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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校法的功用与版本对比及古籍发现推断

时间:2023-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理校法的主要功用有二:其一是判斷版本異文或他書異文的是非;其二是在沒有其他具體的資料可以作爲參考比較的情況下發現或推斷古籍中的譌。由於理校法與校勘者的學術修養、學術功底息息相關,因此,不同學者用的高下優劣判然有別。同書不同篇章,或同一篇章上下文句詞語、意義、句式往往存在一定的對應,俞氏利用這種對應,並結合常理及邏輯推理來校勘。俞氏根據常理及上下文意校勘,指出“湎”乃“偭”之,甚有道理。

理校法的功用与版本对比及古籍发现推断

理校法卽梁啟超所言第二種校勘法之第二條路:“並無他書可供比勘,專從本書各篇所用的語法字法注意,或細觀一段中前後文義,以意逆志,發見出今本譌之點。”陳垣也指出:“遇無古本可據,或數本互異,而無所適從之時,則須用此法。”理校法的主要功用有二:其一是判斷版本異文或他書異文的是非;其二是在沒有其他具體的資料可以作爲參考比較的情況下發現或推斷古籍中的譌。由於理校法與校勘者的學術修養、學術功底息息相關,因此,不同學者運用的高下優劣判然有別。陳垣指出:“故最高妙者此法,最危險者亦此法。”梁啟超認爲清儒中最初提倡者爲戴東原,而應用最純熟矜慎卓著成績者爲高郵王氏父子。《平議》在校勘時,繼承王念孫《讀書雜誌》的方法,將理校法貫穿始終,而主要有如下幾種情況:

1.利用同書、同篇前後文句詞語結構與意義的對應來校勘。

同書不同篇章,或同一篇章上下文句詞語、意義、句式往往存在一定的對應,俞氏利用這種對應,並結合常理及邏輯推理來校勘。例如:

(66)上丁,命樂正入舞。(《呂氏春秋·仲春紀》)

俞氏曰:孟春已有“命樂正入學習舞”之文。故《月令》於仲春止言“命樂正習舞”,不言“入學”,從省也。此不云“習舞”而云“入舞”,文義不足。疑呂氏原文本作“入學習舞”,傳寫奪“學習”二字耳。下云:“中丁,又命樂正入學習樂”,“又”字承此而言。是則“入學”二字,固不可省也。(《諸子平議·呂氏春秋》P441)

(67)公湎而不聼。(《晏子春秋·諫之》)

俞氏曰:此但言公之不聼耳,非必言其沈湎也。“湎”疑“偭”字之。《離騷》:“偭規矩而改錯”。王逸注曰:“偭:背也”。公聞晏子言而不樂,故背之而不聼耳。“偭”、“湎”同聲,又因本篇言飲酒事,遂爲“湎”矣。(《諸子平議·晏子春秋》P121)

李案:從文義上看,“湎而不聼”是描述景公飲酒時聽聞晏子之言而置之不理的動作,其短語屬於狀中結構,“而”連接狀語和中心詞,“而”之前的部分修飾說明中心語的狀態,當爲動作性動詞。俞氏根據常理及上下文意校勘,指出“湎”乃“偭”之,甚有道理。“偭”依故訓釋爲“背”,屬於動作性動詞,“公偭而不聼”反映了景公聞晏子之言而背之不聽的情況。而“湎”表示沉迷於某事,爲狀態性動作,一般不作狀語。俞氏運用常理及文義推斷原文之,是也。

(68)夫雕文刻鏤,周用之物繁多。(《賈子·瑰瑋》)

樾謹近:“周”疑“害”字之,害用者害於用也。下文云:“黼黻文繍纂組害女工”。(《諸子平議·賈子》P551)

李案:“周用”意爲適用,與前面“雕文刻鏤”義不相協。俞氏據下文詞句對應及文句意義校“周”爲“害”,“害用之物”意爲妨害實用之物,正和前面的“雕文刻鏤”、後面的“黼黻文繍纂組”相對應,且隶書“害”字或作“ ”,與“周”相似,存在致的客觀條件,可證俞說。

(72)陳成常果攻宰予於廷中,而弒簡公於朝。(《淮南內篇·說林》)

俞氏曰:“攻”乃“殺”字之。“殺宰予”,“弒簡公”,君臣異辭,其實一也。下文曰“廷殺宰予”,是其明證。(《諸子平議·淮南內篇四》P645)

李案:《史記·李斯列傳》同樣記載了該事,“田常……陰取齊,國殺宰予於庭,卽弑簡公於朝,遂有齊國”,田常卽陳成常。《史記》用“殺”,可佐證俞說。

(78)粥子曰:唯,攻守而勝乎同器。(《賈子·修政語下》)

俞氏曰:上下文粥子之對竝曰“唯疑”,此文“唯”下亦當有“疑”字。(《諸子平議·賈子二》P575)

李案:利用上下文粥子對答周成王的句式校本文“疑”字脫,是也。

(71)則豪傑材臣不務竭能(《管子·八觀》)

俞氏曰:“臣”當依下文作“人”。(《諸子平議·管子一》P22)

李案:俞氏據下文對應詞句校勘,強求一律,非是。本段論述“觀左右本朝之臣”以論朝中得失,上文言“積勞之臣”、“積勞之臣”,下言“積勞之人”、“豪桀材人”,文稍異義當同,“臣”、“人”變文避複,不必據彼校此。

(69)饒樂之事則佞兌而不曲。(《荀子·修身》)

俞氏曰:“不”字衍文,涉下“不慤不錄”而衍。曲者,委曲也。言遇饒樂之事必委曲以取之也。因衍“不”字,楊注曰“不曲謂直取之”,也。(《諸子平議·荀子》229)

李案:俞氏據文義校勘,但對文義的理解存在錯,所校非是。“佞兌而不曲”是個联合式短語,其中“佞兌”、“不曲”義當相类。“佞兌”,亦作“佞說”、“佞侻”,謂谄諛取悦,如《荀子·臣道》:“然而巧敏佞説,善取寵乎上,是態臣者也。”“曲”有“委婉;婉轉”之意,“不曲”、“佞兌”相應,表示小人求饒樂之事時的趨之若騖、昭然若揭之情態,和上文描述君子“勞苦之事則爭先,饒樂之事則能讓”相對應。于省吾根據辭書故訓中“曲”表示“局”,認爲該句意爲“恣意爲榮,佞媚喜悅而不拘曲,正形容小人之無忌憚也”。《荀子》原文作“曲”可通,不當校改。

2.利用古書常見例校勘。

古書常見例是指前人歸出來的在古代文獻中帶有一定傾向性的錯規律,例如某字與某字常、某字與某字往往相亂。《平議》常常利用王氏父子《經義述聞》、《經傳釋詞》、《讀書雜誌》等歸的字常例或自己校勘實踐中總結出來的用常例來校勘。例如:

(73)官賤行書,身士以家臣自代者,幾何人?(《管子·問》)

俞氏曰:尹注曰:“其人居官乃賤,自行文書,身任士職,輒以家臣自代,亦須知其數也。”然身任士職以家臣自代,疑無是理。卽有之,亦私事,無從核其數也。“士”蓋“出”字之譌,言身出而以家臣自代也。隸書“出”字或似“士”,如“”之爲“賣”,“”之爲“敖”,皆是。故古書“士”、“出”二字往往相亂。王氏引之《經義述聞》詳言之。(《諸子平議·管子三》P44)

李案:此條先因常理“身任士職以家臣自代,疑無是理”而發疑,又據王引之提出的“古書‘士’、‘出’二字往往相亂”的文字錯規律來校勘,其校是也。

(74)哀公默然深念,憤然自反。(《淮南內篇·說林》)

俞氏曰:“憤然”非自反之貌,“憤”疑“隤”字之。《周易·繋辭傳》“夫坤隤然,示人簡矣”,虞注曰“隤,安也”,馬注曰“柔貌”,皆與自反之義合。上文“孔子讀《易》至《損》《益》,未嘗不憤然而歎”,王氏念孫謂“憤然”當作“嘳然”。此“隤”爲“憤”,猶彼“嘳”爲“憤”,皆形似而。古書從“賁”從“貴”之字,往往相亂。詳見《讀書雜誌》。(《諸子平議·淮南內篇四》646)

李案:俞氏利用《讀書雜誌》歸的“古書從‘賁’從‘貴’之字往往相亂”的字規律校勘,屬於理校法之一種。但“隤然”爲柔順貌,與“自反”義亦不貫。王氏校爲“嘳然”,“嘳”同“喟”,爲歎息貌,如《晏子春秋·雜上二》:“〔晏子)退朝而乘,嘳然而歎。”“嘳然自反”表示歎息時之情狀,與前面“默然深念”相對應。俞氏說非,當從王氏之說作“嘳”。

(75)文王有志爲臺,令近境之民聞之者,裹糧而至。(《賈子·君道》)

俞氏曰:“民聞之者”,民自聞之也,非文王令之聞之也,於義殊不可通。潭本作“令近規之,民聞之者,麏裹而至”,吉府本同。據此則當於“規之”絕句。“近”乃“匠”字之。《干祿字書》所載如“匝”作“迊”,“匹”作“”,“匣”作“”,“陋”作“”,凡從匚之字,每變而爲辶,然則“匠”之作“近”,亦猶是矣。此言文王有志爲台,令匠氏規度之,而民聞之者,已裹糧而至矣。《詩》曰:“經始靈臺,經之營之”,此卽所謂令匠規之者,蓋古詩說也。因匠作近,遂改規字爲境字以合之,其句讀舛而義亦全失矣。(《諸子平議·賈子二》P568)

李案:此條俞氏利用《干祿字書》所載“凡從匚之字,每變而爲辶”的文字譌變規律指出“近”乃“匠”之,是也。

(76)握粟而者屢中(《管子·小匡》)

俞氏曰:“”卽“筮”字。古書從“巠”從“巫”之字,往往相亂。《呂氏春秋·察傳篇》“沈尹筮”,《贊能篇》作“沈尹筮”,是其證也。《顔氏家訓·書證篇》曰“巫混經旁”,正謂此類。(《諸子平議·管子二》P37)

李案:此條俞氏利用文獻中從“巠”從“巫”之字往往相亂的字規律校勘。

3.利用古籍恆語進行校勘。

古籍恆語是古籍中出現的常用詞或常用語,一般結構形式固定,意義穩固。《平議》中多用“連文”這一術語來表示古籍中的恆語。

(77)狐蟲爲順辭於前者(《韓非子·詭使》)

俞氏曰:“蟲”乃“蠱”字之。《春秋》“蟲牢”,《春秋繁露·竹林篇》作“蠱牢”,卽其例矣。“狐蠱”二字連文,見僖十五年《左傳》。(《諸子平議·韓非子》P433)(www.xing528.com)

(78)冬出居上,置之空處也。(《春秋繁露·五行對》)

俞氏曰:“處”乃“虛”字之。上文曰:“陰常居空虛”,是也。《漢書·董伸舒傳》“陰常居大冬,而積於空虛不用之處。”亦作“空虛”,可證。(《諸子平議·春秋繁露二》P529)

李案:俞氏利用上文及《漢書》中“空虛”連文校本文“空處”爲“空虛”,是也。

(79)然而守重寶者,必關戶而全封。(《淮南內篇·詮言篇》)

俞氏曰:“全”字無義,乃“壐”字之。《國語·魯語》“迫而予之壐書”。韋注曰:“壐書,壐封書也。”此“壐封”二字之證。《時則篇》曰:“固封壐”。“封壐”與“壐封”同。《五音集韻》曰:“壐俗作。”與“全”字形相似,故爲“全”矣。《氾論篇》“盜管金”。高注曰:“金,印封所以爲信。”“金”亦“壐”字之。說見王氏《讀書雜誌》。彼“壐”爲“金”,此“壐”爲“全”,其正同。(《諸子平議·淮南內篇三》P629)

李案:俞氏利用文獻中“壐封”二字連文及“壐(”、“全”二字字形相似的特點校勘,是也。

(80)薜燭庸子見狐甲於劒,而利鈍識矣。(《淮南子·道應》)

俞氏曰:“狐甲”之義不可曉。“狐”疑“爪”字之。《荀子·大略篇》:“爭利如蚤甲而喪其掌。”楊注曰:“蚤與爪同”。此“爪甲”連文之證。若爪甲者,言其小也。言燭庸子之於劒,止見若爪甲者,而已識其利鈍矣。下文曰:“臾兒易牙淄澠之水合者,嘗一哈水而甘苦知矣”。一哈言其少也,與此文正一律。(《諸子平議·淮南內篇三》P627)

李案:此俞氏據他書“爪甲”連文,結合文意校勘,是也。

(81)故能宗揖其國(《賈子·禮》)

俞氏曰:“揖”與“輯”通。“宗”疑“安”字之。“安輯”之文,史傳屢見。《漢書·叚會宗傳》“使安輯鳥孫”,《孫寶傳》“蠻夷安輯”,《西域傳》“可安輯安輯之”,《王莽傳》“安輯海內”,竝其證也。(《諸子平議·賈子二》P563)

李案:俞氏利用史傳屢見“宗揖”連文而校本文“宗”爲“安”,是也。“安輯”猶安撫,如俞氏所引之《西域傳》;也可表示安定、使安定,如俞氏所引之《王莽傳》。

(82)內有以食飢息勞將養其萬民。(《墨子·尙賢中》)

俞氏曰:“將”當作“持”,“持養”乃古人恆言。詳見《七患篇》。此作“將養”,形似而。《天志中篇》正作“內有以食飢息勞持養其萬民”,可據以訂正。《非命上篇》“將養老弱”,亦“持養”之。(《諸子平議·墨子一》P170)

李案:俞氏此條利用古人恆言卽常用語來校勘。不過,“持養”爲古人恆言,“將養”古書亦習見,如《淮南子·原道》“是故聖人將養其神,和弱其氣,平夷其形,而與道沈浮俛仰”,表示扶養、調養,和“持養”同義。不必據彼改此。

(83)慮無不宰製,而天子自爲者。(《賈子·親疏危亂》)

俞氏曰:《白虎通·諫諍篇》曰:“宰,製也”,故此以“宰製”連文,《漢書》作“帝製”,則與“天子自爲”複矣。(《諸子平議·賈子一》P45)

李案:“宰製”在先秦文獻中常見,如《史記·禮書》:“宰製萬物,役使羣衆”,表示“統轄,控製”之義。其中“宰”可以表示“主宰;治理”,如《莊子·齊物論》“若有真宰,而特不得其朕”,《史記·項羽本紀》“項羽爲天下宰”;“製”可表示“控製”之義,如《國語·晉語》“吾以子見天子,令子爲上卿,製晉國之政”;《晉書·賀循傳》:“循辭以腳疾,手不製筆,又服寒食散,露髮袒身,示不可用”。“宰制”爲古書恆語,俞氏據此校勘,是也。

(83)有雜禮我而居之(《管子·侈靡》)

俞氏曰:“有”當爲“肴”,“我”當爲“義”,竝壞字也。“肴”讀爲“殽”。《說文·殳部》:“殽,相雜錯也。”《漢書·食貨志》:“殽雜爲巧。”亦以“殽雜”連文。(《諸子平議·管子三》P55)

李案:俞氏利用《漢書》中“殽雜”連文的現象推斷《管子》此文“有雜”應爲“殽雜”,其校是也。“殽”有“錯雜、混雜”之意,如《國語·周語下》:“如是,而加之以無私,重之以不殽,能避怨矣。”韋昭注:“殽,雜也。”《漢書·食貨志下》:“鑄作錢布皆用銅,殽以連錫。”“殽雜”乃同義連文。

4.利用常理、古代製度、古代史實等知識來校勘。

利用常理及古代文化常識進行推理校勘是理校法的重要途徑。例如:

(84)故附庸字者,地方三十里,三三而九,三分而除其一,定得田方十里者六十。(《春秋繁露·爵國》)

俞氏曰:當作“方十里者六”。蓋方三十里之地,爲方十里者九,三分除一,應得方十里者六,傳寫衍“十”字。(《諸子平議·春秋繁露》P522)

李案:俞氏此條利用數字的一般計算常識校勘,是矣。盧本、蘇本無“十”字,可證。

(85)人主不參驗其罪過,以無實之言誅之,則奸臣不能無事貴重,而求推譽,以避刑罰而受祿賞焉。(《管子·明法解》)

俞氏曰:“奸臣”當作“人臣”。蓋人主以無實之言誅人,則人臣皆事貴重以求免,非必奸臣也。涉上文兩云“奸臣”而。(《諸子平議·管子五》P101)

李案:俞利用常理校勘。“奸臣”指稱范圍太小,和上下文語義不貫。

(86)祭之時上賢者也,故君臣掌。君臣掌則上下均。(《管子·侈靡篇》)

俞氏曰:“掌”當爲“黨”字之也。祭禮有賓、主,故有賓黨、主黨。天子、諸侯之祭亦然,故曰“君臣黨”。(《諸子平議·管子三》P58)

李案:《禮記·投壺》:“賓黨於右,主黨於左。”“主黨”、“賓黨”分別表示主人一方的親族和賓客僚屬。俞氏泥於古代祭禮中賓黨、主黨之說,沒有細審文意,所校非是。尹注云:“祭者掌禮以行事,所用其智謀。或君有故,使臣攝之,事亦無曠,故曰‘君臣掌’也。”尹注用“攝之”釋“掌”,可見其爲動詞,意爲掌管。原文可通,不必校改,俞氏泥於祭禮中的“賓黨”、“主黨”之說而校改原文,其甚明。

(87)由守不慎(《管子·幼官篇》)

俞氏曰:“由”疑“申”字之。哀二十六年《左傳》:“申開守陴。”(《諸子平議·管子一》P16)

李案:俞氏利用“由”、“申”二字形近及史書記載推理校勘,結論正確,但推論過程語焉不詳。此“由守”不辭,而“申守”一詞又見於《左傳·成公十六年》:“將行,姜又命公如初。公又申守而行”,又哀二十六年《左傳》“衆曰:‘勿出’,重賂越人,申開守陴而公”,注:“申,重也。開重門而嚴設守備,欲以恐公,使不敢入。”可見,“申守”卽重守,卽加強戒備,設置守衛之意,引申之可泛指守備,正與前面“障塞”對應。

(88)元玉百工,大貝百朋。(《淮南子·道應》)

俞氏曰:高注曰:“三玉爲一工也,五貝爲一朋也。”然“三玉爲一工”它無所見。疑本作“元玉百玨”。注本作“二玉爲一玨”也。《說文·玨部》“二玉相合爲一玨”,是也。莊十八年《左傳》“賜玉五瑴”,僖三十年《傳》“納玉於王與晉矦,皆十瑴”,襄十八年《傳》“獻子以朱孫係玉二瑴”,《國語·魯語》“行玉二十瑴”,《穆天子傳》“於是載玉萬瑴”,杜預、韋昭、郭璞注竝以“雙玉”說之。“瑴”卽“玨”之或體。是古人用玉,率以“玨”計,未聞其以“工”計也。蓋“玨”字闕壞而爲王,後人因改爲“工”,又改高注“二玉”爲“三玉”,以別異於“玨”耳。……此云“元玉百玨,大貝百朋”,“玨”也“朋”也,皆以兩計。“元玉百玨”者,玉二百也。“大貝百朋”者,貝二百也。其數正相當矣。(《諸子平議·淮南內篇三》P622)

李案:俞氏根據文獻記載關於“玉”的計量單位,校“元玉百工”作“元玉百玨”,是矣。“玨”爲相合之二玉,卽雙玉,後代王國維《觀堂集林·說玨朋》中對甲骨文中“玨”、“朋”之考釋,可印證俞說。

綜上所述,《平議》運用四種校勘方法,其中以理校法爲主,多採用本校法和他校法校勘文獻,對校法運用相對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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