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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旅游电子商务法制建设问题改进

时间:2023-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旅游电子商务过程中,因供应商不履行合同义务所造成的纠纷也占有相当比例。这种情况目前在国内通过中间商的旅游电子商务交易中比较普遍。我国目前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仅有一部2005年4月1日实施的《电子签名法》。这使得使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电子商务问题就显得模糊而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旅游电子商务法制建设问题改进

1.旅游电子商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对于没有中间商的旅游电子商务而言,与传统的旅游交易过程没有太大区别,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简单。旅游者只是通过旅行社或旅游网站发出预订申请,而确认和收付款都是在线下通过电话、传真和现金交易完成的。如果在此过程中出现了纠纷,大多可以通过现有的旅游业有关法律法规来解决。然而,如果在旅游电子商务交易中普遍依靠庞大的中间商销售网络,就会涉及中间商的问题,而且目前国内市场也以这种情况最为普遍。以国内著名的旅游网站携程旅行网和艺龙网的应用模式为例,客人通过他们的网站进行预订后,中间商再与旅行社、酒店、景区等联系,预订用房、用车或导游服务等具体内容,得到确定的答复之后再与客人确认。结算方式通常有两种:旅游者将费用付给中间商,中间商扣除自身应得佣金后按事先约定的底价付给供应商;或者旅游者直接将费用付给供应商,由供应商返还佣金给中间商。在这一系列的环节中,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常见的问题有以下几种:

(1)预订成功后,客人取消、更改或预订成功,而不到店。在非电子商务情况下,酒店与客人的合同关系从客人办理完登记手续之时开始。但在有中间商的旅游电子商务交易中,客人与中间商之间、中间商与酒店之间分别都存在合同关系,客人的预订一旦被酒店和中间商确认,合同实际上已经生效。但在多数情况下,酒店和中间商都无力来约束客人。当客人变更、取消预订甚至预订成功而不到店时,往往酒店要独自承担损失。遇到旺季房间紧张时,酒店预留的房间空置,损失更为突出。而目前国内一些大型的旅游网站,为了平衡酒店与客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开始能够按照酒店的需要,通过技术手段的支持,要求网上预订的客人提供担保(一般用信用卡进行担保)。以携程旅行网为例,如果旺季酒店房间紧张,客人可以向携程旅行网提出需要担保的请求。客人一旦担保预订成功,并在超过酒店预先规定的时间之后取消,则需扣除客人全额房款或仅扣除第一晚房费,这样基本上可以满足大部分酒店的要求。但是,在目前国内大部分酒店客源并不充裕的情况下,虽然有这种机制,酒店为了增加客源,一般不愿用“担保”拒绝一部分客人,这使得仍然有一些客人随意地更改原已订好的行程,甚至不通知中间商和供应商,造成后两者的损失。

(2)供应商不履行合同规定的接待义务。旅游电子商务过程中,因供应商不履行合同义务所造成的纠纷也占有相当比例。例如,游客通过中间商网站预订好房间或地接服务,到达酒店却被告知无房,或到达机场发现无人接机,排除中间操作过程的失误和技术上的出错,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供应商的不诚信而引起的。游客完全可以凭预订时的有效证明,通过合法途径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作为第三方的旅游中间商应该协助旅游者提供相关证明,为旅游者争取应得权利。

(3)收费方式和标准发生分歧。

①酒店对于已确认的预订,临时要求更改付款方式。例如原先确认的前台现付改为提前×天预付,否则房间不予保留。这种情况目前在国内通过中间商的旅游电子商务交易中比较普遍。与前文所述供应商不履行接待义务的情况应当等同看待,属于供应商违约。因为一旦预订被酒店确认,等于承诺已经生效,合同即已生效,酒店无权因为房间紧张等非不可抗力的原因单方面要求更改合同条款,只能通过中间商约定从下一张订单开始按新的付款方式执行。

②客人到店后酒店给的价格与在中间商预订时所承诺的价格不一致。从目前国内出现此类问题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并非中间商、供应商故意为之。由于客人预订和确认的过程都要通过客人—中间商、中间商—供应商两个环节,常有可能因人为操作失误而出现供应商与中间商承诺的价格不一致的情况。这时,只要一方能够出具关于事先约定的价格的有效证明,则可要求对方按原价格执行,损失由出现失误的一方承担,客人在这种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③关于酒店房价服务费的分歧。根据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1989年3月发布,199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国内大多数城市的酒店净房价之外需要额外收取5%~20%不等的“服务费”或“政府调节基金”。但不少客人在通过网络交易时,并不知晓中间商所报出的房价是否包含服务费,到了酒店前台被要求加收此费用,从而导致纠纷。大多数情况下,酒店和中间商虽然没有赔偿责任,但有告知的义务,尤其是在客人所看到的进行网上交易的界面上应注明是否包含服务费,以及服务费的标准等。

④供应商提供的信息与真实产品不符。出现此类纠纷需要依具体情况分析,法律角度上所认定的“不符”,必须有明确的标准衡量。一般如酒店方擅自更改预订的房型、地接社擅自更改游客行程等可以被认定为酒店或地接社的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诸如“酒店地段不像宣传的便利”“地接社服务不如宣传的好”等缺乏明确衡量标准,没有法律依据

2.我国旅游法规体系不完善(www.xing528.com)

综观目前国内旅游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体系,还远远不能适应旅游业本身快速发展的需求,旅游业发展迅速与立法相对滞后的矛盾始终比较突出。

我国目前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仅有一部2005年4月1日实施的《电子签名法》。我国现行《合同法》中虽引入了数据电文形式,但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实际运用缺乏可操作性,难以调整以数据电文为基础的交易活动。从法律角度看,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的合同有明显的区别:首先,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都以数据信息的形式进行,合同主体的身份主要是依靠密码或电子签章来辨认;其次,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方式与传统合同有明显不同;最后,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地点在认定上与传统合同也有很大区别,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合同法》中仅仅就电子合同的形式问题做了规范,确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涉及其他诸如电子合同的证明力、电子合同管辖权、认证中心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均未确立必要规范。这使得使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电子商务问题就显得模糊而缺乏可操作性。

针对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我国目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主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服务进行规制、如何进行或提供网络服务以及对网络平台服务、信息等内容的保护等,但对于网络服务的权利人、义务人等利害关系人具体实施网络行为时产生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

此外,至今旅游行业还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旅游法》,只有《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在近几年的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提出的有关《旅游法》立法的建议有增无减,已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旅游行业立法的迫切要求。一个完善的旅游法律体系应该包括:民事基本法、旅游基本法、旅游单行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旅游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等。

3.相关对策

(1)加快旅游业基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制定。

自从1982年国家旅游局组织专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起草小组以来,已经经历了十余次的修改、送审,但因涉及多方面利益的协调,至今未能颁布。实际上经过20多年的发展,国内专家学者普遍认为,我国旅游业已具备了制定旅游法的社会基础和良好条件,旅游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相信在近几年,通过多方的不懈努力,《旅游法》的颁布指日可待。

(2)制定电子商务方面新的法律并和现行法律加以协调。电子商务法作为民商法在网络环境下的一个分支,目前还是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国内大多停留在对国外立法的介绍、移植阶段。其基本结构体系尚未形成,已有的相关立法也需在更丰富的电子商务实践中加以验证,而立法和修法还要兼顾现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与统一性。动态性的法制环境给立法带来了难题,因为当一部新法或一些新的规定经过漫长的立法周期终于确立的时候,它所立足的产业环境已有了较大的变化。所以,动态性法制环境需要更高的司法能动性,同时有必要建立一整套诸如网上法院、网上仲裁的法制辅助机制。加快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对于规范旅游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的普遍性的问题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3)加大旅游电子商务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利用电子商务这一新生事物的法律漏洞谋取一己私利的个人和团体,强化日常检查机制,整肃市场秩序,为国内外旅游企业、旅游者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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