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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制网络言论研究》结论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得益于巴罗所具备的诗人与音乐人的双重功力以及参与政治事务的热情,《网络空间独立宣言》集诗歌的流畅、摇滚的铿锵有力以及战斗檄文的号召力于一身,为争取网络世界的独立与自由提供了有益的指引。但该宣言论证网络世界独立于现实社会且不接受政府规制的理由和论据并不成立。

《政府规制网络言论研究》结论

曾经有极为激进的观点认为,网络天然是自由的,不受政府的任何干预。美国的约翰·佩里·巴罗于1996年2月8日发表的《网络空间独立宣言》(A Declaration of the Independence of Cyberspace)[1]不仅提出了网络空间独立口号,而且在该篇幅有限的宣言中提出了一些理由支持该口号,该宣言成为为网络空间独立(于政府)进行辩护的战斗檄文。在《网络空间独立宣言》中,巴罗通过以下方面试图证明网络空间独立于政府的管制:政府与网络出处不同(工业世界的政府源于肉体与钢材,而网络世界则源于人的精神世界,政府代表过去,而网络世界则代表着将来);政府未获得对网络进行管制的正当性(政府从被统治者处获得其正当权力,但未能获得网络世界的授权,网络世界未邀请政府,政府也不懂网络世界);政府不懂网络的伦理(政府不懂网络世界的文化、伦理,也不懂网络世界的代码,而借助这些代码,网络世界建立了比政府介入所能构建的更加良好的秩序);政府未参与网络世界财富创造、网络世界的问题网络世界自行解决(“政府宣称网络世界问题林立需要由它解决,政府正是利用此借口入侵网络世界的领地。而政府所宣称的许多问题并不存在。即使真正存在冲突、存在错误,网络世界本身也能识别这些争论和错误,并利用自己的方式处理之。网络世界达成了自己的‘社会契约’”,网络世界的治理应当依照网络世界的状况而非政府的状况进行);网络世界甚至具有优于政府管制之世界之处(网络世界无所不在无时不存但却无肉体之存在;网络世界无关种族、经济权力、武装暴力或出身状况;任何人均可以自由表达其信念而无惧受到任何强制);政府进行统治的规则在网络世界无实施的基础(“政府统治之世界的法律概念,诸如财产、表达、身份、迁徙及其实施的背景,对网络世界均不适用。各种概念均依赖于物质,而在网络世界中无物质的存在”)。

得益于巴罗所具备的诗人与音乐人的双重功力以及参与政治事务的热情,《网络空间独立宣言》集诗歌的流畅、摇滚的铿锵有力以及战斗檄文的号召力于一身,为争取网络世界的独立与自由提供了有益的指引。但该宣言论证网络世界独立于现实社会且不接受政府规制的理由和论据并不成立。

第一,网络并非完全来源于人的精神世界,即宣言中用“MIND”所指代的世界。相反,网络世界仍然是人类创造之物,网络与人类的其他发明——交通工具武器等均是人类的工具,在此性质上二者并不存在区别,法律当然可以授权政府对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网络行为予以干预。

第二,网络上的各种言论,并非无生命的网络本身发表的言论,而是由人借助网络所为之言论,而人的行为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因此,接受法律的约束属于网络空间的必然要求。

第三,网络言论产生的影响并不仅仅局限于网络世界本身,网络言论可以对现实世界产生重大影响。随着网络的发展,人们正越来越方便地使用网络将自己的言论和思想公之于众,通过网络从事商业与贸易活动。这些网络行为,其带来的影响将不再限于网络世界,而是现实世界的重要体现。网络言论会对人们的行为(自然人以及法律拟制的人)进行评价而产生重要的社会影响,如网络广告及网络诽谤行为,前者力图提升社会评价,而后者则试图减损他人的社会评价。

第四,《宣言》将政府未参与网络财富之直接创造作为政府不能对网络世界进行约束的理由之一。如果该论证能够成立,则可以推导出如下结论:如果政府能够正当地对共同体进行调整,需要政府参与该共同体财富之直接创造作为前提条件;据此可以合理推断出《宣言》认为政府对某种现象进行规制需要以参与财富之创造为前提,而且这种参与应当是以实际行动参与其中,而并非仅仅是为社会主体创造财富的行为提供便利。此论据与事实不符,因为政府对久已存在的商业行为进行规制,但并未作为商业主体参与创造财富。(www.xing528.com)

第五,《宣言》认为,政府宣称网络上存在的问题要么是不存在,要么是虽然存在,但网络世界可以依网络世界自身的规则加以解决。经验证明,网络上确实存在大量对社会和民众有害的言论,进而引发大量的民事纠纷,而网络世界自身的规则也未能对之进行有效的解决,仍然需要由国家机关或其他公共管理机构依照法规予以解决。

第六,《宣言》认为,“政府统治之世界的法律概念,诸如财产、表达、身份、迁徙及其实施的背景,对网络世界均不适用。各种概念均依赖于物质,而在网络世界中无物质的存在”。此种观点同样与实际情况不符,网络世界是人类创造之物,而人类在设计网络时难以完全摆脱现实生活的影响,设计者不论是在亦步亦趋地模仿现实生活,还是试图构建与现实世界完全相反的世界,都以现实生活作为参照。随着网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真实世界之法律概念被网络所接受,并进而成为网络世界的基础概念。如网络世界有了财产的概念,尽管形式多样,但它成为不同网络使用者的行为自由度。尽管这些财产并不能在真实世界中使用,但它与网络使用者的行为存在紧密联系。

第七,《宣言》认为,“网络世界无所不在无时不存但却无肉体之存在;网络世界无关种族、经济权力、武装暴力或出身状况;任何人均可以自由表达其信念而无惧受到任何强制。”此说也与现实不符。网络世界确实无肉体存在,但如果认为网络世界无关种族、经济权力、武装暴力或出身状况则言过其实。网络是中性的,但网络使用者之间则存在各种各样的差异,而这种差异也会反映到网络使用行为上,导致借助网络所为的行为具有差异,出现了诸如种族、经济权力、语言暴力等方面的差异。

与约翰·佩里·巴罗完全排斥政府对网络空间进行管制的观点相反,法律授权政府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具有正当性。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理由:为了保证网络言论能够充分、有序和合法进行,从而产生信息自由市场;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在权利与权利、权利与权力之间发生冲突时,提供解决冲突的制度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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