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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区块链:数据主权及其影响

时间:2023-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传统权利类型均不足以覆盖数据的所有权利形态,其主张影响数权权能的完整性。数权拥有不同的权利形态,如数据采集权、数据可携权、数据使用权、数据收益权、数据修改权等。数权的主权属性体现为数据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认数据人格权就是强调数据主体依法享有自由不受剥夺、名誉不受侮辱、隐私不被窥探、信息不被滥用等权利。(三)人权、物权与数权的区分人权是全人类唯一相同的标志,是全世界人民的最大公约数。

主权区块链:数据主权及其影响

大数据时代,一个新的既有别于传统又超越了传统的人的东西开始进入法律关系的视野,这就是“数”。从“数”到“数据”再到“数权”,是人类迈向数字文明的时代产物和必然趋势。数权是人类在数字文明时代的基本人权,在释放数据价值的同时,保障人类在数字世界的基本权利。数权与人权、物权有本质的不同,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等的差异决定了数权内容不能简单按照物权来规范。

(一)从数到数权

数并不是天然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在长期的实践活动中,人类通过比较不同事物在数量上拥有的共同特性时,创造性地领悟到抽象的数与具象实体之间一一对应的逻辑关系——数。[1]在中国古代,人们对“数”有着特别的关注,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用数来阐释宇宙产生的模式及事物变化的规律。在古希腊,人们对“数”的关注在不同学派中广泛存在,特别是毕达哥拉斯学派对数表现出一种非同一般的崇拜,他们将数上升为具有本体论意义的万物始基,提出了“数是万物的本源”的观点,认为数决定一切事物的形式和内容。“数是万物的本源”并不是像原子是世界的本源、水是世界的本源那样,是物理性的,而是说世界的一切都可以用数来表征。这种试图将万物概念以数的形式归于人脑,以及以数的思想认识世界的大胆假设,正是现在大数据技术所逐步实现的。由此可见,数不仅是现实世界的本源,也是现代科技创造的虚拟世界的本源,或者说是人类精神世界的本源。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数据是数的概念的延伸和扩展,是现代自然科学,特别是信息科学发展的产物”[2]英语中“data”(数据)一词最早出现在13世纪,来源于拉丁语“datum”,含义为授予的物品。在计算机普及和广泛使用的今天,数字化已成为现实,数据的形式也各式各样,数、语言、文字、表格和图形都成为数据的构成部分。“数据不仅限于表征事物特定属性,更为重要的是成为推演事物运动、变化规律的依据和基础。”[3]随着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事物”被数字化并存储起来,形成庞大的数据规模。“大数据的出现,再次摆脱了数据时代人类对自然界认知的有限性,通过海量数据的获得,人类对自然界的每一分钟、每一秒钟的变化更加能够捕捉并及时记录。”[4]作为一种新型的表征世界的方式,大数据正在深刻变革人类社会的沟通方式、组织方式、生产方式生活方式,驱动着人类迈入数字文明时代。

在数字文明时代,人类开始重新认识人与数据的关系,考量“数据人”的权利问题。大数据是一种生产要素、一种创新资源、一种组织方式、一种权利类型。数据的利用成为财富增长的重要方式,数权的主张成为数字文明的重要象征。数据赋权,社会力量构成由暴力、财富、知识向数据转移。在数据的全生命周期治理过程中会产生诸多权利义务问题,涉及个人隐私、数据产权、数据主权等权益。数据权、共享权、数据主权等成为大数据时代的新权益。数权是共享数据以实现价值的最大公约数。目前,学界已出现大量关于数权及其权属的讨论,主要有人格权说、财产权说、隐私权说等主流观点(表2-1)。此外,还有商业秘密说、知识产权说等主张。但传统权利类型均不足以覆盖数据的所有权利形态,其主张影响数权权能的完整性。数字时代是多维而动态的,数权设计不应仅体现原始数据单向的财产权分配,更应反映动态结构和多元主体的权利问题。因此,一种涵盖全部数据形态、积极利用并许可他人利用的新型权利呼之欲出——数权。

表2-1 几种数权学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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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龙荣远、杨官华:《数权、数权制度与数权法研究》,《科技与法律》2018年第5期。

(二)数权的界定

数权的主体是特定权利人,客体是特定数据集(表2-2)。在具体的数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是指特定的权利人。数权拥有不同的权利形态,如数据采集权、数据可携权、数据使用权、数据收益权、数据修改权等。因此,需要结合具体的数权形态和规定内容确定具体的数权人。对于数权的客体而言,单一独立存在的数据不具有任何价值,只有按一定的规则组合成的具有独立价值的数据集才有特定的价值,不能将数据集中的单个数据作为分别的数权客体对待。因此,数权的客体是特定的数据集。(www.xing528.com)

表2-2 数权的特征

数权具有私权属性、公权属性和主权属性。与传统的权属类型不同,数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属类型,体现出权属的多元性。不同类型的数据有不同的权属,处于数据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数据也有不同的权属。数权同时具有私权属性、公权属性和主权属性,包括体现国家尊严的主权、体现公共利益的公权和凸显个人福祉的数据权利。在私权属性范畴,数权根据数据掌握主体分为个人数据权与企业数据权,个人数据资源与企业数据资源被视为数权客体。数权的公权属性具有丰富的公共性和集体性意涵,是以国家和政府为实施主体、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价值取向、强力维护公共事务参与秩序的一种集体性权力,具有自我扩张性。数权的主权属性体现为数据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主权的必要补充,数据主权丰富和扩展了传统国家主权的内涵与外延,是国家适应现代化虚拟空间治理、维护自身主权独立的必然选择。

数权是人格权和财产权的综合体。数据既具有人格属性,又具有财产属性,但同时又与人格权、财产权有所不同。数据人格权的核心价值是维护数据主体之为人的尊严。大数据时代,个人会在各式各样的数据系统中留下“数据脚印”。通过关联分析可以还原一个人的特征,形成“数据人”。承认数据人格权就是强调数据主体依法享有自由不受剥夺、名誉不受侮辱、隐私不被窥探、信息不被滥用等权利。同时,“数据有价”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因而有必要赋予数据财产权并依法保护。数据财产作为新的财产客体,应当具备确定性、可控制性、独立性、价值性和稀缺性这五个法律特征。

(三)人权、物权与数权的区分

人权是全人类唯一相同的标志,是全世界人民的最大公约数。所谓人权,就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与应当享有的权利”[6]。人权所指的人不是经济人、道德人、政治[7],而是具有生物学特征、抽象掉一切附加因素后的自然人,一个人仅仅因为是人就应当享有人权。人权是如何产生的?这涉及人权的哲学基础问题。有关人权来源的学说,主要有习惯权利说、自然权利说、法定人权论与功利人权论、人性来源说以及道德权利说等。[8]人权本质上是权利,“权利、人权、法律权利、公民基本权利是一些依次相包容、具有属种关系的概念”[9]。人权的概念和内涵较为宽泛,其保障范围远比法律权利或基本权利广泛。随着经济社会的纵深发展,人权的维度和种类会不断增多,内涵和外延也会不断延伸。

物权的提出是社会文明的新起点。物权是对物的支配,其表面上体现为人对物的支配,实际上是人与人的关系的反映。其一,就本质而言,物权虽然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但本质上不是人对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二,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物”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其在性质上虽然是一种财产权,但只是财产权中的对物权,区别于其中的对人权即债权。其三,物权主要是一种对有体物的支配权,即物权人可以完全依靠自己的意思,而不需要他人的介入或辅助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对物权的承认,归根到底是承认个体创造的价值及个体自治的权利。因此,物权是与物相关的人权,是一种特殊、基本的人权。对物权的承认保护,意味着人们开始以“人”为新起点,构建社会文明的新坐标。

数据并不同于过往民法中的物,对比物之支配的排他性,数据之支配在客观上不具有排他性,这是由数据的非物质化形态决定的,这一特点与智力成果极度相似。但数据既不是物(动产和不动产),也非智力成果或权利。数据是一种不同于具有物质形态之“物”的客体,对数据的支配具有非排他、非损耗的特点。[10]数据所承载的财产权的具体权利之归属和支配不同于有形物的占有与支配模式,适用于有形物的物权制度无法被沿用在数据上。可以认为,数权不属于任何一种传统的权利,虽然其有部分特点与其他的权利相似,但不应通过扩张物权法或知识产权法来吸收,而应当延续一贯以来的立法习惯对其进行特别立法(表2-3)。

表2-3 人权、物权与数权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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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数权法1.0:数权的理论基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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