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互联网治理:对研究进展的思考

互联网治理:对研究进展的思考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结合对以上文献的梳理可见,目前的相关研究已经较为完备,但仍然可在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展开研究。同时,网络安全问题越发成为互联网发展的关注焦点。芮必峰认为,网络空间治理的核心是治理权归属问题。“互联网自治”作为最初占据主流地位的治理思想,在实践上是失败的。“互联网自治”暗含的理论前提是技术决定论,但技术与社会实际上是整体性下的互动关系。

互联网治理:对研究进展的思考

付玉辉对2015年中国新媒体传播研究的整体情况进行了梳理和归纳,他认为,近年的中国新媒体传播研究进一步聚焦于网络强国战略、大数据战略、“互联网+”、“4G+”移动通信技术及高速移动互联网背景下的传播形态、传播生态和传播治理等重要研究主题,从多个维度对处于多重国家战略架构中的中国新媒体传播的新进展进行了广泛研究[46]。其中,近年来传播治理越发受到重视。结合对以上文献的梳理可见,目前的相关研究已经较为完备,但仍然可在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展开研究。

(一)从立法角度探讨互联网传播治理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5年2月4日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简称《账号十条》)是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机构继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之后发布的又一个治理网络信息的规范性文件。《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治理对象是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主要目的是规范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且该规范性文件的条文只有十条,因此又被简称为“微信十条”。这是网络治理进入新常态的重要信号,可以预计将来还会有类似的规定出台。

从更具体的角度分析,中国互联网业在经过二十年的快速生长之后,网民规模达到了六亿,并且还在高速增长。自律与监管是治理对策中最为常见的词,但现有的研究还少有提及立法见效的监管手段,往往强调的是前者。诸如“中国的治理是指更多的对话和对不同声音的接纳,而这些反过来可能会促进更多的公民参与或政治参与”的论调,虽为大众所喜闻乐见,却容易造成“塔西佗陷阱”[47],同时降低法制监管在互联网传播中的实施效率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2019年2月28日发布的第四十三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8.2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9.6%,手机网民规模达8.17亿,网民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的比例高达98.6%。同时,网络安全问题越发成为互联网发展的关注焦点。芮必峰认为,网络空间治理的核心是治理权归属问题。“互联网自治”作为最初占据主流地位的治理思想,在实践上是失败的。“互联网自治”暗含的理论前提是技术决定论,但技术与社会实际上是整体性下的互动关系。在网络空间治理问题上以“自治”为名,实际上掩盖了网络治理中的霸权和独裁。唯有建立新秩序,实质上打破网络霸权,才能在网络空间实现更广大地区更多人的利益和自由[48]

法律角度探讨互联网传播治理,不仅需要检测法律对互联网的单向度规制,也应当研究法律与网络舆论在这种碰撞中的双向规制。有文章分析了互联网带来的革命性影响,阐释了这种影响对一国宪法文化的意义。文章以此为基点,进而围绕尊重个体价值、尊重公民权利的现代宪法的核心,论证了传媒监管改革应确立的理念:依据法治精神,以真正尊重人民意愿、以维护公民权利作为体制、机制改革设计的具体标尺[49]。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不过,也有研究者提出异议,认为“新媒体的使用”和“政治机会结构”的开放程度都与政治参与具有相关性,但影响程度较为有限。所以,理性而客观地认识互联网技术及政治机会结构开放程度对中国公众政治行为的影响,有助于为政策制定者提供贴近现实的决策依据,为将扩大有序政治参与纳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框架奠定理论基础[50]

(二)系统的网络安全考量

党的十九大报告第七节“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第一点“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的论述指出,党的新闻舆论工作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高度重视传播手段建设和创新,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针对其中“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问题,陈力丹的解读是,以往对互联网的管理,不同系统、部门各自为政,重复叠加,现在确实是提出“综合治理”的时候了,要落脚到形成治理的“体系”上,这是最近一个时期互联网治理的工作目标。(www.xing528.com)

开放与自由是网络时代的重要特征,网络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匿名性。但匿名不应成为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保护伞,低成本的犯罪与高消耗的危害正催促我们对网络虚假恐怖信息传播活动进行研究并加以规制。诸如此类的被疏忽的网络安全问题是司法界和学术界亟须共同探讨的课题之一,应形成对网络安全较为系统的治理模式。

(三)对社会边缘人群、弱势群体的关注

杨婕、张一帆认为,社会治理与复杂的信息资本和数据资源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因此,运用大数据手段,引导网络舆情走向对社会治理具有重大意义[51]。但最为紧要的舆情往往出自社会边缘人群或弱势群体,受多方条件制约,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往往媒介素养较低,很难上升为现象级议题引发学术界的关注。偶尔出现在新闻报道中时,也因新闻真实性问题或学者的求证缺位而不加引用,导致学者对国内互联网传播治理的研究集中于显眼的社交平台(如微信、微博)与热门的传播形式(如短视频、电影),很少关注社会边缘人群或弱势群体。

一定程度上而言,对社会边缘人群、弱势群体以及由其引起的相关问题的研究和关注,不仅对维护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有重大的意义,同时也可以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和人文关怀气息的浓厚程度[52]

中国传媒大学的隋岩在第十五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上分享了对互联网群体传播的思考。他认为,目前正处于传播主体多元化的时期,大众传播与群体传播形成博弈,大众媒体希望大众做顺从式的解读,而群体传播则强调协商性或对抗性解读。如今,大众媒体借助群体传播进行营销已是普遍现象,为网民提供关注、解读、评论、转发乃至颠覆的参与机会是大众传播借力于群体传播的主要手段。这种传播也会引发社会问题,互联网群体传播成为资源配置的重要路径,使个人情绪的社会化传播成为可能[53]

在这一议题上,不能是“坏了才去治理”,而应该是让“没问题的变得更好”,这才是更具普适价值的治理。诸如互联网上的同性恋群体传播、树洞现象、丧文化传播、公益活动的传播效力等话题,都可以纳入互联网传播治理的研究范畴。付玉辉认为,对互联网传播治理而言,最为重要的目标应该是使互联网传播空间成为一个尊重人、保护人、服务人的巨型社会交往、社会服务平台,提供一个持续保持这个平台开放、创新特性的管理环境,将互联网传播纳入现实的社会治理流程和体系[54]

(四)对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的关注度与大数据共享速度相匹配

大数据技术本身是中性的,无所谓善恶,但是,一旦这种先进技术被用来作恶,就会造成很大的危害。例如,关于定向广告涉及的个人信息方面的问题,业内人士认为,“从宏观上看,定向广告技术的确在提高广告效果的同时减少了无效广告的播放,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各种问题,存在一些灰色甚至是黑色的技术手段,甚至是产业链。关于个人信息方面的风险,比如定向广告技术在采集或使用时,不严格界定隐私信息、敏感信息、脱敏信息等边界,不针对这些分类的数据执行不同等级的保护或限制措施,都会造成消费者、广告主、媒体或者广告技术商等各方的利益受损”[55]

关于社交媒体的个人生活分享与隐私保护方面,有学者围绕隐私观念的变化、隐私保护路径的思考探讨了隐私保护问题[56];也有文章从治理观念新发展、民主与正义原则的践行、自由与约束/限制最佳平衡点实现的路径三个维度,探讨了各方合力和公众参与在互联网治理中的意义和重要性[57]。不过,这方面的研究数量仍然是有限的,对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的关注度还未能与大数据共享速度相匹配,仍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