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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区块链:数权的本质

时间:2023-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数权不同于物权,不再表现为一种占有权,而是一种不具有排他性的共享权,往往表现为“一数多权”。(一)共享权与占有权共享和占有是数权与物权的本质区别。没有占有权,其他三项权能的行使都会受到影响,只有真正拥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才能更好地行使。在物权的让渡过程中,占有权的存在让其权利主体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权利主体仍旧对该物享有控制权。

主权区块链:数权的本质

共享是对数据的有效使用,是数据所有权的最终体现。数权不同于物权,不再表现为一种占有权,而是一种不具有排他性的共享权,往往表现为“一数多权”。数权一旦从自然权利上升为一种公共和公意,就必然超越其本身的形态,而让渡为一种社会权利。共享权是数权的本质,其实现方式是公益数权与用益数权,数据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因此成为可能。共享权的提出,将成为一种超越物权法的具有数字文明标志意义的新的法理规则。可以预见的是,基于共享,人类文明必将走向更高阶段,进入一个由共享权建构的秩序之中。

(一)共享权与占有权

共享和占有是数权与物权的本质区别。物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占有权就是对所有物事实上的控制权,事实上的控制(占有权)是所有权的基本。没有占有权,其他三项权能的行使都会受到影响,只有真正拥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才能更好地行使。人类社会出现的私有制和个人所有制都是以占有为最终目的。但随着共享经济的兴起,人们意识到占有权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其他人能否使用它。共享的本质就是将使用权和收益权进行分享,从而获得相应的利益。[36]使用权的让渡使闲置资源得以充分利用,但其前提是拥有占有权的权利主体具有让渡使用权的意愿,其本质还是对“占有权”的拥有。因为物权的本质是占有,其根源在于物的排他性,它决定了物不能同时具有多个权利主体,占有成为掌握物权的唯一途径。

在物权的让渡过程中,占有权的存在让其权利主体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权利主体仍旧对该物享有控制权。与物权不同,由于数据可以被无限复制,且成本极低,不产生损耗,数据可以同时拥有多个权利主体。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数据是否拥有占有权并不影响人们对数据的控制和使用。在不具备占有权的时候,人们一样可以行使数据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一旦数据的使用权被让渡,获取数据的一方就完整地拥有数据本身,数据就会脱离初始权利人的控制,此时对数据享有占有权就失去了意义。数据要产生价值或实现价值最大化,就必须将数据共享给他人使用,这必然与占有权产生冲突。因此,强调数权的共享权与强调物权的占有权同样重要,这是“数尽其用”发展的必然结果。此外,数据的真正价值在于低成本的无限复制,这是数字文明得以发展的根本,决定了共享成为大数据时代的本质需求,以及共享权成为数权的本质权利。脱离了这一根本,将物权的占有权强行套用在数权之上,将会极大地束缚数据的应用和发展,违背甚至破坏数权对数据进行保护与发展的本意。[37]

(二)从“一物一权”到“一数多权”

“一物一权”是物权支配性的本质表征。物的形态随着科技的进步逐渐丰富,伴随物权类型的不断增加,所有权的权能分离日趋复杂,人类对物的利用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一物一权”在现实中受到了“一物多权”“多物一权”的冲击。人类对物的利用程度和形式不断变化,“一物多权”“多物一权”在审判实践中也取得了法律上的一些间接默认与模糊许可,这突破了“一物一权”的原有之义。与“一物一权”的主张不同,数据的无形属性和可复制性使得数据可以存在多种利益形态。共享权的创设使数据可以存在多个主体,各主体之间并非是对一个数权进行共享,而是各自拥有独立而又完整的数权,形成了一种“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共享格局。(www.xing528.com)

数据具有可复制性、非消耗性和特殊公共性等特点,可以存在“一数多权”。这决定了赋予任何主体对数据的绝对支配权,都会背离共享的发展理念。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当物的成本下降甚至接近零成本时,对物的占有将变得不再必要。对于富足而零边际成本的数据资源来说更是如此,倡导“一数多权”的共享则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从长远看,稀缺的资源也会变得富足,传统意义上的资源稀缺问题将被共享解决。“当我们从技术的视角来看待问题时,真正短缺的资源是很少的,真正的问题主要是如何利用资源。”[38]

(三)共享权的内涵

共享权为数字文明时代提供一种公益和私利相平衡的数权观,有助于激发民众参与数字文明建设创造力。共享权的核心是数据利益的平衡,无论是数据的公共利益大于其私人利益,还是数据的私人利益大于其公共利益,都违背了自由平等的基本精神。因此,数据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将会从根本上打击人们创造数据财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创设共享权的意义在于,它对传统的“重私利、轻公益”的权利观和数据观进行了修正,倡导了一种公益与私利相平衡的数权观。共享权是数据利用的前提,这既是建设数字文明的根本要求,也是构建社会新秩序的本质要义。[39]

共享权是数字文明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将利他主义作为根本依据。从公平的视角看,数据公益和私利分配是数字文明的核心问题。首先,共享权必须保证数据公益和私利分配的平衡,体现其公平性,如此才能理顺数据主体公益与私利之间的关系。其次,数据的公益和私利分配是绝对的、客观的、普遍的,任何人都不能凭主观意志随意约定,任何对数据的公益和私利分配进行的主观的、相对的、过度的诠释,都有悖于其公平性。因此,共享权对数字文明新秩序的构建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40]

共享权有助于协调不同数据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为化解数据利益矛盾提供了价值依据。共享权坚持数据公益和私利的平衡,为数字文明制度体系的构建提供了价值导向基础,让公平成为数字文明基本制度的首要价值。根据数据公益和私利平衡分配的原则,可建立化解数据主体之间矛盾冲突的法律规范,健全数据主体之间的数据利益协调机制,畅通数据主体表达自身数据利益诉求的渠道,化解由数据利益冲突引发的各类社会危机,使数据主体能够“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同时,共享权有助于化解数据垄断带来的资源分配不均、机会不等、社会不公等矛盾,解决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实现数据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与零边际成本,增长数据财富,促进数字文明时代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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