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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河道采砂依法管理:成果展示

时间:2023-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法规体系和配套管理制度,规范了采砂与管理行为,使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通过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被动局面得到了根本扭转。

长江河道采砂依法管理:成果展示

为了维护长江河势的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国务院于2001年10月10日出台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长江水利委员会及长江中下游沿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齐抓共管,密切合作,扎实工作,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使一度薄弱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一度猖獗的非法采砂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一度混乱的采砂秩序得到了根本扭转,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理顺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体制。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各省、市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关于“各级政府负总责,水利部门具体实施,交通公安等部门配合”的有关规定,理顺了管理体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主体地位,明确了水利、交通、公安等各部门的相关职责。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切实担负起采砂管理责任主体职责。长江水利委员会专门成立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具体承担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湖北、江西、安徽、江苏省明确了省、地市、县三级政府行政首长责任人,并由水利部在有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沿江各级人民政府强化领导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分解目标,落实责任;有关省的市、县(区)及乡镇还签定了管理责任状,建立了齐抓共管、分级负责的责任管理体系。

(2)完善法规,编制规划,依法许可,推进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规范化、制度化。2003年6月,水利部颁布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0月和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颁布了《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中下游沿江四省也相继颁布了《条例》实施办法;重庆市出台了《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四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审批发放的有关管理办法和可采区现场监督的相关管理办法;重庆、四川、湖北、江西、安徽和江苏等省、直辖市相继制定出台了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的有关管理办法;安徽省出台了有关开采权招标拍卖的相关管理办法等。逐步建立和完善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法规体系和配套管理制度,规范了采砂与管理行为,使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根据《条例》规定,水利部批复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并启动《长江上游干流宜宾以下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的编制工作,长江水利委员会完成了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湖北、江西、安徽省政府制定出台了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明确了长江干流河道可采区的数量、范围、采砂量、期限以及采砂船只数量、功率、作业方式等内容,使长江河道采砂逐步走上科学管理的轨道。

(3)认真落实“四个专门”要求。为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水利部提出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要有专门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专用执法装备和专项管理经费(即“四个专门”)的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有关省以及绝大多数市、县都成立了专门管理机构或明确了专职管理部门,建立了专门的执法队伍,配备了一批执法装备,建立了执法基地。水利部2002年、2003年下达了采砂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一批执法船、艇、车和执法基地相续投入使用(并积极探索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管理)。沿江承担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机构(集体)共有150余个,参与人员约2000多人,其中专职人员1300余人;已经建立了10多个执法基地;配备水政监察船(艇)50余艘,执法车辆60多台,夜视仪、照相摄像等取证设备100余部。同时,长江水利委员会采砂管理经费已由财政部专项解决,有关省、地市、县也逐步落实日常采砂管理经费。

随着各地长江河道采砂专门管理机构日渐完善,专职管理人员队伍不断壮大,专用执法装备不断充实,专项管理经费逐步落实,为长江河道采砂实行长效管理奠定了基础。(www.xing528.com)

(4)强化管理,维护长江河道禁采管理的良好秩序。为维护禁采期、禁采区的良好禁采管理秩序,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加强监督检查,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从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人员深入一线,明察暗访,及时掌握采砂管理动态,与交通、公安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先后开展了“清江行动”、“玫瑰行动”、“猎鲨行动”等专项治理,查处非法采砂案件,查处非法采砂船,拆除采砂设备,没收摧毁采砂机具,特别是加大了禁采期间对大中型非法采砂船只的打击与处罚力度,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态势,有力地打击了非法采砂者的嚣张气焰。

为加强对禁采期采砂船只的监管,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砂船只进行了清理和登记造册,并按《条例》的规定指定停靠地点实行集中管理,做到了措施到位、监督到位、管理到位。为加强禁采期各类公益型工程和吹填造地等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仅严格依法审批发证,还加强了对采砂现场的监督与检查。对围滩吹填工程采砂现场进行检查,提出了现场管理的具体要求,对于违反禁采期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对依法采砂的,主动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5)广泛宣传,加强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强化各项管理职能的同时,还积极主动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杂志、网络、内参等渠道,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所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广泛宣传报道,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在集中打击行动期间,都邀请电视台地方各级新闻单位参加,及时进行报道和曝光,既教育了群众,也震慑了非法采砂者。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增加了社会各界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了解,为做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通过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被动局面得到了根本扭转。自《条例》施行以后,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没有发生因非法采砂而严重危害长江防洪和河道堤防安全的事件,没有发生因非法采砂而造成重大海损的事故,也没有发生因非法采砂而引发严重水上治安问题的恶性案件,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正在向着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目标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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