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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网络言论分类的法律标准-政府规制网络言论研究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域外实践表明,试图通过统一的或者相对集中的法律对网络上的言论表达进行规制存在较大困难,因此需要对不同的表达进行分类,并分别对不同的言论确定规制限度。我国目前对网络言论的分类由多个法规做出规定。另一方面《电信条例》由于制定主体权限之限制,因此不能就各类行为规定相应管制措施。

确立网络言论分类的法律标准-政府规制网络言论研究

域外实践表明,试图通过统一的或者相对集中的法律对网络上的言论表达进行规制存在较大困难,因此需要对不同的表达进行分类,并分别对不同的言论确定规制限度。我国目前对网络言论的分类由多个法规做出规定。如《电信条例》规定了九类违法言论,即(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该条例的分类标准并无法律上的依据和授权,且分类较为含混,不同类型的言论相互交叉,如第四类与第五类容易出现交叉,完全存在一种言论,利用不同民族间宗教信仰的区别甚至是宗教信仰中的敌视内容,制造民族仇恨、歧视、影响民族团结。另一方面《电信条例》由于制定主体权限之限制,因此不能就各类行为规定相应管制措施。

由于网络言论的规制涉及到言论自由的限制,因此,限制网络言论的分类标准、依据以及相应的管制措施应当由法律做出规定。法律应当尽量减少分类的交叉和含混,并需要针对不同的违法言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确定执法主体的权限。一方面,需要就网络言论可能涉及的事项之范围进行分类,如涉及民族歧视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风化的、引起道德堕落等;另一方面,又需要根据不同场合出现的言论做出分类。法律规定为缺乏独立判断力之人群出入频繁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中小学、向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人群开放的图书馆等)可能接触的网络,则需要制定较严格言论规制标准,而大学或科研机构内承担着为研究者提供研究所需之学术资源之功能的网络,则应当进行宽松的限制,以体现对学术的尊重,同时也是对研究机构、研究人员的判断能力所持的基本的信任使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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