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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研究:水利与经济协调发展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王金南提出确定生态补偿标准的两种方法:核算和协商。刘玉龙提出水量水质修正系数生态补偿模型,对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标准进行研究,计算流域上下游对生态保护和建设投入的分担。美国进行的环境质量激励项目以高于生产者成本,但低于生产者创造的潜在收益,作为建立补偿标准的依据。

补偿标准研究:水利与经济协调发展

要保护并维持生态与环境外部性的持续发挥,生态补偿的标准应基于成本因素,把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直接成本,连同部分或全部机会成本补偿给经营者,使经营者获得足够的激励,从而使全社会享受到生态系统所提供的服务。因此,要建立这种激励机制,进行补偿标准的研究是首要的。

王金南提出确定生态补偿标准的两种方法:核算和协商。核算的依据为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评估与生态损失核算,以及生态保护投入或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成本。他还强调“核算往往难以取得一致的意见,协商通常更加行之有效”。

康慕谊提出“补偿标准的确定包括两个方面:受偿方的补偿标准和受益方的补偿标准。研究受偿方的补偿标准采用机会成本法和生态服务价值法。研究受益者的征收标准利用公式:支付标准=总补偿额×支付比例(总补偿额=机会成本+交易成本,支付比例则需综合受益程度、支付能力、支付意愿等指标确定)”。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刘玉龙等人对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标准进行了测算,其测算思路是:首先计算上游地区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总投入,并按受益比例来分担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成本,然后建立生态保护投入补偿模型,最后根据补偿模型的计算结果提出流域生态共建共享的机制。

根据国内外研究,对于生态保护补偿的测算,采用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评估难以直接作为补偿依据,采用机会成本的损失核算具有可操作性;对于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标准核算,采用生态价值损失核算、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的成本核算。更有效的方法,往往是以核算为基础,通过协商达到标准。(www.xing528.com)

由于低标准的生态补偿无法持续激励提供生态服务的建设者者参与生态保护,有的研究以增加的生态服务的价值作为生态补偿的标准,但由于生态服务价值的计算结果往往很高,会导致过度补偿;有的研究把人类提供的生态服务返还给大自然作为标准,观点有些偏颇。因此,生态补偿量的计算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关键,也是生态补偿的重点和难点。绝大多数生态补偿标准的测算可以从投入和效益两个方面进行。在投入方面,核算生态建设的林业、水利、环保等各项投入,以及工农业发展受限制造成的损失,以此作为生态补偿量。在效益方面,对生态建设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等造成的外部效益进行估算,将估算值作为生态补偿量。

对于国内的研究,沈满洪(2004 年)分别从供给和需求方面分析了新安江流域下游杭州市、嘉兴市对上游的千岛湖地区的生态补偿量。张春玲(2004 年)对北京市密云怀柔两县的水源保护林在涵养水源、防洪蓄洪、保持土壤和净化水质方面的效益进行了评价,并提出了分别以政府财政补贴和征收水费的形式进行补偿的机制。熊鹰(2004年)对洞庭湖湿地恢复引起的湖区农户收益减少和一系列的湿地生态服务功能的恢复表现,进行了价值评估,得出了湿地恢复应对湖区移民农户的生态补偿值。中国的退耕还林(草)工程也建立一些补偿标准,黄河流域每公顷每年补偿1500kg粮食和300元,长江流域粮食补贴为每公顷每年1875kg。刘玉龙(2006 年)提出水量水质修正系数生态补偿模型,对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标准进行研究,计算流域上下游对生态保护和建设投入的分担。

对于国外的研究,哥斯达黎加的埃雷迪市在征收“水资源环境调节费”时,以土地的机会成本作为对上游土地使用者的补偿标准,而在对下游城市用水者征收补偿费时,实际征收额只占他们支付意愿的一小部分。美国进行的环境质量激励项目以高于生产者成本,但低于生产者创造的潜在收益,作为建立补偿标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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