位于当地的工矿企业,应按地区性排放标准执行。

凡未制订地方排放标准的地区(或本标准所列项目地方标准未列入者)均应执行本标准。

第9条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 “废 气”

第10条 根据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井考虑到我国现实情况,暂订十三类有害物质排放标准(见表1)。凡排放上述有害物质,其排出口的排放量(或浓度)不得超过此标准。

表1 十三类有害物质的排放标准

续表1

续表1

注:①表中亦列入的企业,其有害物质的排放量可参照本表类似企业。

②表中所列数据按平源地区,大气为中性状态,点源连续排放制订。间断排放者,若每天多次排放,其排放量按表中规定;若每天排放一次而又小于一小时,则二氧化硫、烟尘及生产性粉尘、二硫化碳氟化物、氯、氯化氢一氧化碳等七类物质的排放量可为表中规定量的三倍。

③系指局部通风除尘后所允许的排放浓度。(www.xing528.com)

第一类指:含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或石棉的粉尘、玻璃棉和矿渣棉粉尘、铝化物粉尘等。

第二类指:含10%以下的游离 的煤尘及其他 尘。二氧硅

第三章 “废水”

第11条 根据水 的不同用途,对工业“废水”的排放,要有不同的要求。对饮用水水源和风景游览区的水质,要严禁污染;对渔业和农业用水,要保证动植物的生长条件,动植物体内有害物质残毒不得超过食用标准;对工业水源,不得影响生产用水的要求。

第12条 工业“废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分为两类:

第一类,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影响的有害物质。含此类有害物质的“废水”,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备排出口,应符合表2规定的标准,但不得用稀释方法代替必要的处理。

表2 工业“三废”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第二类,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的有害物质,在工厂排出口的水质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注:①造纸、制革、脱脂棉<300毫克/升

第13条 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和风景游览区,不排入工业“废水”。

在城镇、工矿区或农村集中取水点上游排放工业“废水”时,必须保证下游用水点的水质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如按本标准排放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从严制订排放标准。

不得用渗坑、渗井或漫流等方法排放有害工业“废水”,以避免污染地下水水源。输送有害工业“废水”的管道和明渠,应有防渗措施。

第14条 为保护水产资源,不得直接向水产养殖场排放有害工业“废水”。

工业“废水”排入地面水后,在最近的渔业水体(经济鱼类的产卵场、越冬场、养鱼场、食饵场有一定价值的捕捞场)的水质,必须符合渔业水体的要求,不得影响经济鱼类的回游通路。

第15条 利用工业“废水”灌溉农田,应持积极慎重的态度。 “废水”灌溉农田的水质标准由农林部另行制订。

第16条 工业“废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时,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第四章 “废 渣”

第17条 工业“废渣”是一种自然资源,要想方设法利用,以开辟新的原料来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凡已有综合利用经验的“废渣”,如:高炉矿渣、钢渣、粉煤灰、硫铁渣、电石渣、赤泥、白泥、洗煤泥、硅锰渣、铬渣等,必须纳入工艺设计、基本建设与产品生产计划,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不得任意丢弃。

第18条 “废渣”堆放场所,要尽量少占农田,不占良田。要防止有扬散、流失等措施,以防止对大气、水源和土壤的污染。

在地方城建、卫生部门划定的卫生防护区的,不得设置“废渣”堆放场所。

第19条 对含汞、镉、砷、六价铬、铅、氰化物、黄磷及其它可溶性剧毒“废渣”,必须专设具有防水、防渗措施的存放场所,并禁止埋入地下排入地面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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