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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制网络言论研究:揭示法律规范疏漏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网络言论管理法规对于禁止传播的言论予以明确列举,如果违反法规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均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政府能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进步制定新的规范或者适时修改旧的规范。

政府规制网络言论研究:揭示法律规范疏漏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国逐渐发展出了以宪法为基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组织规则共同构成的规范体系。这种规范体系对网络服务、运营、终端用户的言论均予以规范,涉及到各种网络主体的权利、义务,网络服务商的过滤责任,网络言论发表者的法律责任等。我国网络言论管理法规对于禁止传播的言论予以明确列举,如果违反法规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均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政府能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进步制定新的规范或者适时修改旧的规范。如在20个世纪90年代,我国网站的电子公告服务用户较多,电子公告版块成为了各种言论的集散地,政府设置了专门针对网站电子公告服务的监管制度;进入20世纪后,博客服务成为网站的新热点,借助博客平台向外界传递某种信息成为了一种时尚,政府又顺应时代潮流,针对博客、微博(客)出台了相应的规范;在腾讯公司的及时通讯工具——微信上线以来,借助腾讯公司原有及时通讯工具QQ数以亿计的用户基础、微信丰富的功能、多样的使用平台的因素,发展了极为庞大的使用群。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4年新媒体蓝皮书》提供的数据,微信用户已达六亿之多,而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有关负责人指出,微信等移动即时通信服务发展迅猛,用户已突破八亿;[1]且一些开发者、商家借助微信平台开通了自己的公众号,以实现与特定群体通过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方式全方位沟通、互动。微信在方便使用者沟通、获取信息的同时,也避免不了鱼龙混杂、有害言论流传的局面。在此背景下,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4年8月7日通过了《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对借助即时通信工具提供公众信息服务的行为进行规范与限制。由于中国即时通讯工具客观上呈现腾讯一家独大的局面,而腾讯微信又在腾讯所提供即时通讯服务中居于优势地位,受《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约束的主要为微信服务,因此该暂行规定在社会上又被称之为“微信十条”。除针对新现象制定相应规范进行调整外,政府还根据时代的变化,对特定的规制手段进行调整,如取消不适应社会发展的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制度,体现了我国对网络言论行为进行规制的灵活性、适应性。但是,由于我国立法主体众多、规范层次复杂,因此在实践中出现规范比较分散且位阶较低、部分规范制定主体权限存疑,规范表述不严谨、不同规范对同一内容做出重复规定等不足。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言论自由,同时也影响政府管制的有效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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