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激进的理论观在韦伯看来是过于理想了,因为人毕竟不同于天体和物体。韦伯认为,我们是可以把人看作细胞的集合体或生物化学反应的复合体,尽管也能得出一些因果关系,却无法理解人的精神方面。“越是按照自然科学的观点去精确阐述它们,就越是不容易做到主观上的理解”,社会学的认识对象应该是“行动的主观意义复合体”。[25]换言之,人不同于天体和物体的关键在于,除了因果关系还有意义,而没有意义的因果关系是难以理解的。因此同实证性的社会学不同,韦伯主张在(解释)“因果”与(理解)“意义”之间保持平衡,这就是解释性的社会学(interpretive sociology),一门“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动并对其进程与结果进行因果说明(a causal explanation of its course and consequences)[26]”的科学,旨在考察“主观上可以理解”的“有意义的(meaningful)[27]行动”。[28]
韦伯主张解释性地理解,从而在“因果”与“意义”之间保持平衡,吉登斯则进一步提出了解释的复杂性。后者对韦伯的解释社会学进行了“建设性批判”,提出了“双重解释”(double hermeneutic)说。吉登斯认为,人除了受到外部环境影响外,还有复杂的思想观念,他们在这些思想观念的驱动下开展行动。“每一个(健全的)社会成员都是一个实践的社会理论家;在保持任何一种日常接触的过程中,他或她通常都以一种自然而然的、习以为常的方式利用社会知识和理论,而且这些实践资源的使用恰好就是产生日常接触的条件。”[29]因而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就需要进行“双重解释”:第一重解释是“理解”常人的理解,即要像研究对象理解自身那样理解他们,犹如韦伯所说的“移情”[30];第二重解释是超越常人的理解,即社会科学家需要建构更为精致的理论,揭示更为深层的联系[31]。这两重解释的区别在于,常人用日常语言解释世界,而社会科学家则用科学语言(概念和命题)解释世界;其联系在于,社会科学家与普通人拥有一部分“共有知识”(mutual knowledge)[32]。(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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